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什么为中心
“相对稳定”是说他们之间的配偶关系并不是唯一的,只是群体配偶中相对稳定的一对而已。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但并不排斥与其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 “一定时期内”是说,这种“主夫”或“主妻”身份并不稳固,随时会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失去。
对偶婚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后一个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从集团婚(群婚制)到个体婚(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㈡ 在对偶制婚姻下的婚姻以什么为中心
这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和离”简单一点说,就是指协议弃妻,相当于现在的大家自愿离婚,就是指协议离婚。古代还有一种叫 “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呈诉离婚又称官府判离。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婚姻无效制度则古代现代都有,虽然两种的内容不一样。但在概念上似乎也差不了太多。婚姻无效制度:指对违法婚姻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㈢ “对偶婚”是什么意思
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对偶婚为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
㈣ 对偶婚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对偶婚为一种两厢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
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简介
对偶婚
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对偶婚为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
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关系形成的伴侣。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伴侣,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伴侣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伴侣,也可更换伴侣。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伴侣中,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
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㈤ 对偶婚制的分析
1、相对个体的生产方式要求相对个体的婚姻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于是,人们有了由群婚向对偶婚过渡的倾向和要求。
这儿的个体劳动是相对的,是群体劳动中的从属现象,与阶级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劳动的性质截然不同。
2、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相对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
到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从原始的狩猎和采集发展到从事畜牧和农耕,人们的居所相对固定。从而为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共同生活提供了可能。
3、自然选择规律不断排斥群婚制。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排除血缘亲属通婚的巨大威力。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一段话:“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恩格斯:“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至对偶婚时,人类在两性关系方面不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人们在婚配对象上的选择越来越慎重,群婚制逐渐被排斥。
4、婚姻禁例增多,随意选偶越来越困难。
族外婚往往比较固定地发生在两个氏族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亲戚型氏族。在这种长期通婚的过程中,成对偶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姻禁例也越来越多,男女随意选偶的空间越来越小,群婚形式越来越不灵了。一些男女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配偶关系,发展成为对偶婚。男女一旦成为配偶,便就可以称之为夫妻了。
恩格斯指出:“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5、人类感情因素发展的结果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不仅仅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也在人类的精神生活领域反映出来。男女两性的交往也同样道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男女两性之间的交往,就不再仅仅地停留在性本身,它还在不断地丰富着感情方面的因素。这种感情上的升华,使得男女两性在相互交往中本能地、越来越强烈地排斥着其他异性的介入。男女两性共有的这种排他性,随着人们感情和心理的不断丰富和升华,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男女两性的交往,只有在一方身边没有其他异性时,才可能被另一方所接受。这就是说,人类两性交往所发展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个体性交往。
按照世系从母和族外婚的原则,这种婚姻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同后世的嫁娶观念相反,当时实行的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的制度。
对偶婚在世界许多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以及人类古代遗留下的大量材料中都得到了证实。
在我国,对偶婚制大概确立于仰韶文化的晚期。我国古代遗留的妻妾制,就是对偶婚具有的主妻和次妻特征的反映。直至现代,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望门居”、“走访婚”、“不落夫家”等习俗,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原始时代对偶同居、夫从妇居的遗留痕迹。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着“望门居”的习俗。(亦称“阿注关系”。在纳西语中,“阿注”为朋友之意。女“阿注”住在娘家,男“阿注”在晚上来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离开,回到自己家中。)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还通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即女方虽已成婚,但在生育子女以前仍居娘家。在此期间,丈夫采取上门拜访的形式,夫妻在女方娘家会面或同居。)的惯例。 1、与群婚相比,配偶范围逐步缩小到相对稳定的成对男女之间
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配偶的同居仍显得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
对偶婚姻并不稳固,双方的离散非常地随意和自由,极易为双方或一方所破坏。
3、对偶婚仍属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偶婚制下的家庭还不可能脱离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在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细胞组织,与后来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家庭完全是两码事。
在对偶婚存在的社会阶段,母系氏族以及后来产生的父系氏族,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组织。
4、对偶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它既具有群婚制的某些特征,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在不断地减少多偶因素的过程中,为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创造着条件。
对偶婚的早期,存在于母系氏族家庭。在母系氏族制和族外婚制下,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他们所生子女,成为母方氏族成员,世系从母。
对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一系列重要后果,包括提供了判明子女生父的可能性。
子女一旦能判明生父,就为氏族从母系转化为父系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㈥ 为什么中国古代婚姻以家族为中心而不是一个人为中心
婚姻制度和社会婚姻关系的现实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 ,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 ,受到帝王的支配 ,也构成了专制制度的基础。我国古代对婚姻的理解,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和对祖先的祭祀,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①婚姻与家庭是联系在一起的,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因此家庭一旦产生,就要直接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家”、“国”实际上是相通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②“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③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高度重视家庭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一些具体的成文规定,之后一直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在古代各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通过结亲的办法增强异姓亲属间的联络[46]。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政治、经济的目的,僻如,《红楼梦》里揭露的金陵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互相勾结的主要方式,就是互通婚姻,利用亲戚关系巩固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利益[47]。而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的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自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结婚之具有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之神圣义务,我们更不难明了为什么独身及无嗣被认为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十足的是这种精神的表现[48]。“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49]。得出这个结论后我们再反观以上种种的婚姻制度的形成便觉得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那么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子女往往因儿女情长而放弃了家庭利益,而更”理性”的家长则往往代表了家族利益),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
宗法观念的出发点——家庭,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始至终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证社会一致及压抑个人能动性的主要工具”[50]。婚姻是家族的婚姻,而不是个人的婚姻[51]。
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宗教——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家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实体,舍此社会无以维系,传统无由立足。[53]家可以视为国家的缩影,因而维护宗族的利益,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延续至为重要,也是历朝法律关注的焦点。从上述婚姻制度中,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列出无数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或是财产制度的设立,都体现不出男女个人的意愿,他们的自由选择权以各种道德和礼教的名义被剥夺了
㈦ 何为对偶婚制度
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排除血亲通婚的禁例越来越严格,终于摈弃了任何形式的群婚制,代之以对偶婚制。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并不是男女双方的牢固结合,很容为男女双方或一方所破坏。对偶家庭也很脆弱,在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上,它是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存在的。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成婚后定居于女方氏族,所生子女是母方氏族的成员而不是父氏族的成员。对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了一系列重要的后果。过去在群婚制下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现在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说来也是能够确定的了。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亲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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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1、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2、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4、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国古代婚姻经过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8)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以什么为中心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无自主性,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
2、承嗣性,古代男女双方结为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
3、抑女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力较强;
4、买卖性,父母把儿女的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妻子可任由丈夫买卖
5、繁缛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时婚后礼节十分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