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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婚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28 04:17:54

❶ 民国时期 婚姻自由吗

倒也未必。给你举几个例子:
1、徐志摩的原配是张幼仪,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徐志摩不喜欢张幼仪,后来更是直接离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一部剧叫《人间四月天》,让人认识到了徐志摩生命中另外两个他曾爱过的女人——林徽因和陆小曼。后来徐志摩和陆小曼,就是自由恋爱结的婚。
2、孙中山的原配是其兄长为其娶的。俗话说长兄如父,也算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后来孙氏家谱中的妾室,以及后来甚至没有进入孙氏家谱中的宋庆龄,都是自由恋爱的结的婚。
3、张学良的原配是于凤至,是张作霖和于凤至父亲定下的娃娃亲,也可看作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之后广为传颂的,却是张学良和赵四小姐赵一荻至死不渝的爱情。这也是自由恋爱,虽然赵四小姐直到50多岁才真正成为张学良的夫人。

❷ 求一篇完整的民国时期的婚约

不知是否满意,找到这两处资料。
1:民国时期婚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不同的三个发展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暂,虽也提倡男女平等,颁了移风易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婚约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北洋政府时期重要的民事立法有两次。一是民国三年二月的《民律亲属编查案》,其中婚姻法作为第三章位于家制之后,分四节,37条。此次草案几乎是清末草案的翻版,未对婚约做出相关规定。二是民国十四至十五年编纂完成的,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该草案第三章婚姻法对婚约做了相应的规定,将“婚姻之成立”,改为“定婚”“结婚”两款。
南京国民政府对婚约制度相当重视,国民政府1929年公布,1930年5月5日实施的《民国民法》第972-979条对婚约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履行,婚约的解除等方面。1945年的《亲属继承法》第48条--52条规定了婚约制度,该法在婚约制度方面,基本上秉承了1930年《民国民法》的精神,与《民国民法亲属篇》基本相同。
下文将通过婚约的订立、婚约的成立生效、婚约的履行与解除和婚约责任这四个方面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对民国婚约加以研究。
一:婚约的概念及婚约成立
民国时期,法律所确认的婚约,是己达法定婚龄的男女,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民国民法》第927条)。“婚约为男女当事人约定将来应互相结婚之契约,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固不生效力,即须男女双方均出于自愿,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为订立。这一规定,使得订小婚、娃娃亲、非自愿订婚等直接被排队在婚约之外。这充分表明了民国民法典中婚约制度的特点:
(一)明确了婚约必须由婚约当事人自行订立:
婚姻须得当事人之同意
孀妇再醮,法所不禁,依婚姻自由之原则,他人自不得出面干涉。
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
(二)明确规定父母不经子女同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父母为子女订定之婚约,对于子女不生效力,故子女不必有民法第一项所定解除婚约之原因,亦不必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当然不受此项婚约之拘束。
民法第972条所称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非专指男女当事人己成年者而言,未成年人订定婚约依民法第974条之规定,虽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此不过规定未成年人自行订定婚约,以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为要件,非人为法定代理人有为未成年人订定婚约之权。
但是父母代替子女订立的婚约,如果子女认可则视为男女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而不看作父母代理订立婚约。
旧式婚姻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表现在礼俗上十分繁琐,民国以后,渐兴文明结婚,至解放后才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
2: 说亲
旧时婚姻多凭媒妁之言,都由男方请媒人先往女方提亲,称“报吉”。女方同意后,交出写有女儿生辰八字的红帖,即“庚帖”,称“出帖”,俗称“出八字”。男方取得庚帖后,压在祖宗牌位前的香炉下三天,称“压庚”,然后请算命先生算男女生辰八字是否相克,称“合婚”。如五行相冲相克,则退回女方“庚帖”,并附送一些礼物示歉。新社会实行婚姻自主,但农村不少地区仍流行说亲。城市男女青年大多数为自由恋爱,也有经人介绍而相识,征得家庭同意确定婚姻关系的,称之为“找对象”。
订婚
嘉兴订婚旧称“安心”。合婚后,如婚姻可成,男家即送“安心礼”至女家。富家送“安心礼”,用一块金玦,上镌吉祥花纹,还有一个金锭、一对金如意,取“决定如意”的口彩。女方受礼称“受茶”,并向男方答礼,然后请至亲吃安心酒,公布婚约。贫家送礼视经济情况而不同。民国时期,城市有地位人家,订婚亦举行仪式,也有男女双方交换照片的。旧时男女双方“文定”即订婚后,逢节日男方应送礼到女方家,如棕子、月饼、鸡、鱼、猪蹄膀、糕点等,用竹篮或木篮装盛,故称“送礼篮”。此俗建国后城乡仍流行,但城市为简,一般在中秋和春节男方向女方馈送一些礼品。
准日
即男女双方确定婚期。据《嘉兴府志》记载:“……将婚请期曰准日”。又据《古禾杂识》记载:“……请期曰准日,则男宅投之以茶,女宅报之以糕,糕必返半焉,谓之两头高”。民国时期,此俗似流行,富裕男家须购办首饰(金戒、手镯等2至4件)、果盒(盒内分两框,一置桂圆,一置茶叶)及聘礼数十元至数百元,由媒人送至女家。女家亦备糕盒及和合(传说中的和合二仙人)一座(置玻璃盒中为绸或纸制成),座下红绸包庚帖,回赠男家。在准日之前,媒人先须“话亲”,即男家托媒人往女家提议迎娶,女家故意不允,至少往返三次才答应。农村礼仪较简,男方选定结婚日期,提早半年通知女家,称“对盘”,又称“行大盘”。托媒人送礼,有绸缎、布料、首饰及礼金,礼金为数亦甚可观。也有女方讨价还价,至使男方送追礼的。此俗建国后农村仍流行,时有为追索聘礼,男方因贫穷,无法满足女方要求,造成婚姻纠纷,不少男方为行聘负债累累。
迎娶
据《古禾杂识》记载:“禾俗重亲迎豪家富室必盛驺从,鸣锣喝道,居然官长也。新郎虽白衣亦蟒服数珠,甚至僭逾有戴红顶者。戚友少长,衣服甚都,导于舆前,谓之陪娶。新娘乘彩舆,灯光映射,婢媪随其后,手爇安息香,氤氲之气达数百步”。这是清代嘉兴城豪富之家结婚迎新的排场。民国时期,城市居民结婚,新娘仍乘花轿或彩船,新郎着长袍马褂,也有穿西装的。新娘戴凤冠霞帔已少见,一般着粉红绣花旗袍,有些用兜纱,为粉红色。迎娶至男家,新娘出轿后举行文明结婚仪式。有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司仪、傧相等,只行鞠躬礼,不跪拜。当日宴请宾客,摆宴席多少桌,视经济状况而定,多请厨师到家中操办。建国后,70年代前,城市迎亲仪式从简,新郎新娘或步行或骑自行车迎娶。婚礼在男方家中举行,中午新郎由亲友陪同,在新娘家吃喜酒,晚间则在男家宴请亲友宾客,酒席不过数桌。干部结婚仪式更简,一般只向亲友同事分送糖果,宣布结婚。70年代后期婚礼渐趋奢华,迎娶用三轮车(人戏称“大篷车”)数辆满载新娘嫁妆,结队而行,引人瞩目。80年代中期后,大操大办之风兴起,迎娶都用小轿车,有的滥用公车,少者一二辆,多者七八辆,车前玻璃窗上贴大红双喜字,新郎新娘由傧相陪同,迎娶时鸣鞭炮,虽新房近在咫尺或新房即在原地,必乘汽车沿街游驶。新娘大多披白色婚纱,新郎则穿黑色西服。晚间男女双方家长及亲友同至酒家饭店赴喜宴,新郎新娘由傧相陪伴,立酒家饭店大门前迎候宾客,新郎向宾客一一敬烟,新娘手持钱包,对小辈分送礼金,一般数十元。酒席价每桌数百元(80年代末一般每桌200元至250元),由男女两家合办,费用由男方负担。酒席毕,剩菜如鸡鸭鱼蹄膀等大菜,由双方各自拿回家去。80年代末,时兴拍摄婚礼录像。
农村婚礼民国时期大多沿袭旧俗,迎亲前女方索礼,如“谢娘篮”、“请坐礼”、“抢舅礼’’等,甚至女方父母有索“肚子痛钱”的。俗称“发轿还要银百元,媒人随轿送五盘”。男方娶亲要挑选已婚青壮年人抬轿或摇船,如花轿迎娶,轿前要由父母双全的两童男提灯。迎娶或派人或新郎亲迎,必须见门作揖,女方才将一道道门打开。女方上轿前,先隔门槛由女方亲戚传递嫁妆,男方候接,嫁妆一般少于男方礼金。然海盐澉浦一带,历来讲究嫁妆的丰盛,称女儿为“赔钱货”。 嫁妆中马桶必备,俗称“子孙桶”,红漆,内放一包花生,两个染红的半熟鸡蛋。当新娘上轿时,轿前铺芦席(或米袋),新娘踏着上轿,意为不带走娘家的泥土,也有舅父或兄弟抱上轿的。新娘上轿必须哭,称“哭发哭发”。一般新娘是小声哭泣,母亲是大声哭泣。新娘上轿后,先由母亲喂饭,然后由兄弟扶轿杆,起轿旋三转,才于鼓乐声中抬往男家。乘船迎娶时,有的地方船上置两根带泥的青竹。新娘上船后,急速行驶,竹篙撑岸,以不沾水为吉。船出港后,本村青年往往先在船必经的桥上讨喜钱,称“拦水港”,不满足要求则阻挠不放行。至男家门前时,依次铺五只麻袋,喜娘扶新娘踏麻袋进门,传递麻袋铺路,称“传代”。用五只袋,兆“五子登科”。新郎新娘拜 天地、祖先、父母及互拜之后,“吃寿面”,父母朝南坐(如有一亡故,也要虚设盅筷),新郎新娘跪着敬酒。礼毕,新郎持红绸带牵着新娘,由两青壮年持一对花烛导入洞房。洞房坐床男东女西,传说新娘坐床面积多,兆婚后怕老婆;新郎坐得多,则兆婚后妻子伯丈夫,故互不谦让,紧靠而坐。坐床后,新郎用秤杆(寓称心如意)或甘蔗 (寓节节高,老来甜)挑起新娘盖头的红纱巾。喜娘将枣子、花生、糖果等向新房床帐内四处抛撤,称“撤帐”,也有的撒到新房四角和客人面前。海盐一带有《撤帐歌》:“撤帐东来撤过东,夫妻双方多和睦,撤帐南来撒过南,人丁兴旺子孙多……”。平湖农村,旧时有吃“小夜饭”的习俗,即婚礼结束,长辈从新娘的箱子里取出两碗合在一起的冷饭,上放几根咸菜,让新郎新娘并肩坐,各自把咸菜冷饭吃完。
建国后,农村婚礼习俗有所变化,迎娶不用花轿,代之以船。订婚时彩礼很重,迎娶前,新郎仍须备名目繁多的礼金。近十多年来,有以自行车迎娶的,婚后和城市一样,外出旅游度蜜月。自80年代以来,农村之喜酒与城市相似,新娘参与酒席,向宾客敬烟敬酒。喜宴一般也以冷盘、热炒为主,配以全鸡全鸭点心等。以瓶装酒取代家酿米酒,每桌酒席所费约二百元左右。
城市农村新郎新娘举行婚礼之日,男女方家长和近亲长辈须向新郎新娘致送“红纸包”,俗称“见面钿”。
结婚后第二天,新娘的兄弟前往探望,男家设宴招待,称“望潮”。嘉善一带俗称“通灶囱”,嘉兴俗称“吊烟囱”。民间相传,昔时有新娘受婆家姑娘、妯娌捉弄,将烟囱堵死,新娘烧饭时烟雾弥漫,受到公婆指责。其兄弟来探望,发现蹊跷,用长竹竿通烟囱,烟道畅通,烟雾消失,饭菜烧好。此传说含有娘家兄弟为保护新娘在夫家地位之意,此俗建国后仍流行。
回门
清代称“对月”、“望对月”。即结婚一个月以后,夫随妻回娘家探望,新郎带去一桌酒莱,俗称“桌面礼”,岳父母也送见面礼。此俗建国后农村仍流行,回门不限于满一月,多数三天就回门。
喜娘
俗称“喜阿妈”,为半职业性质。旧时喜娘在婚礼前一天至新郎家,为新郎母亲梳妆,接待客人。迎亲日喜娘为迎亲船准备物品用具,然后随船至新娘家,引新娘上轿、入船。到男家后,喜娘引新娘上岸、下轿,仪毕,引新郎新娘入洞房,为新郎新娘铺床摊被,陪伴新郎新娘吃“状元花烛饭”。次日,喜娘安排新郎父母吃寿饭。喜娘一般都口齿伶俐,在每道仪式上能随口编出取悦于人的好“口彩”(顺口溜)。
参考资料1:http://www.cqvip.com/onlineread/onlineread.asp?ID=24677161
参考资料2:http://ke..com/view/1393361.htm

❸ 民国时期中国的婚姻有何变化

民国时期是指1912(民国元年)—1949年,这段时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种社会因素都在向近代化方向发展。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结束、民国建立,政治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变,社会经济相应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变化,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些冲击着城市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婚姻制度也受到挑战并开始出现了变动。本文试图对民国时期婚姻制度的变迁,从而揭示民国社会的变迁。
在经历了清末维新、辛亥革命到民国成立等长期社会演变之后,民国社会恰好处在“破坏告成,建设伊始”的时间段。
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婚姻是附于家庭的,婚姻纯粹是为家庭和宗族传宗接代的需要而存在,“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带有宗族主义色彩。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按照封建礼法的规定,婚姻缔结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①主婚权操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手中,实际上是由男性家长行使的。青年男女结婚之前很多都没有见过面,结婚之后才开始培养感情。有的夫妻之间长年累月没有产生感情,却也因为受到封建但由于受封家长制、孝道等伦理观念的支配,两千年来人们无法摆脱而只能牺牲自我,以维系家族,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和快乐。这是一种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和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它和传统封建家庭制度共同维护着宗法一体化的封建统治。
此时的婚姻是公开的一夫一妻制、男尊女卑、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此时的婚姻弊端重重,使青年男女没有婚姻的自由,更谈不上自由恋爱。
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社会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②
中国传统的家庭与中国的小农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很少。而到了19世纪20年代,中国近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活动空间不断扩展。人们离开土地,进入工厂,经济开始独立,使青年男女脱离了父母的支配,此时人们之间的接触,为自由恋爱提供了条件。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经济的发展,是青年男女更为独立,使婚姻的变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宗族理论思想的束缚也是一方面。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封建专制政体崩解,传统社会关系开始松动,旧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民国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传统婚姻制度的解体。新《民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传统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却以往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这给了传统婚姻制度一个重大的打击。
此外此时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
这段时间又有许多青年奋起开始思想大解放。梁启超猛烈抨击封建婚姻制度,主张婚恋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③谭嗣同则以自己的婚姻生活实践一夫一妻制原则。二十世纪留学生知识分子群体形成,他们有西方社会生活体验,更加痛恨传统婚姻制度,对其批判更为彻底。1920年,上海《民国日报》曾开展“关于废除婚制问题”讨论,不少人主张废除婚姻制度,我们要有“自由的人格”,而“自由结婚,是一种彼此相互专利的结婚,是不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们要反对之。”④无政府主义者易家钺曾借“社会主义”的标签攻击一夫一妻制,鼓吹“无家”、“无婚姻”;⑤还有一些人把“爱情自由”与“通奸自由”、“性的解放”、“肉欲的解放”混为一谈,造成旧道德的否定与道德的虚无主义之间的混沌与朦胧。1926年自命激进的长虹发表《论杂交》一文,否认一切婚姻制度,侈谈“性”自由。⑥这些过于激进的改革主张否定了一切社会伦理道德,缺乏足够的现实感和严密的科学性,无法正确指导婚姻变革。
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纳妾制度,使女性的地位处于被掌控的地位,女性永远只能听从男性的指挥。在爱情上,由于丈夫的多妻,使的这些妻也好妾也罢,都得不到一份唯一的真爱。即使有爱,也不能使唯一的专属与自己,这是对女性爱情的不公平和践踏。多少妻妾,为了争宠,发生明争暗斗,搞得家庭生活不和睦,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而家破人亡。这些负面影响不在少数。
民国建立后社会舆论和妇女团体均发出强烈呼吁,“禁止蓄婢纳妾”,“纳妾者以重婚罪论”坚决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传统婚姻的一夫多妻制遭到社会的普遍反对。此时的妇女也不再永远处于受压迫地位,他们会为自己的权利而战。妇女已经开绐觉醒,她们已向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发起冲击,畸形的婚姻形态正受到人们的挑战。社会上的婚姻也开始提倡一夫一妻制度,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加融洽,家庭和睦。同时,这种观念也受到了社会的支持。这样更加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感情的牢固。
同样,这一时期,父母对儿女婚姻的主动权渐渐消失。离开土地,进入工厂;离开家庭,进入学校等等,以及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的传入,使得青年的经济地位独立了,不再要依靠家里的支持,能够主导自己的一切。与此同时,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种种条件,使得青年开始交流频繁。男女结婚不再建立在相亲或者父母的要求,青年男女之间又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结婚的基础从互不相识,到此时的自由恋爱,相爱而结为夫妇。父母的强求也减少,婚姻的自主权增强。家庭的成立不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同时也是为了维系爱情,因此,夫妻关系也日趋平等,传统婚姻中夫为妻纲的观念已在淡化,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爱情生活,夫妻感情日臻浓厚。
传统婚姻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民国时期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目的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此时的知识青年更多是我了浪漫,希望彼此一起生活,走过人生的日子。与此同时,离婚率也提高了。这时男女双方不再为了家族、为了礼教等束缚自己。男女双方认为没有感情或者失去了在一起生活的意义,就会选择和平地离婚。这也是一种告别彼此痛苦的方法。
在这个社会变迁的时期,婚姻制度在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来说,从婚姻制度的变迁折射出了民国时期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时期,人们在思想、生活习惯、处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变革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家长制和男尊女卑、妇女节烈等传统纲常伦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间接导致传统统治基础的初步削弱与分解,推助了民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❹ 民国时期的婚姻习俗

要看地方。是湖南、湖北,还是山东、山西,地方不同民族不同婚姻特点就不同。但是包办婚姻,童养媳,占长的媳妇(找一个小女孩为自己未出生的儿子作准媳妇,如果始终生不出儿子或与儿子年龄送别太大,可能会把媳妇当作女儿嫁出去或留在身边当佣人),全国可能都有。

❺ 中华民国 婚姻体制

其实我国历史上都是号称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这都是名义上的,因为不禁止纳妾,实系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虽禁止重婚,但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却声称:“取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所以中华民国的一夫一妻制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其实质亦系一夫一妻多妾制。

❻ 民国时期女性的婚姻状况

民国时期的女性婚姻状况是男主外女主内,女人没有外事权,民国时代的女性地位比较低,比较破的心酸

❼ 中华民国的时候是一夫多妻制度吗

虽然民国法律也装模作样地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已经纳妾的人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所谓的一夫一妻只不过一纸空文。
民国名人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都纳了妾。北洋军阀中,张作霖纳妾六人,山东军阀张宗昌有十几位姨太太。民间的情况也一如旧例。
针对这一情况,后来民国法律中索性承认了妾的法律地位,比如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带,有钱人养妾并不和正妻放在一处,而是另开一处宅院,另以钱财赡养。民国法律规定,另开的宅院,其财产拥有权和子女继承权,都等同于正妻。
到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奸罪。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废除纳妾制度。但由于民国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不高,而且纳妾制度历史惯性太大,民间的纳妾现象仍然存在。
真正将这个婚姻陋习铲除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但由于当时我党尚未掌握政权,这个主张只是作为一个原则,没有得到推行。1931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
但是也有人钻空子,有的人说,我只明媒正娶了一个妻子,另外的是妾,不是妻。针对这一情况,1939年陕甘守边区政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婚姻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彻底封死了法律空子。

❽ 关于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

是多妻制

❾ 民国时婚姻法规定可以一夫多妻吗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执行了,如孙中山、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但当时处于军阀混战,政令没有得到真正的统一,“一夫一妻制”也没有真正、完全、有效的推行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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