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涉外婚姻是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那么涉外婚姻在中国需要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关于涉外婚姻是指的有关于涉外婚姻的内容。涉外婚姻是指的一国公民和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双重国籍人士之间的婚姻。那么涉外婚姻也都是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的,它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涉外婚姻在中国需要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贰’ 中韩婚姻如何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走哪些流程
很简单,我当时就这么办的!
1、如果在中国先登记,需要他在韩国开出一份他的单身证明(有翻译文本的),他的护照【他的可以让韩国那边的代办公司帮忙,】
前后做完邮寄过来最多也就是半个月的时间
你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相馆拍的红底结婚照两张
【别忘了所有材料还需要带一份复印文件】
去所属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按手印、发证
【中国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
时间:办理时间有的地区需要提前预约,有的地方不需要,正常情况是30分钟
2、办完后你还要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把户口本变更【未婚变更已婚、户口本页后面写上备注:XX与韩国公民XX在中国结婚(很多地方不给写,你就要求写上:X年X月X日未婚变更已婚)】
时间:除去排队,5分钟
3、弄好后,你把所有证件拿到市司法厅办理结婚公证书(需要翻译文件:英语的就可以)一式两份,价格在330左右。没必要花更多钱做韩语的翻译,时间也很久
时间:结婚公证书:半天的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有的地方需要审核,最多3个工作日)
4、公证书办理好后还需要送去(1份)外交部去签发公证书的【认证】
时间:3-6个工作日
以上都办理好以后才可以去韩国做韩国的结婚申告,如果在中国登记是见与韩国登记时间超过3-6个月,韩国是要罚款的(这个不担心,金额很少)
1.以上除了在中国结婚登记需要双方本人到场外,其他的全都都可以让亲属、朋友、代办公司代办,本人不到场也可以!
2.韩国结婚申告的时候本人不去也可以办理,如果本人去,别忘了让他带上他父母的私人图章
我已经非常完整的告诉你中韩办理的过程啦!
‘叁’ 关于中韩婚姻、签证
先在韩国登记的情况:中国当事人要准备三份公证书,“个人未婚声明书的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国籍公证书”,在你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做就可以了,一般公证处都做成中英文的,每份380元(可能各地方价格不太一样),但是到韩国后要再转译成韩文(他们也有相应的翻译公司),你也可以在中国公证处指定的翻译公司直接做成中韩文的。去公证处之前,你要先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证明信(给公证处的),主要写请你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还有你的亲属关系等(派出所一般都知道怎么写),拿着这个证明信还有你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复印件到公证处就可以了,一般3--5天就能拿到公证书了,然后再拿着“个人未婚声明书的公证书”去做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另外两个公证书不用,这个步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重庆这些地方的可以通过省,市,自治区的外事办做认证,其他地方的一定要请代理旅行社来做
具体相关事项你可以打这些电话再咨询
之后,你把做过认证的“个人未婚声明书的公证书”(不用韩国驻华领事馆再认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全部页的复印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统统邮寄到韩国,做到这儿在中国的事情就暂告一个段落了,你可以好好休息一段时间了,剩下的都有你老婆在韩国完成。
等你老婆把他那边的文件寄过来之后,你拿着“结婚公证书”(即韩国人户籍登本的翻译公证书)要经过中国驻韩国使馆认证的,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把你的婚姻状况一栏改成“已婚”,同时你要自己打印一张“户口本上已婚纪录的确认证明”并请派出所加盖他们的公章,因为你的户口本中并不能体现你的配偶的姓名以及国籍等相关信息,所以这份文件要写清:某某(中国人)和某某(韩国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已在韩国登记结婚,现根据境中国驻韩国使馆认证的韩方结婚公证书(即韩国人户籍登本的翻译公证书),将我辖区公民某某的婚姻状况一栏更改为已婚,特此证明。一般派出所还会同时打印一张你的“常住居民登记卡”出来给你,上面明确记载着你的婚姻状况变更的时间。
现在你就可以打电话给韩国驻华的领事馆预约签证了,至于签证的材料,中方当事人需要准备的就是:1.护照,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已婚的记录),4.户口上已婚记录的确认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开具),5.未婚声明书的公证书(经过认证的)复印件,6.交往经过书(签证申请人亲笔) ,7.签证申请表格和8.结婚签证申请表格。至于9.韩国配偶的户籍登本(记录韩·中国际结婚事实,韩方配偶尚未 注销的户籍 ),10.韩国配偶的财政状况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供其在职证明,房产登记簿登本,租房合同,存款证明等材料),11.韩国配偶的身员担保书(对中国配偶在韩国停留期间的担保,需要在韩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12.最近3个月的国际通话记录单,13.邀请函 (韩国配偶出具,详细记录结婚及交往经过等内容),这些都由你老婆在韩国准备好一起寄过来就行了。
注:签证申请表在使馆的网站上你可以下载,结婚签证申请表可以请你老婆在韩国拿填好之后一起寄过来,或者你去使馆送签证材料的时候向使馆拿也可以,但是表格里涉及很多你老婆的个人信息,你要事先知道才好。
只要你们的结婚是真实的,只要你的签证材料是完全按照使馆的要求准备的,那么完全不用为签证的问题担心,no problem!从你准备第一个文件到你拿到签证,一共大概需要20--30天的时间。
个人认为还是在中国先登记比较好.因为在韩国先登记的话,虽然中国承认你已婚,但是没有结婚证书.在中国还是有好多地方要用到结婚证书的.就算不用,也是个纪念不是?呵呵~~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肆’ 于晓光和秋瓷炫的跨国婚姻,是怎样做到一直保持新鲜恩爱的
于晓光和秋瓷炫的婚姻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恩爱,还在于于晓光本身有一颗童趣的心和秋瓷炫,包容忍耐的态度。
秋瓷炫和于晓光的恋爱是跨国恋爱,两人在2012年因拍摄电视剧相识,相知。在三年后,他们公布恋情,并于2017年开始领证结婚,在2018年他们有了共同的爱情结晶。他们在中韩两国人民的眼里俨然成为了一对模范夫妻,他们的相处幽默风趣,并且二人鲜有绯闻传出。
秋瓷炫和于晓光的相处并不以幽默搞怪为主,他们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纪律,在夫妻的任何一方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时,那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惩罚。但是无论哪一方犯错,另一方都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并且站在对方的角度为对方考虑。他们夫妻二人的相处方式值得我们普通大众学习。
总而言之,于晓光和秋瓷炫的跨国婚姻能够一直保持新鲜和恩爱,这与他们两个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伍’ 中韩国际婚姻问题
1》不是需要不需要,而是国内的登记处让不让你登记~!
因为好像一般的都是要在两国都登记~!但是也有人说要是你先在韩国登记了,国内有的地方就不给登记了。每个地方好像不一样。
我是两边都登记了~~
2》国内登记的话,要去市级的涉外婚姻登记处,网上可以查到~
我是先在国内登记的~
男方:单身证明,护照
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不过,你是先在韩国登记,可能有所不同哦~
这个,你需要打电话询问大使馆,还有你们那里的涉外登记处~
3》如果不是国内的登记处不给办理,那么你就该去办理~!因为签证的时候是需要那个材料的,不然你去韩国的签证也不好办~
不能给个高分吗?……
‘陆’ 了解中韩婚姻政策的进。谢谢。。。
1.我国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2.韩国的结婚登记不同于我国
(1)韩国公民之间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是在其居住地的自治市或区政府的政务大厅进行注册登记,婚姻登记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同属一个部门。韩国市一级不办登记(自治市除外),韩国的婚姻登记工作与户籍登记合在一起,由其民愿奉仕课(即民事课)负责。这种机制有利于对以人为主体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婚姻与户籍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婚姻的产生与解体必然要涉及户籍的相应变动。政府的民事课在受理结婚申请时就同时从系统中调出当事人的户籍底册核对,批准结婚的同时就在户籍底册中记载双方配偶的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时有虚假行为(如虚报年龄或有配偶的说成是未婚的等等),在户籍底册均能发现并及时予以拒绝登记。合二为一不仅减少重复程序,也不仅仅是减少政府行政人员,更重要的是这种管理体制达到了管理的真正目的,即公共服务的快捷性与行政管理的准确性[3]。
(2)韩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均与国内公民一样,由同一个登记机关负责,不分国内与国际(涉外),而我国则区分国内婚姻与涉外婚姻而由不同机关办理。
(3)申请婚姻登记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到场。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申请结婚就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发给结婚证书。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4)韩国的婚姻登记并不当场办理。在韩国,婚姻登记申请的双方为同一辖区的受理时间为4天,一方不在本辖区的包括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受理时间为10天。而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则当场办理结婚登记。
二、订婚、无效婚、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一)订婚
订婚是指在结婚前缔结婚约,婚约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是指有结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做的事先约定。
1.我国立法对于订婚的态度
在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婚约均无明确规定。鉴于现实中婚约和婚约纠纷的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一些政策性意见: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二是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情况妥善处理。
2.韩国的订婚制度
韩国民法第三章第一节对订婚及解除订婚作出了如下规定。
(1)订婚。成年人可以自由订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治产者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可以订婚。
(2)订婚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人可以解除订婚:订婚后受到资格停止刑以上刑罚处罚的;订婚后被宣告为禁治产者或者限定治产者的;具有性病、不能治愈的精神病或其他恶疾的;订婚后与他人订婚或结婚的;订婚后与他人通奸的;订婚后下落不明一年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结婚或拖延婚期的;有其他重大理由的。解除订婚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有过错的相对人请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除财产上的损害外,对精神上的痛苦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比较
韩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很多国家在结婚部分除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外,还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但是,各国法对确认婚姻无效及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标准不一。
1.我国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某些法定客观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韩国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无效婚姻。韩国民法第8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婚姻的合意的;违反第809条第1款的,即违反“8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有或曾有过直系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养父母系的直系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及禁止结婚的亲属作出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韩国民法第8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销: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结婚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一定亲属之间的婚姻(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3款);重婚;结婚时不知道对方具有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及其他重大事由的(例如,赌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诈或受胁迫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不具有溯及力(韩国民法第824条)。婚姻撤销判决做出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
3.两国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比较
两国立法都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但是存有很多区别。
(1)相同之处
两国都规定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婚姻无效;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都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2)区别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不同。其一,重婚的性质认定不同,在我国,重婚被认定为无效婚;而在韩国,重婚不是婚姻无效事由,而是可撤销事由。其二,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在韩国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在我国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其三,在我国,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而在韩国,受胁迫只是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除此之外,还有受欺诈、近亲等多种情形。
享有婚姻撤销权的人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而韩国,有权行使婚姻撤销权的不限于受胁迫者本人,如依据韩国民法第818条,重婚的,当事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血亲、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或检察官可以申请撤销;再比如近亲结婚的,依据8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直系尊血亲或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均可以请求撤销。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我国规定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韩国规定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例如,因受欺诈、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的,从知道受欺诈或摆脱胁迫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权就会消灭;因一方患有恶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销婚姻的,从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过6个月,请求权就消灭;可撤销的近亲婚姻,如果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撤销请求权就消灭。对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婚姻,如当事人已成年或撤销禁治产宣告后经过3个月,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撤销权消灭。
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韩国民法与家事诉讼法都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时候,无过错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都有权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婚姻撤销的时候,与离婚时一样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E类事件4号)。我国没有此类规定。
撤销婚姻有无溯及力不同。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在依法被撤销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而根据韩国民法,婚姻撤销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三、离婚制度比较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除圣马力诺、马耳他、巴拉圭和爱尔兰外,几乎世界各国都允许离婚。根据离婚所选择的程序来分,离婚可分为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办理的离婚,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根据认可离婚的机关不同,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前者是通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如通过户籍机关(如日本、我国)、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协议离婚由州长处理;在挪威,协议离婚由郡都处理);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离婚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一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2]。
(一)韩国的离婚制度
韩国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
1.韩国的协议离婚
韩国的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韩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韩国目前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60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家庭法院是设在首尔的一种专门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4]。
(1)离婚的程序
韩国民法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离婚合意,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接受家庭法院提供的关于离婚的说明,家庭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劝告当事人接受具有专门知识的职业咨询师的咨询。然后经过“熟虑期间”,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韩国民法》836条之二规定,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旨的当事人,自得到法院提供的离婚说明之日起经过下列各项期间后,可以得到离婚意旨的确认。1)有需养育之子女(包括怀孕中的子女)时,经过3个月后;2)不属于第1项时,经过1个月后。因暴力一方可能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等具有立即离婚的紧急事由时,家庭法院可以缩短或免除上述期间。对于一时冲动决定离婚的夫妇来说,拥有一些思考时间是调解婚姻的最佳良方。经过了离婚熟虑期仍坚持离婚的,可以得到法院离婚意思确认证,持着此确认证就可以进行离婚申请。除了遵守《离婚熟虑制》之外,还必须提交子女抚养及确定子女的亲权人的协议书等。
如果就子女的抚养不能达成协议的,家庭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子女的意思、年龄和父母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作出决定。对于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或不能协议的,家庭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形成的财产数额及其他情形,确定分割的数额及方法。
离婚申请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理离婚申请,双方当事人最后在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家庭法院确认,依《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生效。
(2)协议离婚的撤销。根据韩国民法第838条,因欺诈、胁迫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撤销离婚;撤销请求权自当事人知道欺诈之日起或摆脱强迫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不得请求撤销。《罗武林,向前冲》中女主人公罗武林在丈夫的哄骗下,自以为“假离婚”,被丈夫欺骗离婚后才得知丈夫已有第三者,并且丈夫是真的和她离婚后,去法院撤销了离婚。
2.韩国的判决离婚
由于社会制度、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等不同,判决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从行使判决权的管辖机关看,有的由普通法院管,有的由民事法院管,有的则由专门的家庭法院管辖。比如韩国,就是由家庭法院受理离婚申请。
(1)判决离婚的原因。韩国民法规定:夫妻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配偶有不忠行为的;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的;受到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待遇的;自己的直系尊血亲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配偶下落不明满3年以上者;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为、严重的酒精中毒、麻药中毒等,有的时候还包括性无能等情形。
(2)离婚请求权的消灭。如配偶有不忠行为,另一方为事前同意或事后宽恕,或另一方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不得请求离婚。基于其他理由的离婚请求,自另一方知道该事实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的,请求两权消灭。
(二)离婚制度比较
中、韩两国的离婚制度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有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形式,而非实行单一的判决离婚制,但在具体的制度内容上是存在差别的。
1.协议离婚的区别
(1)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不同。在我国,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韩国,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由家庭法院解决。
(2)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韩国,如果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家庭法院可以在考虑子女的意思、年龄和父母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决定,以及确定分割财产的方法及各方应分得的数额。而在我国,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而是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不发挥任何作用。
(3)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是不同的。依据韩国民法,因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而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撤销离婚的规定。
(4)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同。依据韩国的规定,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分割财产,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经过2年消灭,即离婚后的2年内还可请求进行财产分割。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判决离婚的区别
(1)判决离婚的标准不同。从以上关于韩国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可以看出,韩国是采取过错主义的。在韩国,单纯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成为离婚事由。只有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判决离婚。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如对配偶的不忠、遗弃行为等。而我国判决离婚则采破裂主义,即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2)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同。我国婚姻法在两种情况下对离婚请求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韩国没有类似规定。但韩国规定了离婚请求权消灭的时效。
(3)财产分割时所坚持的原则不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的一项原则;但根据韩国法律规定,财产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义享有,都要根据对婚姻生活所取得财产的贡献程度而清算财产为其宗旨,因此不采取“照顾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即对于共有财产,当然根据所持份额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虽然是男方名义下的财产,但也应认可女方家务劳动的贡献。
(4)财产分割的范围不同。依据韩国民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管是否为单独财产,都要进行分割。具体分割,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家庭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决定。而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只可对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四、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建议
通过前述对我国与韩国婚姻制度的粗浅比较,可以看出,韩国的婚姻制度在许多方面对我国都有启示,值得我们借鉴。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婚姻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结婚制度的完善
1.统一男女的法定婚龄。出于传统和政策上的原因,中国一直对男性与女性的婚龄予以区别,从目前国际社会讲求男女平等的人权趋势来看,许多国家的法律趋向于将男女的婚龄予以统一规定。一项调查显示,女性的寿命一般要长于男性3年。因而,一方面为了避免在法律适用中给人们造成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曲解,另一方面也为了真正能实现男女双方的“白头偕老”,我国的法律也应对男女的法定婚龄作出统一规定[5]。
2.取消“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的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是想通过禁止性规定避免人口质量退化,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遗传。但是,结婚并非只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为了生活上的相互照顾而自愿生活在一起,法律也没有必要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并且,医学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变异与发展,立法上不可能穷尽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类型。韩国民法并未将患有一定疾病的人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在理念上更富人性化,在制度上更合理。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取消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通过加强婚前咨询、培训与教育,开展免费的婚前体检服务,引导公民自愿进行婚前体检,主动配合国家实现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
3.由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婚姻登记。改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为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将婚姻登记管理与户籍登记管理统一结合,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对缔结婚姻的形式审查,避免那些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在登记地以外的地方再登记结婚。韩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均是合二为一。这种机制非常有利于对以人为主体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是分属民政与公安两个不同部门,是按照各自的流程互不关联地工作,各自的信息和资源互相隔离,造成对社会公共服务的局限性和不准确性。由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会避免目前因婚姻登记管理与户籍管理分离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作中的诸多漏洞。
(二)离婚制度的完善
1.建立离婚熟虑制。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应规定一定的离婚考虑期间,即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仅作登记,给当事人一定的考虑期间,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后悔,可以撤回离婚,对于已有子女的可以较之没有子女的规定较长一些的考虑期。对于经过考虑期后仍坚持离婚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2.规定受欺诈、胁迫离婚的有撤销离婚的请求权。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对于因受对方欺骗、胁迫而协议离婚的,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撤销离婚,但考虑到对结婚权利的保护,对于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不宜规定地过长。超出这一期限的,不能再要求撤销离婚。由此也应对协议离婚者的再婚时间作法律上的限制,即在可撤销期间,协议离婚的双方均不能再婚。一经撤销,双方如果就婚姻存续有不同意见,可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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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为了爱情漂洋过海,成就美好“跨国婚姻”的她们,如今幸福依旧吗
说到跨国婚姻,肯定不少人会说持久不了,但是事情无绝对,有持久的也有不持久的。那为什么可以持久又为什么不能持久?今天我们就聊一聊明星里面那几对跨国婚姻。撒贝宁是我很喜欢的一位央视掌管人,我对他的关注度也是比拟高的。2016年他与英国女孩李白结为夫妇。当时很多人可能并不看好这对跨国夫妇的婚姻,如今曾经2021年了,五年过去两人还生下了龙凤胎,婚姻很是幸福美满。
东西方文化的差别是影响跨国婚姻的一大要素,但不是决议要素,两个异国人要不要牵手跨进婚姻的殿堂还是在于两个人的感情如何?脾气是不是相投?能不能容纳了解对方?这些才是最主要的问题,结婚之前一定要把婚后的生活都规划好,双方能够尝试不同国度的生活方式,做到可以了解尊重对方文化风俗。
‘捌’ 中韩涉外婚姻/在中国登记流程及准备资料/婚后要居住于韩国,双方应到哪些单位,提交哪此资料
瞎说什么呢,不该国籍一样可以有永久居住权,我也是中韩婚姻!
你先申请F2来韩国住满俩年后就可以申请F5永久居留权,不用改国籍的!
在中国登记女的需要户口身份证,男的需要国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这个要在韩国开好后公证的
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行了,但是记得登记完一定要拿到韩国再登记,要不韩国不承认的。只有中国承认的!
如果你想来韩国居住就去你户口所在地的韩国领事馆或者北京韩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就行了
申请F2需要你老公的一些资料所以你老公要回韩国准备的!
‘玖’ 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
一,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婚姻管辖,法律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根据这些规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手续有: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中国居民需提供: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外籍华人需提供: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香港同胞需提供: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澳门同胞需提供: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台湾同胞需提供: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华侨需提供: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出国人员需提供: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拾’ 30分!中国的涉外婚姻每年多少人
---简单回答:
国家民政部5月发布的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去年共办理结婚登记945万对,比上年增加121.9万对,其中,涉外登记结婚比例比上年有所增加,尤其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越来越多的“洋女婿”、“洋媳妇”开始融入中国家庭。上海民政局的最新统计数据,上海的涉外婚姻数量正在稳定增长。 2006年,上海市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960例,比上一年增长22.97%。然而,2006年的涉外婚姻离婚数也增加到了355例。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涉外婚姻共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日、中加(加拿大)结合的离婚率最高。
-----参考
中国涉外婚姻的最新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外婚姻日渐增多,“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经济需求在早期大多数涉外婚姻中得到充分印证。近几年涉外婚姻的经济色彩正在褪去,感情成了重要结合因素。
据悉,中国的涉外婚姻正在发生变化,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也日渐正常。据报道,二十年前上海的涉外婚姻绝大部分是“沪女外男”,而近几年平均每年有三百位上海男性迎娶外籍新娘。在广州,涉外婚姻中新郎是中国人的比例已接近百分之三十。一九九九年到二○○一年,新郎是中国人的涉外婚姻,占全国涉外婚姻总数的比例从百分之八点五上升到百分之十一点三。
另一个变化是“老夫少妻”越来越少。据上海民政局统计,二○○二年上半年,上海涉外婚姻夫妻双方年龄差平均为五岁。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婚后与配偶双双留在中国。
前些年的涉外婚姻,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主要是中国的女性嫁给外国以及台港澳的男性,也就是说中国的多是新娘,对方的多是新郎,而且,中国的多是年轻的新娘,对方多是年长新郎,甚至是年迈的新郎。
以上海为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新娘和海外新郎的年龄差为十岁半,其中百分之十三的夫妻几乎是两代人,相差二十来岁。一九九六年结婚的一对夫妇,美国新郎八十一岁,上海新娘仅二十七岁。
这样涉外婚姻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没有感情。婚姻中男方似乎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外籍身份和经济条件。中国的老话“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在过去的涉外婚姻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有人指出,近几年中国发展,同发达国家贫富差距的缩小。中国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经济条件、外籍身份不那么诱人了,有感情又有生活保障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在中国越来越多。
国家民政部5月发布的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去年共办理结婚登记945万对,比上年增加121.9万对,其中,涉外登记结婚比例比上年有所增加,尤其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越来越多的“洋女婿”、“洋媳妇”开始融入中国家庭—— 涉外婚姻面面观
五湖四海靠得更近
35岁的李莉是北京某翻译公司的德语翻译,8年前在德国留学期间结识了比自己年长3岁的德国小伙贝德恩,缘分把两颗心连在了一起。结婚之后他们定居在北京,贝德恩在一家电子有限公司任职。
“北京是个好地方,我要把事业放在中国,努力适应中国的风俗。”说话时,贝德恩的眉宇之间洋溢着幸福之感。李莉说:“与什么地方的人结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能否互敬互爱,能否给彼此带来幸福。婚姻是一门艺术,美好的婚姻生活需要用心经营,用爱浇灌。”
中国社会科学院家庭与性别研究室主任李银河认为,随着国门打开,追求浪漫的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折射出了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中国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涉外婚姻就像是“润滑剂”,让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家庭结成姻亲。双方本着对彼此文化、宗教、语言各个方面的理解,融洽地生活在一起,这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互通往来以及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感情化音符在跳跃
起初,涉外婚姻多为中国女性嫁给外国男性,其中一些中国女子以婚姻为跳板达到了出国、享受高物质生活待遇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功利性。现在,涉外婚姻中自由恋爱的多了,更多的感情元素注入了婚姻,双方在经济实力、年龄、文化素质上的差距明显缩小,不再是几十年前清一色的“外男中女”型。“外女中男”型亦逐渐呈上升趋势,“老配少”现象悄然下降,有感情又有生活保障的婚姻越来越多,这也凸显出新时代的中西合璧婚姻正向着爱的方向回归。
以上海为例,2006年,全市涉外结婚登记涉及逾50个国家,其中以涉日人数为最多,其次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据上海市统计局去年9月发布的统计年鉴,涉外婚姻中中国男性的人数已经由1985年的91人上升至2005年372人。2002年上半年,上海涉外婚姻夫妻双方年龄差平均为5岁,越来越多的人婚后与配偶双双留在中国。
婚前还需多思量
2005年12月29日,中国一代健美皇后赵巧玲在新加坡香消玉殒。由于年长她20岁的新籍丈夫不喜欢健美装束的暴露,婚后她很少参加健美活动,直至离开了心爱的体育事业。再加上没有高学历,结婚多年一直拿不到永久居留权,和丈夫经常分隔两地,婚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她患上了忧郁症,最终选择了一条不归路。
据广东省民政厅统计,2005年,该省涉外婚姻中离婚人数达到2330人,比2004年增加了1174人,翻了一倍多。北京律协婚姻家庭研究会律师郭自牧说:“涉外婚姻的破裂,除了感情因素之外,主要是价值标准、生活习惯及理念没能最终融合;或者在工作的地点及创业的取向上不能统一。”同时,他还提醒那些想拥有一段浪漫跨国婚姻的人,除了要求对方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外,最好聘请涉外律师调查一下对方的工作、治安等相关背景信息,婚前多思量,以避免婚后的不幸。
李银河认为,经营一段幸福的婚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要有包容心。对于涉外婚姻来说,彼此要保持一颗好奇心,喜爱接受对方的异域文化和价值观。异国婚姻的和谐与否就好比胃口的适应性,北京人喜欢喝豆汁,以西餐为主的老外就得花些时间来习惯和适应。(武雪梅 何鑫)
目前,我国的涉外婚姻数量不断增多,但与此同时,此类婚姻的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
据上海民政局的最新统计数据,上海的涉外婚姻数量正在稳定增长。
2006年,上海市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960例,比上一年增长22.97%。
然而,2006年的涉外婚姻离婚数也增加到了355例。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涉外婚姻共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日、中加(加拿大)结合的离婚率最高。
虽然我国历来不提倡离婚,但从上世纪80年代起,离婚数量迅速增长。随着涉外婚姻离婚数量的增加,如今为离婚后生活提供帮助和咨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维情离婚俱乐部所做的一项在线调查发现,俱乐部中的很多会员都经历过不幸福的涉外婚姻。
俱乐部会长舒心说:“孤独、文化差异、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被认为是婚姻不幸福的主要原因。”
维情离婚俱乐部主要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手续及如何再婚等一系列的咨询服务。此外,俱乐部还举办如何筑就幸福涉外婚姻的相关讲座。
据介绍,这家位于上海的俱乐部共有约100万名在线会员,其中的大部分都来自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近10%的会员是大陆以外人士,包括华侨、美籍华人及港、澳、台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