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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婚姻档案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2-02-08 16:48:49

A. 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带什么手续

首先你应该弄清楚——结婚档案并不是在民政局。民政局是个行政机关,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保管“结婚档案”。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或是对“婚姻档案”(电子档案)的保管,都是在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其次,“结婚档案”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并不能随意调取。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或是相关的手续,作为公民个人,不得调取“结婚档案”。
第三,建议你先与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将为什么要调取“结婚档案”的理由向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说明,他们应该会给你一个说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B. 查婚姻档案当事人需要拿什么证件

户口本与身份证

C. 律师查询婚姻档案应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D. 结婚证遗失了,到民政局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结婚证丢失了,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处,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即可查询与补办的。

E. 婚姻档案证明怎么调取

法律分析: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记档案有几种情况,一是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三是因诉讼案件,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而言,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是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F. 查询结婚登记的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持身份证到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查询,如果符合查询条件,工作人员会热情为你服务的。

G. 怎么查婚姻档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本人需要查询婚姻档案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民政部门查阅;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H. 结婚证遗失了,到民政局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I. 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带什么手续

身份证,结婚证书。

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

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姓名变更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结婚证时夫妻关系的法律证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理的,我们也应该保证结婚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当结婚证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应该及时办理更正。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J. 律师查阅原告婚姻档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查阅原告婚姻档案,需要根据被查询机构的规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建议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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