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没办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离婚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办理离婚就直接按一般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贰’ 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结婚证丢失的,一般需要补办结婚证才能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可以诉讼离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离婚。‘叁’ 没有结婚证,是事实婚姻,该怎么办离婚手续
没有结婚证,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肆’ 94年之前的 婚姻没有办理结婚证 如何离婚 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你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由于事实婚姻未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要离婚则必须要到法院起诉。
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事实婚姻比较特殊,除了提供民事起诉状、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财产相关证据等常规材料外,还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那些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
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伍’ 有事实婚姻但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按照下列手续办理:(一)要求离婚的这一方要写好起诉状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起诉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法院会在七日之内绝对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然后被告要进行答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陆’ 结婚证没有办怎么离婚
法律分析: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同居关系而未办理结婚证的,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