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时间方面: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法律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实婚姻应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1、双方均为自愿,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迫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2、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
3、双方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长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⑵ 事实婚姻的认定
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成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上述成立事实婚姻的四个条件包括:
(一)对外用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目的是为了互为夫妻,并且共同生活让身边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
(二)符合有效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1、夫妻双方是异性男女;
2、夫妻双方都自愿和对方结婚;
3、男方需要达到22岁,女方需要达到20岁;
4、夫妻双方均不得重婚;
5、双方不得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6、夫妻双方不能有不能结婚的疾病;
(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四)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⑶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⑷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⑸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5)事实婚姻效力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事实婚姻该解除方法: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上文的讲解,你是否已经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对于双方来讲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⑹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结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⑺ 事实婚姻怎么去法院认定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⑻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1、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2、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