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该婚姻不存在,当然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比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同意结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该婚姻确定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区别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此,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为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许有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既然均为无效,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因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其反面解释,未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经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此种区分无法律上的意义与目的。
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区分婚姻成立要件与婚姻生效要件,毕竟这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而要是男女之间都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话,自然也就无从说起婚姻效力的问题。
⑵ 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离婚的消极条件,即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1、有配偶者;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⑶ 那么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
合法婚姻的成立要件有:1、不得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4、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⑷ 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成立条件又称“结婚的条件”。当事人婚姻合法有效所必须符合的结婚条件。一般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指当事人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条件,又称必备条件,包括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⑸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婚姻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平等处理权;
2、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同样具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3、夫妻双方对子女具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拥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⑹ 婚姻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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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条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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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要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倡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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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是否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
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有几点:
第一、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达到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第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一记等。从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
⑺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形式要件——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规定概括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⑻ 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成立的条件是: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