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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发布时间:2022-07-21 01:49:35

❶ 家庭发展的核心是婚姻缔结至新家庭产生的各个经历阶段吗

是的。
家庭发展的核心就是婚姻缔结至新家庭产生的各个经历阶段,当一个家庭里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家庭,那么这个家庭的发展阶段已经快走到尽头了。
家庭关系最初是由一对新婚夫妇所建立,最终因夫妇的谢世而终结。

❷ 我国婚姻法从调整对象上看有何特点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如下特点:
一、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二、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三、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进行了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立法限定。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调整对主要有:
一、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上的含义即结婚的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关系的内部特征。通奸、姘居关系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目的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上的含义,即两性的结合,要成其为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形式,才称其为婚姻。
(4)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婚姻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意义上,家庭包含四个特征:
(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二个人。在常态下,家庭成员同时亦是亲属关系,但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
(2)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
(3)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截体;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了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在内,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权利义务。
二、婚姻法既调整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本法的调整对象的内容,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则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个有特定的亲属身份。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如结婚、出生、收养等;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如死亡、离婚、收养的解除等。夫妻人身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享有和承担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依据的。其他法律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则不然。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因出生这一事件而形成的人身关系自不必说;因结婚、收养等行为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就其本质而言也不是基于经济上目的而创设的。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而且是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局限于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即作为婚姻家庭主体的自然人。

❸ 家庭是什么

家庭

由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广义上的家庭是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家庭形式,包括血缘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等;狭义上的家庭只是指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即单偶家庭。家庭是一种关系密切、共同生活的小型群体,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故被喻为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结果。由家庭的建立产生了夫妻关系,由此再派生出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关系。由婚姻结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是家庭的核心。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同一切男尊女卑、重男轻女、金钱至上、漠视子女利益的剥削阶级家庭关系完全不同,它是以男女平等、夫妻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养老育幼为显着特征的一种新型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家庭的结构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四世、三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渐减少,小家庭逐渐增多。尤其是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因此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则成了大中城市中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

❹ 为什么中国古代婚姻以家族为中心而不是一个人为中心

婚姻制度和社会婚姻关系的现实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 ,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 ,受到帝王的支配 ,也构成了专制制度的基础。我国古代对婚姻的理解,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和对祖先的祭祀,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①婚姻与家庭是联系在一起的,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因此家庭一旦产生,就要直接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家”、“国”实际上是相通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②“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③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高度重视家庭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一些具体的成文规定,之后一直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在古代各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通过结亲的办法增强异姓亲属间的联络[46]。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政治、经济的目的,僻如,《红楼梦》里揭露的金陵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互相勾结的主要方式,就是互通婚姻,利用亲戚关系巩固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利益[47]。而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的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自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结婚之具有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之神圣义务,我们更不难明了为什么独身及无嗣被认为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十足的是这种精神的表现[48]。“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49]。得出这个结论后我们再反观以上种种的婚姻制度的形成便觉得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那么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子女往往因儿女情长而放弃了家庭利益,而更”理性”的家长则往往代表了家族利益),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

宗法观念的出发点——家庭,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始至终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证社会一致及压抑个人能动性的主要工具”[50]。婚姻是家族的婚姻,而不是个人的婚姻[51]。

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宗教——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家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实体,舍此社会无以维系,传统无由立足。[53]家可以视为国家的缩影,因而维护宗族的利益,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延续至为重要,也是历朝法律关注的焦点。从上述婚姻制度中,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列出无数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或是财产制度的设立,都体现不出男女个人的意愿,他们的自由选择权以各种道德和礼教的名义被剥夺了

❺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家庭是从婚姻初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认得家庭就必须认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匀称的社会形式,是为必定社会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从展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匀称,从实质上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指的社会匀称。它既拥有天生属性,更拥有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两性构结婚姻波及的天生条件,人到必定的年岁,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开窍,天生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两性间的婚姻波及,则是如愿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门径。但是人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特殊于动物,乃是拥有社会规范的爱情行为,它的确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并非集体的两性匀称都能成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会风尚和法律制度的两性匀称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在特殊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特殊时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成婚姻的念头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集团人类而言,缔成婚姻的目标,不外有三:其一,如愿生理的需要;其二,设立婚庭繁衍后辈使种族得以不住;其三,过饱满行运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前者属于人的天生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第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还包括由这种波及进度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难,更完整。

❻ 怎样理解和认识家庭。

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条件。了解家庭就必须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制约,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婚姻形态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结婚姻的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整个人类而言,缔结婚姻的目的,无非就是满足生理的需要,组成家庭繁衍后代使种族得以延续,过美满幸福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6)为什么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家庭成员又是国家的公民,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应该用真诚、理解去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一个家庭、一个人要以积极向上、和谐、理解的态度主动融入社会,以家庭小和谐汇成社会大和谐,对社会进步与发展产生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总之用和谐文化滋养家庭,核心在于化和养。

化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养是丰富知识,提升境界,化和养都要春雨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真正做到用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滋养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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