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神设立的婚姻是怎样的男女结合神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甚么
完成神旨
(创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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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神的计划?2.
服事上帝
(创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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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管家和帮手
?3.
传宗接代
(玛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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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着敬虔后裔
?4.
成家立业
(诗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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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皆是家业
?5.
享天伦乐
(创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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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结合奥秘
?6.
免得犯罪
(林前7:9)
...
--
避免情欲试探
?7.
身心满足
(箴5:19)
..
--
使人知足快乐
创2:24
“因此,
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注意三个动词:
离开,
连合,
成为一体
2. 一夫一妻制的来源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西方,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西方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在古代的中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是错误,自秦一统天下,中国就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尤其是在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古人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至于纳妾只不过被人误解了而已,就算公侯纳妾都有严格的规定,妾的地位在家中是非常低下的,除了继承香火这个作用,与妻完全不能同日而语。妻可随便责罚妾,可以无需丈夫同意,把妾卖掉,妾地位还不如婢。
至于小说电视剧中随便就出来的平妻,那只是人随意杜撰,实际只有一种人能取平妻。事实是:假如某人的父辈有俩兄弟,他的父亲有俩个儿子,而他父亲的兄弟却无子嗣,然后他被过继到父亲的兄弟名下,成了父亲兄弟的儿子,然后他娶了一个老婆。如果在这个时候,他的兄弟,也就是他原来父亲的儿子殇了,也就是死了,原来的父亲便没有了子嗣,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能在娶一个妻子,用来继承原来父亲的香火,这就是所谓的平妻。而且只有这一种情况下,才允许娶平妻的。
中国古代人是只有一个妻子的,就算公侯纳妾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不是一夫多妻。只不过为了解放女性而将一些古人的规矩妖魔化了而已,就比如古代修妻制度的七出,这完全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护规则,而不是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不堪,不了解的人可以去看看这七出是哪七出。
1545年至157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早在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占有女奴的习俗存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因此,在神前发誓的婚约,是“安定而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持续”,既已结婚,就不得离婚。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基督教国家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成为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但是,在一些非基督教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3. 古代西方有没有一夫多妻制度
1545年至156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公然纳妾的习俗存在。一夫一妻制是基督教的婚姻法。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因此,在神前发誓的婚约,是“安定而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持续”,既已结婚,就不得离婚。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基督教国家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成为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但是,在一些非基督教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所以说一夫一妻是受教派影响!
4. 法律有没有规定婚姻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相关的法律均没有“婚姻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类似描述,也不可能有类似描述。但是,《婚姻法》原则已经确立了“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一【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文字语言的运用模式】
【1】法律的文字语言具有严肃性
法律是严肃的、理智的、也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条款的文字语言具有非常强的缜密性,每一个字词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这就注定了所谓的法律上的咬文嚼字。法律的文字语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不宜使用模糊性文字】
由于其严肃性原则、理智性原则,在法律条款中不宜使用带有形容、比拟和寓意性的词语和概念。因为这些词语和概念具有模糊性,有夸大或者缩小实质性概念的弊端。法律上的文字语言必须是严肃的、正统的、定义缜密的词语与概念。
二【《婚姻法》原则实质确立了“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虽然法律条款中没有“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类似描述,但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了“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婚姻法》的第一章中。这一章条款明文规定了“婚姻神圣”最基本的几个原则:(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综上这些,明显体现了“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
5. 一夫一妻制是在哪里诞生的
由对偶婚发展而来。它是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产生的,建立这种婚姻的目的在于确保所生的子女出自一个父亲,以继承家庭的财产。在远古的时代,一夫一妻制比较固定,不过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妻子没有这种权利。中国的龙山文化就出现了一夫一妻的合葬墓。 到了后来,主要是封建礼制完善之后,一夫一妻制写进了律法。《唐律疏议·户婚》明确 一夫一妻制
记载,“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对于后世讲的一夫多妻,可能是将妻、妾混淆了。在古代,妾是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的。“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所以,我们自古以来,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当然,在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里的妾包括了滕、婢等)。 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世系与财产继承开始父系计算而形成。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中国自西周建立中国传统礼教以来,就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后世也一直遵行这一规定。《唐律疏议·户婚》中明确记载,“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1545年至156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公然纳妾的习俗存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因此,在神前发誓的婚约,是“安定而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持续”,既已结婚,就不得离婚。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基督教国家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成为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但是,在一些非基督教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编辑本段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经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孕育发展,总体而言,到了夏商时期已得到基本的确立。但无论哪个地方、哪一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便会衍生出一夫多妻的现象。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初期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而言,仅是女性和广大平民遵循的婚制,对于王公贵族而言,这不过是一个障人眼目的幌子。在表面上他们打着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的旗号,而实际上却拥有一个以上乃至无数的非法定配偶。这种在一夫一妻制名目下的一夫多妻现象在夏、商时期可以说是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竹书纪年》说:“(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又如,《管子?轻重甲篇》:“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充分说明夏桀王事实上的荒淫无度的多妻生活。 在商朝的“周祭”祀典中,绝大多数的王室明文上只有一个王后可以进入祀典,出现在祀典上的王后,都是法定的配偶,个别王室的配偶也见有同时 2—4 个出现在祀典上的,这并不是多妻的表明,而是因王后早死早逝或后代追认生母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上并不违反一个法定配偶的规定。显然,在商代王室的“周祭”祀典上,我们是查不出真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证据。但可以说,祀典反映的只是表面文章,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商王除了一个法定配偶外,还同时拥有不少不能进祀典名单中的非法定配偶。如以中兴商朝闻名的武丁王,在位 59 年,祀典上他有三个法定配偶,很可能是因为配偶早死而造成的。除此之外,非法定的配偶,据胡厚宣先生的研究统计,共有 64人之多。由于武丁如此多妻,故其儿子也很多,据统计至少有 53 人。触类旁通,从武丁法定一偶实际多妻的现象可以推知,商代王公贵族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都毫不例外地伴有多妻现象,而当时平民百姓的婚姻才真正代表商朝的一夫一妻婚制。《周易?渐第五十三》九三爻辞说:“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在丈夫外出参加征战没有返家的期间,妻子即使是怀孕了(因这是与别的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腹中的孩子断然是不能生下来养育的。这便是当时严格束庶民百姓婚姻和女人贞操的社会道德规范
6. 谁是中国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人
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是单独的某个人。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6)神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人类社会除了一生只有一名配偶的一夫一妻外,还有系列一夫一妻制(serial monogamy),即一生中有多名配偶,但同时不会有超过一名配偶。有人认为人类是一种系列一夫一妻制的动物。在遗传学上,人类并非严格的一夫一妻动物。
宗教道德情操上的说法是,一夫一妻彼此忠诚,才真正为人,否则与畜生禽兽无异,犯下邪淫原罪于轮回之后也将成为畜生。
在大多数的国家,一夫一妻制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这些地区,有仍维持婚姻关系之配偶而再度与第三者结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此外,有些国家可能会基于道德或优生学的观点,为避免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导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遗传性疾病机率,或产下畸形儿,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为。
7. 一夫一妻制怎么形成的
哺乳动物单一配偶制来源未有定说。可能来自雌性动物不能彼此和谐相处,彼此相距较远,雄性动物不能阻止其他雄性动物与配偶交配;或为了防止雄性杀婴。(来源:维基网络)
也有一说是:建立这种婚姻的目的在于确保所生的子女出自一个父亲,以继承家庭的财产。
其他说法: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西方,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西方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传统东方的“一夫一妻”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 而西方的一夫一妻对男女双方都是一样。
1545年至157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早在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占有女奴的习俗存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因此,在神前发誓的婚约,是“安定而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持续”,既已结婚,就不得离婚。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基督教国家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成为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但是,在一些非基督教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详见:http://ke..com/view/942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