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程序:
1、调解的开始,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
2、调解动员,法院审查离婚案件进行组织调解;
3、协商调停,当事人交换意见,法院进行居间调停;
4、调解结束,制作调解书或者是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寻找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以协商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2)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街坊邻居、亲戚其有关组织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正式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婚姻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个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节,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3. 法院如何调解离婚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1、一般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
4.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有哪些
离婚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要过程,这个是没有程序的,只是组织双方在一个会议室里面谈谈。
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是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后者为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离婚调解是中国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5. 民事诉讼法庭调解技巧有哪些
您好,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调解技巧包括:
(一)全方位调解,把触角延伸到最大限度。坚持从每一起案件的各个方面着手,从社会效果、个人需求、财产分配、利益得失等方位努力寻求调解的结合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新类型案件,采取法理剖析法,详细讲解法律知识,并辅之情理释疑,让当事人消除误会,减少对法律的误解和片面认识,使其明白事理、法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以节约诉讼成本。
(二)全程调解,不错过每一环节。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全过程,探索出庭前、庭上、庭后三步链调解机制,层层衔接,环环相扣,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赡养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利用送达保全、调查取证等环节继续调解。仍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庭上调解,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进行面对面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明确责任、分析利害。加强庭前、庭上调解,对当庭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裁判之前不应放弃最后的努力,要运用计算成本、借助外力、案例提示等方法,促成庭后调解。
(三)全员参与调解,使人人肩上挑担子。调解率的上升,和谐司法的实现,关键是人,关键是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参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做到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庭长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法院调解离婚法官一般会提问什么
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调解,要了解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询问:
1、婚前基础:双方当事人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