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祧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祧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死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分出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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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Ⅱ 婚姻危机是什么意思,如何面对中年人婚姻危机
提起婚姻危机是什么意思,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如何面对中年人婚姻危机,另外,还有人想问婚姻危机意思是离婚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34岁婚姻危机是什么意思,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如何面对中年人婚姻危机,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这就要求夫妻双方要改变心态,婚姻不仅仅是爱情,更多的是两个人一直以来的共同经营。“婚姻危机”已经成为许多中年人家庭幸福的隐患。张美萍女士现在正面临着婚姻危机:
我是一个快到不惑之年的女性。我从上大一的时候就开始和老公谈恋爱,一直到大学毕业工作,现在孩子已经上初中了,我自认为我过的很幸福,虽然我们没有很多的钱,但是我觉得我是全世界最幸福的女人,有爱我的老公,可爱的儿子。婚后也很幸福,他对我也很好,我想做的,他都会顺着我,我觉得自己真的很幸福!惠难夫妻的婚姻危机。
可是随着发现老公有外遇,这一切都破灭了。上个月的一个**,一家人吃过晚饭后,我提醒老公吃感冒药。不一会儿,我收到老公误发到我手机上的短信:乖,吃得怎么样了?我刚吃了感冒药。后面附着老公的照片。让我没想到的是,他用的是一个我不知道的手机号码。当时的心情真的难以言状,心慌得不能站立,强忍着安排孩子睡下,让他给我一个解释。他说:这是他的高中恋人,到现在15年过去了,最近在同学聚会上联系上的,他没想和她怎样,何况不在一个城市,也不会怎样的。可是我不能说服自己相信他的话。
这样的事情一年前就发生过,那次我发现了他的网恋。当时我们闹过,吵过,也谈过。他说他会把这份情放在心里的一个角落,也不再和网友谈感情的事。当时事情发生后,我看了一些心理方面的书籍,也改变了对一些事情的做法,慢慢地原谅了老公。一年后的**,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我真的很心痛、无奈,对自己一年的努力感到很无助。我希望他能坦诚地和我交谈一次,但感觉他很避讳这个话题。他只是说:会对我和孩子好的。之后的这些日子,他总是早早地回到家,对我和孩子问长问短。但我感受不到他的关怀,觉得那些关心的话他早对恋人说过了。最近我看了他的聊天记录,依然称呼她为“乖”,还说能感受到对方的呼吸、毛孔,说自己错过了美好。通过这些言语,我能感受到他们的亲近。
一直以来,我总是觉得我们之间隔着一个人。我们之间没有了心的亲近。我不知道我的婚姻是否还能挽救?希望得到高老师的帮助,也让自己成长起来。婚姻有风波的意思是离婚吗。
听了她的叙述,我为她做了婚姻分析,对于某些人来说,婚姻到了一定的阶段,爱情会变为亲情,对自己的伴侣和家庭,不是不爱,也不是丧失了责任感,而是失去了**。此外,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到中年往往会经历一个中年危机,典型症状表现为对现有生活产生厌倦感,以及对青年时的选择和生命的意义表示质疑。这时候他往往会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以获得心灵上的慰藉和解放。人到中年,身心疲惫,审美疲劳,当外部诱惑大于夫妻间的**、感情时,婚外情的许多元素便会与之形成互补,然而这种互补一旦具有相当的魅力时,整个家庭便会宣告解体,这也是很多中年夫妻难逃的一道感情劫难。
我对张美萍说:从你描述的你丈夫的表现来看,你丈夫并不想放弃现在的家庭,说明他很清楚自己的重心在哪里,因此只要经过适当的调整,相信他会回归到家庭。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会依你的认识而不同。你可以选择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精神出轨,一味指责他怨恨他惩罚他束缚他;你同样可以选择试着理解他,一方面肯定他对自己和家庭的爱,另一方面试着体谅他想要寻找**和心理寄托的渴望和冲动。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自己想要维持家庭的完整,想要保护自己的婚姻,那选择后一种理解方式会对你们双方和你们的婚姻有益得多。试着在肯定他的同时去理解他的行为,会让你放下自己对他的抵触情绪,帮助你们更好地度过这个危机。另外,如果他排斥与你就此事进行交流,你不妨换一种方式,不必逼迫他非与自己对话、给自己回应、答应自己如何如何。你不妨表达自己对他的理解和信任,让他知道,你会尊重他的自我空间,但同时委婉地提醒他应该把握好与异**往的尺度。此外,如果你能主动花一些心思,做一些努力去增进你们家庭的凝聚力,多安排一些你们家庭的聚会和活动,和他一起去重温恋爱的感觉、一起分享彼此的心情,会让他更多地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更多地意识到家庭的可贵,以及自己对家庭的责任,从而帮助他更好地回归。
张美萍接受了我的建议,并且委托我成为她的婚姻情感顾问,希望我能够帮助她走过这段艰难的历程。我们用了半年的时间,帮助他们夫妻两个重新建立了信任。婚姻危机的原因。
以上就是与如何面对中年人婚姻危机相关内容,是关于如何面对中年人婚姻危机的分享。看完婚姻危机是什么意思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Ⅲ 说“婚前同居”好的,往往是忽视了这三个潜在风险,是什么风险
就对于婚前同居,一向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但我觉得,更多的人,可能是选择中立,既不反对也不支持,顺其自然。
其实,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婚前,就住在一起,虽然会有有利的一面,但更多的情况是,弊大于利。我是不提倡的。
刚好,最近收到一个女网友的求助,说的就是这个情况。她说——
那天,和男友,应该叫未婚夫了,我们又一次在一起之后,男友身体上的问题还是没有能解决。他起身,坐在床沿上,又一次失望又心痛地跟我说:“要不,我们分手吧,我不想耽误你!”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知道说什么。他的一句分手,让我委屈哭了。男友也哭了。过后是长久的沉默。
其实,已经不记得这是多少次的尝试了,结果又是不成功。说实话,我真的迷茫了。不知道,这即将而来的结婚,还要不要结?
3,如果不能走进婚姻,也会为下一段感情或者婚姻埋下隐患。
几乎没有哪一个男人不介意,或者愿意自己的女人婚前和别的男人在一起过。就算,比较开明的人,能接受,但是内心也是介意的。所以,说不介意的,往往并不是真的很爱女人。或许,和女人的结婚,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组合。真正是想和妻子携手,幸福一生的男人,往往都会介意的。只是有的人能承受,有的人不能承受而已。一旦不能承受,就会成为夫妻二人之间的严重问题,伤害的最终是男女两个人。
不说别的,就这三条,我觉得已经足够女人承受一辈子的了。当然,遇到负责任的男人还好,遇不到,一旦遇到这种渣男,那将是一生的阴影。虽然,有时候,婚前在一起可以发现问题,但本身存在的问题,对于女人的伤害更为严重。
Ⅳ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知多少
《婚姻法》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婚后所得约定由双方签名,并注明签订时间,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还可以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后所得约定协议公证。
5、关于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条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关于约定的约束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其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双方的财产如约定双方共同所有,则将来双方百年之后双方子女均有继承权。如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则双方子女只能各自子女继承各自财产,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双方子女知道约定内容时,对双方子女也有约束力。
(四)婚姻财产登记
婚姻财产登记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十分普遍的法律行为,要想在真正意义上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财产登记无疑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婚姻财产登记的作用:
1、有利于爱情的持续。
2、更有利于保证爱情的纯洁。
3、有利于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财产,正确处理对外债务。
4、有利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婚姻财产登记可以让企业家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尽快作出相应的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广大企业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采用。
(五)理清企业与家庭、个人与企业的财产关系
很多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很多企业中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实际上是等同的。一旦某一个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家族企业: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显得至关重要。
公司制企业:由于绝大部分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相关制度不健全,将企业家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的现象十分普遍,更应当将属于企业股东的企业家的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开。
(六)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1、男企业家们,对家中经济情况(存款数额、存款银行、帐号、密码)都应心里有个底;
2、购置高档物品后可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
3、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寻找证人等方法均可防范财产转移;
4、少让或不让对方过多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为逃避税收等有意将自己或公司的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不给对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Ⅳ 婚姻最大的风险一般有哪些
最大的风险有容易遭遇变心,家庭矛盾等等。婚姻生活里,她全心全意地付出,是从一开始就认定了自己的付出最后都会有回报,所以最后被背叛时,才会那么伤心难过。很多女人一旦结了婚,就全身心地扑在家庭,努力做好妻子、母亲、媳妇,倾尽所有地去付出,一点点掏空自己。付出当然可以,但是你以为的付出,不一定会得到别人的认可。
成为全职太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活在太多的自以为的婚姻表象里。以为承诺美好永远有效,以为所有爱都会有回应,以为放低姿态就能挽回一起。很多自以为,只是臆想出来的婚姻表象,让婚姻蒙上迷雾。不得不说,这些自以为的基础,是因为对爱情的相信,对婚姻的信任,对伴侣的忠诚,是因为爱和在乎。
Ⅵ 在婚姻的世界里,最大的“风险”究竟是什么呢
任何类型的感情,都应该是宁缺毋滥。
若是迟迟没有遇见对的那个人,我们也不应该随便找个人来打发孤独。这是对自己、对对方的不负责任。
这不是眼光高、太过挑剔,如果可以,谁都想谈一场不分手的恋爱,然后交付余生。然而问题在于,我们遇不到。
就算孤独终老,也比选错了伴侣强上百倍。
如果两个人在一起后的烦恼大于快乐,那么这样的婚姻,本身就是失败的。既然双方都觉得痛苦,为何还要继续下去呢?
更何况,短暂的一生,唯一值得的就是为自己而活,不是为婚姻、为伴侣而活。
我们选择伴侣时,也就是在选择后半生的生活。这关乎一生的幸福,千万不能应付了事。
婚姻最大的“风险”,在一件事,那就是选错伴侣,成为一生的风险。
01
应遵从自己的内心
婚姻是人生大事,它关乎的事情太多,甚至还会牵扯到孩子的幸福。因此,我们在选择伴侣时,一定要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
很多婚姻崩溃于一方的不忠,或者是日子长了之后的厌倦与麻木。这两点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选择的伴侣是否合适。
在婚姻相处中,两个人若是始于陪伴,止于背叛,那么伤害到的,不仅仅是对方,还有可能会波及孩子和家人。
一时追求新鲜感和一时的糊涂,说白了就是不爱了,不想再过日子了。
夫妻之间各种矛盾层出不穷,让不少人变得开始“恐婚恐孕”,离婚率在上涨,结婚率在下降。很多人面对婚姻变得望而却步,向往却又不敢踏入。
这是一种感情的悲哀,因为太过于小心翼翼和害怕受伤而变得不肯再爱。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明智选择,宁可孤独终老,也不要痛苦一生。
终究,婚姻好不好,婚前就已注定,就在于你选了怎样一个人,来陪你过后半生。
成熟的人,都懂得要对自己负责,从来不会草率。
Ⅶ 婚姻风险有哪些应该注意什么
01.婚姻的现状
当恋爱变成婚姻后,除了彼此喜欢,感情带来的更多的是责任,尤其是有小孩之后。有责任,就会有牺牲。只不过这个牺牲可能是双方为家庭共同牺牲,也有可能是单方面的为家庭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由于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刻板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即便到了现在,大部人的观念还是停留在要求女性为家庭牺牲更多,尤其是在抚养小孩,做家务这些问题时。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大的牺牲。她们中的很多人,为了照顾小孩或者双方的父母,或主动或被动的成为了家庭主妇。
02.有哪些风险成为家庭主妇,就意味着完全的从职场脱离。比起围绕孩子、丈夫做家务的单调日常生活更可怕的是,成为家庭主妇就意味着自己放弃自己的事业。放弃自己的事业,直接就会导致自己丧失收入来源,自己和家庭日常开销都要靠丈夫。一个家庭的经济风险其实都是来自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小到感冒、摔倒,大到罹患重疾、身故等等,这些都是风险。如果丈夫收入水平不高,稍微有点意外,例如小孩或父母生病,都会造成家庭经济紧张。如果问题严重一点,例如自己父母罹患重疾,需要砸锅卖铁救治,这会造成家庭经济严重负担,很多生活中原本很多只要钱就可以解决的小事,都会被无限放大,然后累积成造成感情裂痕。感情需要经营,婚姻更需要经营,未雨绸缪做好风险防范才是正道。
03.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看,首先建议女性不要放弃工作去做全职主妇。当然,这只是建议,不同家庭有自己不同的情况,需结合自身情况去做选择。如果做了全职主妇,这就意味着家庭收入来源少了一份,除非丈夫收入较高,不然此时家庭经济压力会比双薪家庭要大,更容易因意外导致巨大经济压力。或许有人会说,普通家庭房贷才是最大经济压力来源。其实不然,银行贷款是会严格把控风险的,会衡量贷款者的偿还能力,如果觉得能力不足,则会拒批贷款,如果能够获批则意味着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一个家庭最大的经济风险其实是来自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如果要规避这些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配置保险将它们转移给保险公司。既然是转移风险,那首先要转移极端风险——即一旦发生就会对自己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常见的感冒这种小疾病,一次治疗最多花费一两千块,即便对家庭会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不大,况且还有社保可以报销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