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结婚作为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凡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不受任何单位或他人的干涉,婚姻登记机关要依法办事,给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
登记地点: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⑴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⑵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⑶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领取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㈡ 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在中国境内,想要领取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都是自愿,且均没有配偶,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是中国国籍的,需要由男女双方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双方的身份证、双方近期大两寸合照三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女方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本、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外国籍的一方需要持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己身份和国籍的证据、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国籍国外交部与我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认证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中国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如果一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携带离婚证。如果当地要求婚前健康检查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携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㈢ 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㈣ 婚姻登记要哪些证明材料
你好。男女双方的户口、身份证、再开一个未婚(或是婚姻)证明,婚前检查,再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供参考 满意请按采纳
㈤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结婚登记需要先申请,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相关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请求,该申请不得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或者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到场。
2、审查。结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因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的材料,因为主体的不同所带的也相应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说明:
(一)内地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㈥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在哪里开出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㈦ 补办婚姻登记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4、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 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㈧ 出具婚姻记录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1、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军人须交军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 经公证机关公证 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5条)。2、子女在国外的,无法在国内进行委托公证的,请子女本人到其所在国的中国领事馆办理委托公证即可。3、未到法定婚龄的,经请示省厅,在省厅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不出具未登记结婚证明(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出具的,婚姻登记机关灵活掌握)。4、当事人要求出具结婚前无婚姻登记记录的, 将当事人结婚声明书复印件加盖婚姻登记处印章即可。5、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