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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官司都指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2-07-26 01:50:08

㈠ 离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情

自己打离婚官司,如果对方请律师,可能自己会吃亏。一定要自己打这个官司,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李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打离婚官司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合适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起原、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查询拜访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止查询拜访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止诉讼保全或先止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止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告竣协议的行为。调解告竣协议后,建造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司法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查询拜访;法庭查询拜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项,如果有任何一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 →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双方就离婚问题意见一致后,应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
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结婚证;
2、 户口本;
3、 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二寸二张照片。
婚姻相关问题
1、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不能请求返还?
答: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必备形式要件的情况,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的情况下;(2)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该婚姻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即“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情况:(3)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了自己的生活困难,从而显失公平的情况。除这三种情况以外的类似请求,由于给付彩礼是基于习俗和当事人一定程度上的自愿行为,故而一般不予返还。
该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就适用此解释的相关规定了。所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法院一审受理是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并且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话,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1、法院收多少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2、起诉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指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接受诉状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4、起诉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以下二点:
(1)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很难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这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2)保护家庭财产。在起诉前,先要不动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到手,比如:存折的开户行和账号、股票的股东帐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以防止对方转移家庭共同财产。
在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举证责任分析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事实基础。
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婚姻缔结的前提条件。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婚后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因此,婚后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
再次,看离婚原因。离婚是由于双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导致还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这在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是不同的。
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一、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或品质问题,对孩子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第七、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八、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一方生活的。
第九、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抚养费负担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如果双方为了省去日后按次支付的麻烦或见面时的尴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愿意一次性支付时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现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3、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费支付的截止时间
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父母只负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孩子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父母已没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父母自愿给付的和父母协议的给付期限超过十八周岁的情况除外。
5、一方请求法院追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6、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第一、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对比。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住房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居住状况、一方的思想品质、行为上有无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良嗜好等都是法院考虑的方面。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对比。
现在的孩子往往是从小随一方父母生活,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意见及身体情况,也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争取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是十周岁以上,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所以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对争取抚养权也是很重要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房款的补偿;
(3) 双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7、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时损害赔偿问题
1、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2、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适用该规定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经济帮助问题
1、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
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生活困难的标准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经济帮助的形式
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㈡ 离婚什么事情叫打官司牢或者是怎么理解

诉讼俗称打官司,离婚诉讼就是一种,但这是民事诉讼,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坐牢。一般夫妻达不成离婚协议,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不能协议,所以请求审判机关来判决。

㈢ 婚姻诉讼

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常见的主要包括:姘居,和婚外异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 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这里的家庭暴力应当是指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 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即不良习惯,以社会道德评判。屡教不改的是指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证据。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这里的“恶习”、“屡教不改”同样弹性较大,需要法官凭借自己的经验具体分析。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分居原因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会,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不一定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夫妻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既然一方已经不愿共同生活,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应判决离婚。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情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后感情(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关键是当事人还需要证据来证明。但离婚往往是心理上的原因,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而且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无法与一个人相处的原因,也许是无法言语的。这方面的证据也效力也容易大打折扣,如证明有第三者的证据,往往因为形式的不合法以及获取途径的违法,导致证据无效。那么,只有向法院起诉了,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向法院起诉,第二次起诉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㈣ 打婚姻家庭官司有哪些特殊规定

婚姻家庭官司是民事官司的一种,应遵循打民事官司的步骤和统一操作规程。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官司的特殊性,法律对它作了一些特殊的程序上的规定。

在起诉阶段,一般民事官司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随时可以提起诉讼,而对于离婚官司则不同,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的主要出发点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样在诉讼管辖问题上,一般民事官司普遍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在离婚官司中,很多已婚妇女外流重婚,原夫起诉要求离婚案件,由于很难查清外流妇女的下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为防止诉讼涉及的财产遭到转移或灭失,一般民事官司当事人可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如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以便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而对于婚姻家庭官司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无须等到判决以后再执行。

一般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对于离婚官司,尽管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只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般民事案件,均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可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尽管委托了代理人,仍应亲自出庭。

此外,《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也可准予离婚,但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掌握。

在判决执行阶段,一般民事官司以下达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而告一段落,当事人上诉或不上诉,一审法院都不会再有什么文书下发。可对于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于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很多部门对当事人所持的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给工作带来不便。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㈤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包含哪些方面

首先首先首先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时下,有很多年轻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已经生活在一起,过去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该称为同居关系。两字之差,也表现了国家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也就是说,在以往同居关系是不被允许的,故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目前国家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实际上是不提倡也不禁止。 同居关系可否解除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出资份额的,按共同共有。 在农村有种风俗习惯,也就是“订婚”,订婚的同时,会签订一个“婚书”。经过订婚,男女双方就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当然这是个民间风俗习惯,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不是保护的呢,答案是NO。这种行为仍然是前面我们所说的同居关系。那么我们写的“婚书”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也是NO。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就产生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是干涉婚姻自由。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务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务,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我们都知道,一对男女想要结婚,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可。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不能重婚。禁止条件是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在我们接待法律咨询当中,很多也是关于离婚案件咨询。 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饿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结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式,但是前提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是指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是偶尔几次,或者没有生活在一起,不能算是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注意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为外出打工、治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不在这个范围内。也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了,就自动离婚了。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即便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了,那也是要经过法院判决才可以,不存在什么自动离婚的说法。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一个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规定。为了正确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包含了家庭暴力方面、虐待方面、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于2020年12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通过的,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持续和反复的家庭暴力可以在《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和第1091条中被认定为“虐待”。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和第1091条规定的“与患者人同居”是指与配偶有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判决驳回起诉。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结婚
第一条、男女是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重新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实际要求开始计算。根据第7条《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要区别对待。第二条、未按照第8条《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7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中的男女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章制度,在日常中要好好的维护婚姻关系。

㈦ 打离婚官司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起诉。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讼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㈧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由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构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伦秩序,是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法;后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贴近于财产法范畴。在古代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的亲属体系具有鲜明的等级特权和支配服从的身份伦理属性。维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不仅是人伦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规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本位在于身份,亲属财产关系只能为这种身份服务,居于从属依附地位。近现代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由“家本位”的农业社会到“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内容重心的移位。传统的反映等级特权、支配服从之人伦要求的身份法因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难于相容而丧失其法律意义;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传统的亲属身份法内容不断减少,亲属财产法则详呈于法条之中。

㈨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会从哪些方面分析夫妻感情状况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从事实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推导则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然而,经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离婚诉讼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我们认为,存在重婚情形的,无论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文为您介绍了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法院会判离婚以及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了解了这些,如果您起诉离婚就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您有什么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网上找不到答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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