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对早婚早育的规定
婚姻法中没有什么“对早婚早育的规定”。
婚姻法只规定了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即男的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满20周岁。
至于早育,那得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才会出现。这是一种违法生育的行为,必须得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Ⅱ 新婚姻法为什么不把女人生育权写进去男人真的要自己生孩子
1、所谓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女方有单独终止妊娠的权利。这一项被写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生育权首先属于妻子的人格权,而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予以第一位的重点保障,公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这一法条很好的保障了妇女的人格权,肯定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能有效的避免女性沦为生育的工具。
2、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首先对妻子终止妊娠的权利予以保障,同时也没有否认丈夫的生育权,并给予丈夫以救济的途径。并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后,直白地说,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而丈夫又要生孩子,那丈夫可以离婚,再找一个愿意为他生孩子的女人结婚。
Ⅲ 2020新婚姻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关于生育权新规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Ⅳ 新婚姻法生育权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之前的不少内容都作出了调整,为了就是调整不适宜的部分,让婚姻法更好的服务社会和公众。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Ⅳ 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规定是:其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其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子女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与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其依然与子女是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Ⅵ 按照婚姻法新解释,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意见稿第10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另外,也可以避免女性沦为男方家族“生育工具”的处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男人有话说:我的生育权谁来保护?
而无需废话的是,生育是女性特有的功能,男性无法代劳。想获得后代的男性必须通过女性的配合来完成。男人想要孩子,必须求助女人。
特别是在中国,不少家庭都有“传宗接代”、甚至“必须生儿子”的观念,丈夫和男方家族对妻子的生育问题看得十分重要。不生孩子,男人甚至无法面对父母、面对列祖列宗。丈夫在生育问题上失去控制权,是否伤害了他们的生育权,伤害了男人想要孩子的权利?
因此,有男性同胞呼吁:莫非所有想生孩子的男人,都要受到女人的这种要挟?法律仅顾及女同胞的生育权,却未能体现对男性的公平正义?
减少生育矛盾,不合适就离婚
当然,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己执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确实会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丈夫选择,遇到这种情况,丈夫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在过去,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法院通常不会判定离婚。而在新婚法的解释中,却颠覆性的肯定了这一点。这也是新规定人性化的表现之一。
Ⅶ 我国婚姻法对孕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关于保护孕妇的规定有很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其他权利等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Ⅷ 新婚姻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新婚姻法已经失效,根据最新《民法典》相关解释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Ⅸ 新婚姻法对私生子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