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婚姻是否顺利应该怎么看呢
应该看命主面相中亭在整个面相中是强,还是弱!{这跟分析八字旺衰的原理是一样的}因为面相上亭代表长辈缘,面相中亭代表夫妻缘,面相下亭代表子女缘!当某人面相中亭为命主整个面相中最强一亭的时候,纵然夫妻宫鱼尾部位有痣,也不会影响命主的婚姻状况. 这里注意了,在面相中亭中,鼻子是最重要的!鼻子为男人妻宫,女人夫宫,鼻大有肉者,通常能从另一半身上得到更多的好处,所以鼻子是八字中的正财,正官代表妻子缘,丈夫缘,而眼睛则代
表异性缘,是八字中的偏财,七杀,代表情人,所以一个眼神生动的桃花眼拥有者通常结婚后也会放纵自我!眉毛的作用也不可小视,一个眉毛不够清秀弯曲的男人
{女人}因为不懂浪漫之道,也常常容易让另一半在结婚以后在郁闷中度过{像毛泽东主席就是一个典型的短眉拥有者} 至于颧骨,自古就有女人颧骨高,杀夫不
用刀的说法,这里就不再多加阐述{注意了,这里的杀人颧骨,通常是指颧骨过高却无宽腮支持的那种情况}.
说完面相,再说手相,男士以左手为自己本位,右手代表配偶,若男士左手之婚姻线长直不杂乱,但右手之婚姻线却花杂凌乱,表示易为配偶抛弃,反之,左手婚姻线杂乱断裂,右手之婚姻线长直深秀,便表示自己嫌弃配偶。女士则以右手为自己,左手为丈夫,论断亦如前述。
那么假如一个人面相中亭强,但是手相上的感情线,婚姻线却杂乱无章代表什么呢?代表命主能嫁有钱丈夫,或者能娶漂亮妻子,但婚姻的基础运
不强,另一半和自己的感情精神世界不融洽,易闹离婚,需要命主谨慎经营自己的爱情事业方为秒!若两只手的感情线,婚姻线均完好无缺陷,但命主的面相中亭不
够强又代表什么呢?{面相中亭弱,通常是指鼻子不够有势,眼睛又无神,眉毛又偏短},代表命主难娶富贵的另一半,双方结合后,双方的家庭在物质生活上比较
一般,但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好!所以说,看婚姻仅看夫妻宫{鱼尾纹}是否有痣,是否光滑来推断命主的婚姻幸福与否就不对了!我爸夫妻宫也不好,可是因为他
的鼻子很好,感情线很好,所以仍然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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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位是什么意思
本位释义:
1.开始造币时对硬币所用的金属成色和每个硬币应有的法定重量 2.自己所在的单位;自己工作的岗位
[拼音] [běn wèi]
3. 本位是什么意思讲的详细点吧!
本位在星相学上是指,代表主宰这个星座的行星在天宫图上刚好落在了这个星座之内,所以说这颗行
星在本位。(以下是我列出的表)
行星和它主宰的十二星座:(称为本位星座)
摩羯座→土星、人马座→木星、天蝎座→冥王星
天秤座→金星、处女座→水星、狮子座→太阳
巨蟹座→月亮、双子座→水星、金牛座→金星
白羊座→火星、双鱼座→海王星、水瓶座→天王星
4. 本位,生气,祸气,五鬼,六煞,天医,延年,绝命是什么意思
这是八宅法的观点,仅供参考:
易有八卦,宅有八方,又分为四吉四凶。
四吉星:生气 延年 天医 伏位
四凶星:绝命 五鬼 六煞 祸害
生气:财运大好,身体健康,活力充沛。
延年:财运很好,延年益寿,身体健康。
天医:财运不错,疾病痊愈,贵人相助。
伏位:财运小吉,运气中等,健康如常。
绝命:财运极差,多病损寿,凶则死亡。
五鬼:破财连连,身体甚差,容易招鬼。
六煞:财运不好,灾祸连连,身体多病。
祸害:财难积聚,官灾是非,争执被骗
5. 本位什么意思啊
(1).原来的官位。《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复位而待” 晋 杜预 注:“复本位待 光 命。”《南史·柳仲礼传》:“﹝ 侯景 ﹞遣 仲礼 、 僧辩 西上,各复本位。”《通典·职官九》:“若其人难备,给事中以还明经者以本位领。”今谓本人工作的岗位或单位。《南史·柳仲礼传》:“﹝ 侯景 ﹞遣 仲礼 、 僧辩 西上,各复本位。”《通典·职官九》:“若其人难备,给事中以还明经者以本位领。”今谓本人工作的岗位或单位。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章二:“﹝ 冯乃超 ﹞到了一次前方,在慰劳之外还照顾到了他的本位工作。”参见“ 本位主义 ”。
(2).原来的座位。《宋书·礼志一》:“四厢乐作,百官再拜。已饮,又再拜。谒者引诸王等还本位。”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教养·讲学》:“先师一揖,会宗父母各一揖,就本位。”
(3).本人的府第。 宋 司马光 《乞与诸位来往商量公事札子》:“臣今缘足疾未愈……其执政有欲商量公事者,亦许来臣本位。”《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帝之为皇子,辞疾不肯入宫,诏本位长属敦促。”
(4).主体;中心。 孙中山 《民族主义》第一讲:“ 英国 发达,所用民族的本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所用地方的本位是 英格兰 和 威尔斯 。” 鲁迅 《坟·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本位应在幼者,却反在长者;置重应在将来,却反在过去。”
(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如:金本位;外汇本位;本位货币。
6. 什么是家庭本位
家族本位又称家族主义、家属本位、家属主义,内涵相同。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亲属法学的基本范畴,但二者的准确含义究竟如何,在现有的着作中却很难查询。
“在家族主义,夫妻、亲子等关系,均以家族主义为脉络。依个人主义,惟于亲属法规定夫妻、亲子等亲属关系,而无所谓家”。(12)“个人主义乃以个人为国之单位,家族主义乃以家为国之单位;采个人主义者,其法律之规定,有住所而无家,有亲属之关系而无家长家属之关系;反之,采家族主义者,于亲属之外,更认有家之存在”。(13)类似的论述并未真正阐明二者的区别。
简单地说,家族本位是等级本位,在家族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存在家长和家属的区别,家属不是完全主体,不享有完全的人格。而个人本位是非等级本位,在个人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家长和家属只是一种习称,并无人格意义,各家庭成员均是完全主体,享有完全的人格。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的对立,在亲属法中即表现为家族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对立。而实际上,家族本位和个人本位之争论,集中表现在亲属立法中。
为进一步理解家族本位的含义,需要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家族本位”中“家族”的含义。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释“家族”为:“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但“家族本位”中的“家族”并非此义。“家族主义”这一法律用语不是汉语中原有的词汇,而是在移植外国法时从日语中引入的汉字。汉字“家族”在日语和汉语中的含义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中国现行之家属制度与日本现行之家属主义各有不同”,“日本向来有家法无宗法,其宗寓于家”。因此,“虽取家属主义,须宗为宗,家自为家,方于中国家属制相合”。(14)概括地说,我国宗法制度之下的家族本位之“家族”,就是“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同居共财”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因此,我国的“家族本位”本质上是“家本位”,与通常意义上的“族”无关。当然,在宗法制度之下,“家”本位与“宗族”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是“家族本位”在罗马法和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的亲属法和我国传统社会的亲属法都是家族本位的立法,但二者的具体内涵并不相同。罗马法中的亲属分为法亲、血亲和姻亲。其中法亲是完全依市民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父系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以男性为中心,以家长权为基础。由于不考虑血缘关系,所以是拟制的亲属关系。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血缘亲属如生活在同一家庭之中,同样受家长权的支配。姻亲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罗马法上意义不大。
古代罗马所称的“家”( domus或famila) ,初指家长权(patria potestas)之下的一切人和物。处于原始状态的法律,对人和物是不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家长权中分解出了多种权利。包括对物的所有权、对奴隶的家主权、对妻子的夫权、对买入劳动力的买主权等。(15)罗马的家庭,由家长、妻子、子女等成员构成。家长一旦死亡,这个家长权支配下的家庭就解体了。有关“家”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长权的规定;而所谓“家族本位”,实质上是家长本位。罗马法关于家及家属的规定,实质上就确立了家长对家属的支配权利,家属对家长的人身依附关系,家属的人格受到限制。在罗马法中,财产权属于家长,家属并没有财产权。(16)
中国的家族(家)中同样存在家长,家长和家属之间同样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家长权。家长由家庭中的长者担任,他是“家”的代表者,对家中的财产享有管理权,但不能任意处分家族的财产。同居共财是中国家族生活的本质性要素。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因此,罗马法的家长权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长权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共性是两者都具有身份权的性质。区别是,在财产关系上,罗马法的家长权表现为家长对家庭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长权表现为家长对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权。罗马法的家族主义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族主义,都是为了维护家庭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在财产关系上,前者维护的是家长个人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后者维护的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关系。在罗马法和我国传统的亲属法中,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化,都是对家长权的否定,都否定了家庭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在财产关系上,罗马法否定的是家庭财产家长的个人所有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的亲属法,否定的是家长对家庭共有财产不平等的管理关系。
需要指出,通说认为,罗马法中的“家”,是家长身份权和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家”,是连接国家和个人的实体,是法律上的主体。法律承认家的地位,就是承认家的主体资格。“编纂亲属法所采之主义凡二。有采家属本位主义者,于亲属关系外,并规定家属关系,法律上承认家之地位。由个人而成家,由家而成国。个人为国之间接构成分子,而家则为国之直接构成分子。所谓二元主义者也是”。“在我旧律以家为独立人格者,能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今则构成家之各个分子,得各别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不认家有人格”。(17) 据此,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化,在我国亲属法上,表现为对家的主体地位的否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上的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享有某项权利,就是可为某一行为。义务是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承担某项义务,就是必须为某一行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任何行为都是单一意志的表现。因此,同一主体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意志。这意味着,主体必须是一元的,主体的联合不能成为主体。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家”,是作为完全主体的家长和作为不完全主体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联合,是家长享有管理权的财产共有团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是“家”,而是家庭成员。因此,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和罗马法的“家”一样,不是法律上的主体。法律对“家”的规定,从来不是规定其主体资格,而是规定家庭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只是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此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同而已。所谓家庭的法律地位,其实是一个伪概念,正确的表述应是:家庭成员有法律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明文承认了“家”的地位,而在于法律承认了“家”的什么地位。
当然,罗马法的家族本位与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族本位虽然存在差异,本质上仍是共同的:家族本位的亲属法是等级法,亲属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个人本位的亲属法是平等法,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所谓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本质上就是亲属地位从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变,是从有人身依附关系向无人身依附关系的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立法所采的个人本位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亲属关系中并没有实现完全的地位平等,人身依附关系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所谓亲属法的滞后性、保守性,就是指实现亲属身份平等的过程比实现财产法中的主体资格平等的过程更长。个人本位并不是亲属立法的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本位将向社会本位进化。
中国家族本位主义的历史根源:(1)宗族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经济技术水平低下,生产力较低,农村中大量的族产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族长宗长把持族产族田,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
(2)封建专制统治的压迫和传统儒家思想下旧礼教、旧道德的束缚。
历史根源我自己总结出来的,最重要的根源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7. 古代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8. 什么是家庭本位,谈谈家庭本位的认识
家庭本位就是,要求个人以家庭利益为重,无条件服从家庭,以“家庭伦理”为核心;
相对应的就是个人本位,在个人与家庭关系中更重视个人利益、个人意志,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要求家庭服从个人,以“个人本位”为中心。
一.家庭本位涵义的功能角度阐释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人类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中华文化的家庭本位与其礼治秩序紧密相联。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其作用是要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在礼治社会,礼不仅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宗法家族内部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成了国家的政治、法律准则。随着礼治思想不断发展并逐步法典化,家庭模拟社会,家与国家同构,家庭也就成为可以涵盖一切、包容一切的东西。这里,我们将从家庭的政治、经济、教化和宗教功能等方面阐释中华文化的家庭本位特征:
1.政治功能:家庭是国家的细胞。在儒家文化中,国与家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首先,家与国相联,齐家与治国是一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这是条件关系,是追根返本之说;“家齐而后国治”——这是因果关系,是顺理成章之言。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的“治国”、“平天下”的王道政治理想,就是建立在“齐家”的基础之上。他说: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这就是说,只要“家齐”,自然就能“国治”而“天下平”,王道理想也随之实现。其次,家与国相通,家庭伦理可以带动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秩序。在儒家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所涉及的五种基本关系中,父子、夫妇和长幼(指兄弟姐妹)关系是家庭关系;君臣与朋友关系虽不属于家庭关系,但也可以用家庭关系相比附。其中,君臣略同于父子,朋友略同于兄弟。正因为如此,在传统社会,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民则被称为“子民”;师被称为“师父”,徒则被称为“徒弟”乃至于“徒子徒孙”。朋友之间,也往往称兄道弟。江西人称人为“老表”,意思就是凡人都是表亲。进一步说,“天下一家”,“四海兄弟”,各种社会关系都可以从家庭关系中得到比附。由于家庭伦理涵括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关联政治秩序,家庭伦理与秩序的建设也就具有了政治意义和功能:“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既为父母官,须有父母心。于是,古人有“此谓民之父母,以能保我子孙”之语,今人则有“当父母官要有父母心”之说。 仁政的推行,王道的实现,也是由“亲亲”而“仁民”,由“仁民”而“爱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诗》云:“刑于寡妻,友于兄弟,以御家邦。”说的无非就是以“齐家”的法则“加诸彼而已” 。
2.经济功能:家庭是“救生筏”。在中华传统社会,家庭承担着维持日常生活的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一方面,家庭是抚育孩子的最佳场所。没有一个政府、教师和托儿所能够代替孩子的父母亲、或祖父母。教师或托儿所的职员,只把照顾孩子看成职业;而作为父母亲或祖父母则是牵涉到如何把其骨肉培养成材。另一方面,家庭也是奉养老人的最好场所。全世界所得到的经验显示,老人院不是老人最适宜居住的地方。对老人的支持与照顾,必须是由内心出发,并带着同情、慈爱及怜悯的感情。政府及公共机构能够提供福利及服务,但只能依照条例、规则及正式程序去做。换句话说,最多只能说是“能养”。孔子曾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在中华传统社会,家庭也承担着克服危机的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经得起天灾人祸的重大考验,并在考验中愈发显示出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传统社会,当发生水灾、饥荒、地震、火灾或战争,社会秩序崩溃,政府力不从心,穷于应付。于是,人们便需要关系密切的亲属和宗亲的帮忙才能生存。在华人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可视为一连串的同心圆。最中央的圆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亲戚、家族、朋友。接着是社交、文化或学术圈、运动、休闲等。但家人需要帮助时,每个人都得团结一致,帮助家人,因为我们的传承文化就是如此。” 中国人之所以“过年要团圆,为的是提醒相互的责任,并承认新加入的家族成员。这是一种文化技巧,危机出现时,你就知道该向谁求助。”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中国历史贯穿了王朝的沉浮更迭和社会的盛衰交替。在所有这些大动荡中,家庭、家族和世系成了个人的救生筏。一个又一个的文明塌陷了,一个又一个的王朝被游牧部落摧毁了,但家庭这一生命之舟却载着文明前行,走向了下一个阶段。”
3.教化功能:家庭是“第一课堂”。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因此,人们往往称家庭为第一课堂。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通过对自己童年时光的追述,来阐明家庭作为人生“第一课堂”对人的价值观形成的决定性影响。李光耀说:“就象任何一个华族大家庭一样,……我在家里须对长辈有礼,我须守规矩,用晚饭的时候,必须先称呼长辈,才能进餐。从外头回到家里,或出门去之前,都得向长辈请安。这些对一个人童年的成长过程,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你成长的过程中,这些日以继夜灌输进你脑海中的价值观就会慢慢萌芽。”从李光耀的上述叙述可以看出,家庭作为第一课堂的教化功能往往是通过“须对长辈有礼”、“须守规矩”的家庭之礼实现的。儒家文化认为,礼是“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都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同样,李光耀所说的进餐先呼长辈,外出或回家向长辈请安,就是把尊敬长辈等“无形无影”的“形而上”之理,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有影的“形而下”之礼,使人们有具体的规矩可凭据:“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长呼人,即代叫,人不在,己即到” ,等等。正是通过上述家礼的演练,人们的言行举止才能中规中矩;长大之后才能在社会上卓然而立。
4.宗教功能:家庭是力量源泉。中华文明是以儒家文明为主体的文明。由于儒家文明能够给予人们安身立命之地和精神寄托之所,所以,儒学也就往往被人称作“儒教”。如果说,“儒教”真是一种宗教,那么,不妨说,“儒教”的教堂就在家庭。孟子曾云:“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这里,孟子将仁、义、智、礼、乐等儒学最重要的德目完全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义务或伦理行为之中。当“事亲”、“从兄”之意油然自生,如草木之有生意(“乐则生矣”),并且蓬蓬勃勃不可遏止(“恶可已”),以至于手舞足蹈而不自知(“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便将如痴如狂的宗教境界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生活之中了。
家庭生活被视为人生大乐(“居家自有天伦乐”),失去家庭的鳏、寡、孤、独自然就是人生之最苦,并被称之为“无告”。梁漱溟先生认为,“无告”二字,最值得“玩味”。所谓“无告”,就是无所告诉。无所告诉之所以为人生之最苦,固然隐含着物质上的无所依靠,但尤其是指精神上的无所寄托,即没有与自己情亲如一体的人,“形骸上日夕相依,神魂间尤相依以为安慰。一啼一笑,彼此相和答;一痛一痒,彼此相体念。——此即所谓‘亲人’”。“人互喜以所亲者之喜,其喜弥扬;人互悲以所亲者之悲,悲而不伤。盖得心理共鸣,衷情发舒合于生命交融活泼之理。所以疾苦一经诉说,不待解救,其苦已杀。”于是,每个人都与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每个人所努力者,不是一己之事,而是为了老少全家,乃至为了先人、后代:或者是广大门庭,显扬父母;或者是继志述事,无坠家声;或者是积德积财,以遗子孙。这其中可能意味严肃、隆重、崇高、正大,随各人学养而认识深浅不同。但至少,在他们都有一种神圣般的义务感。在尽了他们的义务的时候,睡觉也是魂梦安稳的。同时,在他们面前都有一种远景,常常鼓励着他们工作、奋斗:当其厌倦于人生之时,总是在这里面重新取得活力,而又奋勉下去。每每在家贫业薄寡母孤儿的境遇,愈自觉他们对于祖宗责任之重,而要努力兴复他们的家。如果说,宗教的功用在于对人生给予慰安勖勉,那么,如前所述,当家庭能够给人欢乐,解人愁苦,成为生命的目的和奋进的动力的时候,家庭也便成为宗教的替代品了。
二.个人本位的特性及其与家庭本位会通的必要性
个人本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及西方社会的现状。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个人本位。本体论的个人本位视社会为联合体而非共同体,即认为社会是许多个人的机械联合,而非许多个人的有机结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因此,除了每个人自己的利益以外,社会没有自身独特的利益。相反,如果将社会视为许多个人有机结合的共同体,就会得出共同体利益绝对大于个人利益之总和的不同结论。认识论的个人本位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否定绝对真理乃至于客观真理。伦理意义的个人本位否定道德的绝对性,强调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其根本原则是万事万物本无善恶之分,善与恶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宗教个人主义意味着个人对自己的宗教命运负责,个人有权以他自己的方式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上帝直接对话。政治意义的个人本位一是强调个人权利至高无上,这种至高无上的个人权利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二是强调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利益;三是强调治者的权利必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经济意义的个人本位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强调个人通过通过竞争与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强调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干预经济。
个人本位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及个人权利的伸张产生过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个人本位也包含着极端重视权利却相对淡忘义务、过于强调个人而相对忽视社会的缺陷。因此,个人本位有必要与家庭本位加以会通,从而吸收家庭本位的合理内核。一方面,个人本位必须吸收家庭本位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至平衡。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个人本位的西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权利接受父母的抚养”或“我有权利接受子女的赡养”;家庭本位的东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或“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各有优劣。当西方极端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流行思潮,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时候,重视责任和义务的家庭本位无疑具有一种补偏救缺的作用。例如,西方人“认为一个公民,我有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下,我有权享受这些东西。那好,现在就给我这些东西;如果你不给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让你落选。到底他投票支持的那位仁兄会不会给他,那不要紧,可以等着瞧”。 但是,家庭本位的“华族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人对社会都应尽点义务。……孔子说: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关系。还有,你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重要的”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如果你能够从六岁开始就有系统地把这些观念灌输给学校的学生,你就能培养出良好的公民。如果你不那样做,那你只能有一群拉杂的人。”
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家庭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人要认识自己,就必须把自身作为一个客体来体验,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从外部观察自己。这就需要积累与他人接触的社会经验。实际上,每一个“自我”的个人都是“本我”和“超我”的综合体。“本我”是那个原始的、本来的、不受外力约束的“我”,“超我”则是一般化的他人的内化。杜维明说:“要成为一个完人,自我必须在人类关系的结构范围内,不断与他人对话。要超越自我中心,就要求我们与我们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不断地相互联系。家庭被看作一个丰富和养育的维持体系,是一个在其中心真正实现自我的媒介。从另一方面看来,自我必须尽其作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本份。这样一来,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我们人性的层次都得以深化。”
三.家庭本位的缺陷及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必要性
家庭本位虽然重视责任与义务,但也容易产生漠视个人权利、忽视权利平等及带来裙带作风的缺点。因此,家庭本位必须吸收个人本位的合理内核,以实现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会通。
1.家庭本位应该吸收个人本位尊重个人的合理内核,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在中华传统社会,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家族而非个人。权利为一家之权利,而非个人之权利;义务为一家之义务,而非个人之义务。在这种家族本位的社会中,个人人权就难以得到彰显。因此,中国举国之人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家长,是为有能力而负一家之责任者;一为家人,是为无能力而不负一家之责任者。“其有能力之家长,则以其家人都无能力无义务,而以一人肩之之故,致使人人有身家之累,无暇顾及国家社会之公益,更无暇思及国家社会之责任”。这种家族本位“其在本国固于统于一尊而不为物竞,然一与外人遇,仍当循天然之公例,以自然之淘汰而归于劣败”。 进一步说,家庭本位由于用家庭模拟社会,将家庭成员之间只讲义务、不计权利的思维方式扩大到整个社会,从而造成强化个人义务、责任而淡化个人自由、权利的倾向。鲁迅曾批评中国人只有合群爱国的自大,而缺乏个人的自大。他认为,这正是中国文化萎靡不前的原因所在,并大声疾呼“任个人而排众数”。
2.家庭本位应该吸收个人本位重视权利的合理内核,以实现义务与权利的和谐发展。由于家庭本位注重义务,忽视权利,所以,家庭本位的中华文化的平等意识往往表现为义务的平等,而缺乏权利的平等。儒家伦理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强调的主要是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这里,仁、忠、慈、孝都不是权利的描述,而是义务的概括。因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透露的某种对等或平等也仅是义务的对等或平等,而不是权利的对等或平等。虽然甲向乙履行义务在一定意义可以反馈为乙从甲获取权利,但是,受赐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恩赐,随时可以由于赐者的变化而丧失。
由于片面强调义务,十分漠视权利,家庭本位难免走向某种片面或极端。一方面,在家庭本位社会,所谓的“家和”景象往往表现为“家庭之礼,肃于朝廷;内外之防,严于宫禁;父子之训,凛于官师”地等级森严。吸收个人本位的权利意识,就能使家庭成员之间表现出一种包含了自由和平等的“家和”景象。新加坡五年级《好公民》课本中的《一个和谐的家庭》,给我展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其乐融融的景象:
子香、子明邀同学到家里来玩,婆婆特地准备了饮料和点心招待他们。后来,公公把他养的小鸟给子香、子明的同学看,还带他们去看他种的花。
同学们都说:“你的公公、婆婆真好。”
“公公喜欢养鸟,我们有空时就和他一起种花养鸟。”子明说。
“婆婆喜欢做好吃的菜给我们吃。我们有空时就要婆婆做菜。”子香说。
子香、子明越说越高兴。这时,爸爸回来了。
“工作累了吧。吃点点心,休息一会儿吧。”妈妈从厨房走了出来,对爸爸说。
爸爸坐下来吃点心,一面和大家聊天。
静宜看了,心里很羡慕,便对子明说:“你们一家人都很和气。”
子明说:“公公常说,一家人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才能和谐地生活在一块。”
另一方面,家庭本位由于过于强调对于父母的孝顺而往往走向愚孝。中华传统所宣传的“二十四孝”中“为母埋儿”的故事,就是这种愚孝的典型体现。只有吸收个人本位的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真正现代意义的父慈子孝。
9.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定位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由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构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伦秩序,是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法;后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贴近于财产法范畴。在古代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的亲属体系具有鲜明的等级特权和支配服从的身份伦理属性。
维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不仅是人伦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规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本位在于身份,亲属财产关系只能为这种身份服务,居于从属依附地位。近现代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由“家本位”的农业社会到“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内容重心的移位。
传统的反映等级特权、支配服从之人伦要求的身份法因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难于相容而丧失其法律意义;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传统的亲属身份法内容不断减少,亲属财产法则详呈于法条之中。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宗法家庭及其亲属系统充当着特别重要的社会角色,并造就了一整套控制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封建伦理纲常,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关系熔铸成礼法一体化的身份伦常模式,确立了以牺牲个体利益和强调尊卑等级、孝顺敬畏、支配服从等身份不平等内容的婚姻家庭价值体系。
这一礼法并重的身份社会价值体系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从而一方面因其封建性和腐朽落后性而构成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斗争目标,使我们的婚姻家庭法从创建开始就不得不将重心置于废除旧礼法的身份伦常、确立新型身份关系之上,身份法地位特别突出。
另一方面又因其顽强的文化传统的惰性和社会遗传性而潜伏地滞留于新的时空,不仅残存在人们的道德、法律意识之中,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影响新法的立法实践和执法操作,使之难于彻底超越重身份、重伦理、重家庭本位的传统固有法定势。
再加上新中国几十年社会体制的直接作用,两部“婚姻法”均共同表现出忽视亲属财产法的特性;有关婚姻家庭中的利益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或空缺或简略带过。
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财产关系日益增强,传统亲属法的固有性能逐步消亡,导致了婚姻家庭法在原则、内容上不断向民法靠近,或直接被民法容纳。所以我国台湾学者陈棋炎先生指出:“因时月推移,个人就自己价格渐有自觉;且又因经济生活单位渐形个别化,于是,两者互为因果,竟导致社会上之各种结合关系,逐渐变为目的的结合关系。
质言之,身份法之主宰范围缩小,而终由财产法取而代之。比如:现代法上之亲子关系,则必有亲子财产法;婚姻关系,亦应有夫妻财产制为其基础;至于继承、亲权、监护等法律关系,与其谓为身份法,宁可谓为财产法上规范,不过间接的以身份法关系为其前提而已。”基于此,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即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界定市民社会中最后一个身份王国———亲属身份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另一方面充分借鉴国外现代亲属法变革与发展的经验,加强亲属财产法方面的立法,确认和保护亲属范畴的财产权益,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利益冲突,创设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使其与社会经济运行轨道合拍同步,补救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严重滞后性。
这是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历史变迁赋予婚姻家庭法不得不重新建构的时代使命。当然,立法上重视和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吸纳国外亲属财产法的合理形式和内容,填补现行法的不足,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重伦理、重道德、重和谐、重精神的民族传统,而是希冀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契机,使之兼收并蓄,相得益彰,而不是彼此排斥,相互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