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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分手费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2-09 01:40:41

A. 如何给付分手费,给付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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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所以,男女之间的不同人身关系自然就有不同的分手费类型。因为分手费种类的不同,那我们具体该怎么给付分手费呢?实际的给付方式又是怎样的?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给付分手费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那一方怎么给付分手费呢?给付分手费的方式如下:
1、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马上给付对方分手费。
2、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3、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
4、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二、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1)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2)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3)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方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至于分手的男女如何给付分手费,这基本上都是他们之间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营口律师。
延伸阅读:
分手费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手费协议有效吗
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B. 彩礼金和分手费怎么区分

需要彩礼与分手费的,则应当根据给与财产的目的来进行确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当事人赠与财产是为了与对方结婚。而分手费是为了解除恋爱关系而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D. 分手费的特征

伦理(Ethics)源于希腊语εθοs (风俗)[2]。伦,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指道德和规则。伦理即道德[3],即指以善恶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由分手费的定义可看出,分手费反映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即是男女之间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因此,分手费作为社会现象,它首先具有以下伦理特征:
①、分手费反映了以感情为主要内容的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男女之间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区别于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的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人身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的感情以及由感情升华而来的爱情;双方在恋爱、同居以及婚姻生活中,充分享有性爱自由,享有建立婚姻家庭以及抚育子女的权利。理想的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应为双方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扶助,互恩互爱,以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然而,在当今社会,男女之间伦理关系的美好理想往往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有可能事与愿违,双方甚至黯然分手。所以,男女双方设定的分手费能反映双方曾经建立过以感情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关系。
②、分手费的设定具有弥补“情感伤害”的伦理动机。男女双方分手时设定分手费,并非基于对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分割处理,而是对彼此“情感伤害”的补偿或者其他非物质因素的处理。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不仅共同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创造“精神财富”。双方分手时,对“精神财富”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无休止地吵闹,有的选择逃避,有的采取家庭暴力或者其他报复手段,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和补足自己“情感伤害”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以设定分手费的方式处理彼此的“精神财富”,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所以说,分手费的设定具有弥补“情感伤害”的伦理动机。
③、分手费的履行要依靠伦理主体的自觉性。
伦理规范之所以能在一个人身上发生作用,还要以人们的内心信念作内在条件,即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其规范,因为伦理规范不象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并设定分手费后,就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自觉按约给付对方分手费。如给付分手费一方不按约给付对方分手费,势必跨越伦理规范的“极限”,双方只有诉诸法律来解决。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当然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
①、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约定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③、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④、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例如,甲男与乙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甲男自愿给付乙女分手费50000元,但同时约定双方离婚后,在甲男出国期间,甲男的父母随乙女生活并由其照顾(甲男父母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由甲男另行给付)。该甲男自愿给付乙女50000元分手费就是附义务分手费,乙女对甲男父母的照顾义务即是其接受50000元分手费的付随义务。 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
①、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第一、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产生于男女之间建立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均由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第二、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差异在于:第一、目的各异。男女双方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互赠礼金礼物彩礼。而分手费则是男女双方基于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由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而产生。第二、产生的时间不同。礼金礼物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建立始初或存续期间。而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之时。
分手费与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往往心悦诚服,无意争辩。第一、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第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第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7]“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 [8]“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当然,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发生分手费给付纠纷的,法院如何作出裁判,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E. 分手费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

一、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

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三、分手费可以附义务。

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例如,甲男与乙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甲男自愿给付乙女分手费50000元,但同时约定双方离婚后,在甲男出国期间,甲男的父母随乙女生活并由其照顾(甲男父母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由甲男另行给付)。该甲男自愿给付乙女50000元分手费就是附义务分手费,乙女对甲男父母的照顾义务即是其接受50000元分手费的付随义务。
四、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

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F. 深圳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呢

‍‍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所以,男女之间的不同人身关系自然就有不同的分手费类型。一、恋爱:恋爱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二、婚约:婚约也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对恋爱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示行为。婚约分手费即是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三、同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在相对固定的地点以朋友、情人甚至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同居包括恋爱同居(目前高校学生最流行的一种方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包二奶”),单身族同居(又称自由人同居,双方有意即合,无意即散)。同居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四、离婚:现实生活中,离婚已司空见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中,包括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当然,如前文所述,婚姻关系被判决解除时,不可能因判决而产生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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