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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的婚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2-09 22:43:18

A.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复婚,强制或者阻挠当事人离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种具体表现。这些干涉一般来自当事人的父母等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来自其他个人,如当事人的族人、上级、基层干部、从事婚姻管理的执法人员等。

B. 干涉婚姻自由形式有哪些

你好!
一、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二、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
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
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
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1、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父母的婚姻本应该由父母本来作主,子女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由于有些子女仍然受封建陈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影响,对老年人的黄婚恋婚姻自由仍加以干涉阻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怕父母离婚惹别人笑话,伤了自己的颜面;二怕父母再婚后自己与后父或后母及子女合不来,引起新的家庭矛盾和冲突;三怕父或母再婚会引起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不利于以后继承父或母的遗产。
2、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
丧夫妇女改嫁,是该妇女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法干涉。但是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那些思想比较疆化的农村,寡妇改嫁往往受到诸多方面的干涉,如亡夫之亲属、家庭、甚至其他村民的反对和干涉。而他们反对寡妇再嫁的理由,最主要的也是存在三怕的问题:一怕寡妇再嫁带走孩子,二怕寡妇再嫁带走家里的财产,三怕寡妇再招新夫入门。就因为存在这所谓的三怕问题,如果寡妇提出再嫁,就会引来周围亲朋好友,甚至邻居的种种诽议。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或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干涉婚姻自由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 互不干涉的婚姻叫什么

“搭伙过日子”式婚姻。

互不干涉,即:各有各的情人,各忙各的,只要不当面亲热,互不干涉,在需要结伴同行的时候表现出来的“恩爱”让人羡慕不已。

对如此婚姻的议论很多,归结起来有三类:

一是赞成。不破坏家庭,不影响孩子(或者是为了孩子),别人也不知道(内情),彼此也不伤和气,相敬如宾。此外,不受对方的监管和恐吓,自由发挥,其乐无穷。

二是不赞成也不反对。他们认为:时代在变,婚姻观念也在变,这种婚姻形式是时代发展衍生出来的,也是解决婚外恋问题的一个无奈的方式。

三是坚决反对。认为这有悖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家庭和谐,是可耻可恨的。夫妻之间就应该忠贞不渝、永结同心、百年好合,而这个“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丑事只能遭到唾弃和嗤之以鼻。要么就离婚,要么就别有婚外情,只能二选一。

增进感情做法:

1、每天坚持给老公一个拥抱或者一个吻,让他带着你的爱去上班

夫妻之间也是需要有仪式感的,每一天给对方一个拥抱、一个吻、一句关心的话。虽然这些事情看起来很简单,但是要坚持下来的却很难。夫妻之间的生活就是如此简单而平淡。拽着老公撒娇卖萌,可以促进夫妻之间的感情。

2、老公做家务时,可以在背后搂住老公的腰,并适当地夸奖他一下

男人都享受被崇拜的感觉,当老公不情愿地做家务时,你可以抱住他,跟他说说感谢的话,多称赞一下对方。老公也是需要被称赞和表扬的。不定时地给他表扬,他会很兴奋的。认为自己除了工作,在家里还是有用武之地的。

D. 哪些行为属于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

要知道你的个人权利和婚姻自由是受到神圣的宪法极其衍生出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公器就是你的工具,必要时应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非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属于自诉罪,也就是说需要控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立案;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检方立案

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E.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呢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9.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F. 被干涉的婚姻背后到底有什么秘密

肯定一方条件好,另外一个不是很好,所以干扰孩子的婚姻。

G. 婚姻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H. 干涉婚姻自由的关系处理办法有哪些

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办法是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介入、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I. 部队有干涉军人的婚姻的权力么哪些条件不何军婚

也怪你……你当初干嘛去了?当初你还告人家强奸,现在你又要和人家结婚?你说你办的这就啥事?
不过按说部队是不应该干涉的,你可以问下他部队为啥不让你们结婚啊?总得有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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