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法律对婚姻有保护吗
法律当然保护婚姻,之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对婚姻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从婚姻的成立,到夫妻间婚前个人财产保护,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使用等等都有明确的条文,即便离婚时,法律也对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子女如何抚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护航,很多人的婚姻,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当然,婚姻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有些问题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很多人不好好过日子,把一个本来幸福的家给折腾散了,这样的人也不少,总之,珍惜彼此,才能使姻得到最好的保护!
❷ 法律为什么不保护爱情,保护婚姻
法律的作用是救济人民,是被动的方式.意思就是说,当你的真正的权利义务收到侵害的时候,法律才会站出来替你维持公道!而爱情,只是一种个人的感觉,一种不是生活必须品的存在,它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的正常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婚姻是规范夫妻双方的行为,是夫妻双方财产的有效证明和保护!财产等这一类的东西才是真正会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所以,法律才会首要保护婚姻,而爱情是用其他,例如道德伦理来规范人们心中的欲望了。当然,现今的法律完善程度日新月异,在往后的日子里,也许就会有类似保护爱情的条文了。
❸ 婚姻被破坏其实比被抢劫财物更痛苦,为什么法律不予以严惩呢
法律规定有婚姻自由,因此,在感情破裂时,法律允许离婚, 且婚姻被破坏属于道德上的问题,是不可见的,不在法律范围内,在道德范围内,需要人们自行规制,破坏婚姻者因此也受到公众谴责,社会舆论压力,是道德与内心的谴责,行为与责任是一致的,都为道德上的。
❹ 事实婚姻是不是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4)法律为什么不重视婚姻扩展阅读:
事实婚姻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❺ 法律为什么不保护“恋爱关系”只承认婚姻关系
因为婚姻是具有合法效益的,结婚有结婚证,恋爱却没有什么可以证明的。
青年男女恋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情投意合,确定恋爱关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断绝恋爱关系;需要长期了解,然后决定是否确定恋爱关系。恋爱过程有的时间短,有的几年。尤其是早恋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不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升学、就业、进城、提干等个人条件的改变,可能导致思想变化,影响恋爱关系。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则便于青年男女自由选择伴侣,更加适应恋爱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避免双方或一方不完全自愿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后生活美满幸福。
❻ 事实婚姻,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不支持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❼ 为什么现代的法律连婚姻也要管古代的法律都不管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弱者,限制强者,惩罚犯罪嫌疑人,如果法律不管婚姻,有钱人会用婚姻的名义玩女人,每天换一个都可以,那女孩子都遭殃了,穷人可能会娶不到老婆,社会就乱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❽ 事实婚姻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法律之外的婚姻,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事实婚姻,这样就有一个漏洞,已婚人士和他人同居也可以是事实婚姻,如果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就同样保护了出轨行为,就违背了法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