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宣告婚姻无效再审怎么办
宣告婚姻无效审后不服不能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个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㈡ 婚姻无效判决能否再审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㈢ 判决婚姻无效上诉可不可以
法律分析:判决婚姻无效上诉不可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㈣ 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尽管我国早就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仍然存在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权,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再审。那么,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二、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婚姻无效案件后,涉及到婚姻效力判决时,实行一审制度。确认婚姻无效再审是有条件限制的,必须是针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诉讼,才可以走二审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要记着在诉讼时效内发起诉讼,目前,婚姻无效诉讼的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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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婚姻无效的判决可以上诉吗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㈥ 婚姻无效可以再审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