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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多少婚姻

发布时间:2022-07-14 21:37:51

⑴ 唐代大诗人李白一生一共有几任妻子,都有谁

提到唐朝诗人的婚姻爱情,人们耳熟能详的是杜甫对于发妻的一世爱恋,以及李商隐对爱情的忠贞不二,还有元稹对于亡妻的深深怀念。

但对于在我国文学史上拥有崇高地位的天才诗人李白的婚姻,人们就不甚了解了。也许是因为他“光焰万丈长”的诗歌太过于惊艳,也许是因为他满腹才华却一生无缘功名太过悲剧,后世之人反而对他的婚姻和家庭不够关注,导致这方面的历史记载相对匮乏。

也就是在这段时间,李白遇到了他的第二任明媒正娶的妻子宗氏。宗氏夫人与许氏夫人一样,也是宰相之后,其祖父宗楚客是武则天从姐之子,在武则天和中宗时曾三次拜相。李白与宗氏夫人在梁园结合后,继续漫游各地。

安史之乱爆发后,避祸于庐山的李白似乎迎来了转机,得到了永王李璘的垂青,请他出山进入永王的幕府。后来永王兵败,李白也受到牵连,被捕下狱。宗氏听到消息后,为丈夫多方奔走,啼泣求援,李白终于在众多友人的帮助下才免于死刑,被流放夜郎,后在巫山途中遇赦。

其后,大难不死的李白就此长时间在岳阳、江夏一带滞留,竟然再也没有见过宗氏一面,两人的婚姻实际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况。

关于李白和宗氏是否育有后人,史书上并无记载,有观点认为,他们夫妻俩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大多数人认为没有资料表明有这个女儿的存在。

关于李白和杨贵妃,民间广为流传一种说法:李白之所以离开长安的原因,是因为杨贵妃进谗。其主要依据就是李白所着的《清平调》中的第二首,说李白在此词中,将杨玉环比作赵飞燕,有贬低侮辱之嫌。

不过,这个说法显得极为牵强。

李白之所以进入长安,无非是玄宗看上了他的才华,想把他作为一个御用文人使用。所谓翰林供奉,说白了就是一个娱乐人士,靠着诗词讨皇帝欢心的人。作为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杨玉环,似乎犯不着和李白这样的人过不去。

虽然李白狂放不羁,经常高昂着头,一副超尘脱俗的模样。但李白也不会冒险得罪杨贵妃,这对他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一点好处都没有。而且,《清平调》一词是李白奉唐玄宗之命而作,写成后玄宗爱不释手,立即命人谱曲演唱。如果李白在词中对杨玉环有不敬之言,难道才华出众的玄宗看不出来?

所以,李白之所以离开长安,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他的狂傲不羁,酗酒成性和放浪形骸,和杨玉环没有任何关系。

⑵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四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一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三种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仲裁离婚;第三,强制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一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七出”休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⑶ 为何唐朝公主可以三嫁,古代婚姻制度哪个朝代最开放

唐朝是个开放的国家,经济繁荣昌盛,政治开明,文化程度极高。在一些统治者的勤政治理下,唐朝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

科举考试中出台了殿试政策;唐诗遍布国内;国力方面,唐朝时期,中国成为领土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

人们的精神文明也上升了一个新高度;唐瓷器、唐三彩更是璀璨夺目……有了这些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唐朝的人口快速增加,生产力也有所提高。

当然,这也跟唐代较为完善的婚姻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对个人来说,一份好的姻缘可以让人体验到生活的充实和美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统治。大唐出现盛世的局面离不开这些严密的婚姻法律和开放的婚姻政策。

只有人们的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夫妻和睦,社会才不会有盗贼出入。社会秩序也会稳定,正常的运转。

统治者也方便管理百姓和国家。在这样的太平盛世下,人们才能安心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来满足更多新增人口的需要,国家才可以持续健康的发展至几百年甚至更长久。

⑷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需要遵守哪些条件

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开放,但在封建制度的影响下还是有这许许多多的约束。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各方面都高度发展的一个时期。由于当时的唐朝与其他各国都有贸易往来,久而久之很多西方的思想文化也渐渐的传入了中原,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是十分“开放”的。

总而言之,唐朝虽然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在思想上比较开放,但这也无法改变影响了中国人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

⑸ 唐朝的夫妻有哪些

古人结婚,大约是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周《礼记·昏义》,规定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此后历代大体沿袭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一是斧,二是秤。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 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射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币。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娶周止若,没问题。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色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汉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清朝,只许旗人娶汉女,不许旗女嫁汉人。这就不厚道了。 说完几种特殊情况,继续说纳采礼仪。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奠雁。在按六礼而行的婚姻中,除了纳征(下聘)以外,其余五礼均需男方使者执雁为礼送与女家。因为雁是侯鸟,随气候变化南北迁徙并有定时,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择偶。古人认为,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配偶固定合乎义礼,婚姻以雁为礼,象征阴阳和顺,也象征新娘的忠贞专一。切记,一定要是活雁,事后还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 。当然,即便是在古代,大雁也不容易入手,所以可以用鹅,也可以是雉鸟代替。别的礼物就不多说了。 过了纳采,接下来就是问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卜吉凶。庚贴里的花活可就多了。比如生肖就有讲究,例如,女性忌讳属虎,属羊。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时没有身份识别系统。女方事先请术士改庚帖,可算是家常便饭。比如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体可以改作牛或兔。所以说女性年龄实在难猜。清稗类钞里有一则笑话,有个女的虚改庚帖,“。。。。。。任杭州太守时,妻受四品封。叔子卒后十余年,诸子将为母称七十觞,先期营办,恭人笑止之云: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这么个太太,实在是人生一大不幸。抄一首生肖歌,大家欣赏:子鼠见羊万年愁,不叫白马见青牛,虎见巳蛇如刀割,兔子见龙不长久,酉鸡不与犬相见,亥猪不可见猿猴。别的还有很多说头,就不一一列举了,免得煮酒里嫁不出去老姑娘们对小熊有意见。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妇女的。 双方合过八字,觉得可以,那就进入下一个环节:纳吉。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也要行奠雁礼。也是下正式婚书。有一整套签字等等程序。现在大概算是登记以及婚前财产公正程序。 然后是第四步,纳征 。也叫纳币。通俗一点,就是送聘礼。各代价码是不太一样的。早期,用帛淄,然后金,银,不一而足。南宋《梦梁录·嫁娶》里记载: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三表里,杂用绢一十五匹。 近代就更不用说。顺便说说大陆老电影里的一个细节,一个八路上前方,情妹妹大多会向他要一个鞋样子,代表这门亲事就算定了。 这其实和古风有点关系,古人男方会送丝线这些玩意,女方回礼就是鞋袜这些,象征和谐的意思。反过来看国军老电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虾米的。不是小熊罗唆,这就不吉利。送鞋底,一来有好口彩,二来实用,跑的快,跳的高,还很舒适,即便是闪都比别人闪的帅。手帕呢,挥舞投诚?捂伤口?血书遗嘱?怎么看怎么不吉利。 送过财礼,下来就是请期 。算好良辰吉日,就准备娶新媳妇过门。然后即是最重要的一步。 亲迎。简而言之就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新郎亲迎,古代是要御车至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里头礼节一套,然后迎新娘出来上车,新郎御轮三周,先归。新娘乘后车,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注意新娘所乘之马车,一般都由女方自备,事后三月要由男方送回。谓之“反马”。 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三个月试用期过了,才能正式上岗。不是处女还可以退货,这点最符合中国文化的的核心精神。好!!!!古时还有催妆诗,障车等等说头。比如,唐朝时云阳公主出嫁,男方傧相是陆畅,作的催妆诗是:“云安公主贵,出嫁五侯家。天母亲调粉,日兄怜赐花。催铺百子帐,待障七香车。借问妆成未,东方欲晓霞”。 宫女们因为觉得陆畅操吴音,才思敏捷,都愿跟他开玩笑,宫中才女宋若兰、宋若昭作诗道:“十二层楼倚碧空,凤鸾相对立梧桐。双成走报监门卫,莫使吴歈(吴地的歌曲)入汉宫。”陆酬曰:“粉面仙郎选圣朝,偶逢秦女学吹箫。须教翡翠闻王母,不奈乌鸢噪鹊桥。”(古代就这么风雅,傧相公然和伴娘中的TWINS调情)。现在不行,无厘头的成分居多试看。误区一,拜堂乱拜,现在说得夫妻对拜,说得是两个人头碰头,大大这可不是梁山泊上鸳鸯盗结义啊,古礼,女的先拜,男方回礼,如是者四,这才是王道,夫道,正道。此外说说拜堂地点误区,所谓青庐结拜,其实是北朝礼俗,在唐朝的时候经过变革,才改在堂上。《世说新语》里记载汉朝时,曹操与袁绍去劫了别人的青庐,搅闹婚礼,其实是劫外国人的婚礼,类似于今天中国人冲进教堂去抢个洋妞。误区二,乱穿衣服。现如今,国人习惯乱穿,中式婚礼,旗袍配唐装,(天啊,难道是红白喜事一起办?),没见过正宗的中式婚礼着装吗,凤冠霞帔,这种高级货怎么也比民国四马路的职业标准套装强的多。西式婚礼,戴错花环(一不是野战排,二不是参加奥运会,三不是至尊宝,戴错位置,形势,到底是为什么),戴错戒指(订婚,结婚都搞不清楚),穿错婚纱(明明是新媳妇,偏穿老姑娘出嫁的颜色)。误区三,新房交杯酒,又称合卺。古语有“合卺而醑”,卺的意思本来是一个瓠分成两个瓢:“以一瓠分为二瓢谓之卺,婿之与妇各执一片各执一片以醑。(由此类推,葫芦娃一定要禁播)。男方要记住,喝完之后,要把杯子倒过来,取阴阳和顺之意。不然这辈子就要被老婆欺负了。还有鞋子要放好,不能被老婆鞋子踩到。衣服也不能被压到等等。 当然新婚之夜最重要的是,验红。先抄一首小令,代言男人之苦: 今夜盛排席宴, 准拟寻芳一片. 春去已多时, 问甚红深红浅? 不见,不见, 还你一方白绢。 至于如何验红,嘿嘿,小熊下次再说。累了,先歇会。 婚礼礼仪中,入洞房之后,还有若干注意事项。 其一,却扇,古时,新妇多用扇遮脸,需待交拜后去之。称为“却扇”,和前面说过的催妆诗一样,男方也要做却扇诗。抄一首: 不须面上浑妆却,留着双眉待画人. 城上风生蜡炬寒,锦帷开处露翔鸾, 巳知秦女升仙态,休把圆轻隔牡丹. 莫将画扇出帷来,遮掩春山滞上才. 若道团圆似明月,此中只须放桂花。 当然,要是却扇之后,发现是钟无盐再世,那你也只有把希望寄托在验红了,顶好是货不对版,可以退货。 其二,合髻,也称作“结发”,象征夫妻和睦,永结同心。“结发”的具体操作方式历代不同。秦汉时的“结发”,就是新郎亲手解去新娘在娘家时所结的许婚之缨,即系头发的彩带,重新梳理头发后再为之系上。隋唐以后的“结发”,是男女双方各剪下少许头发,挽成“合髻”,一般都是马上交给新娘保存起来。唐代女诗人晁采的《子夜歌》云:“依既剪云鬟,郎亦分丝发。觅问无人处,绾作同心结”。世人常用“结发”、“合髻”作为夫妻结合的代称,甚至特指为“原配”(亦称“元配”)夫妇。(还有一种辅助措施,叫做上头,指是在出嫁前一天晚上,由娘家人梳头。记得港产TVB老片里,经常有这样情节,一边梳一边唱,“一梳梳到头,牵手到白头.二梳梳到尾,举案又齐眉...,”当然港剧里有这样的桥段,代表这段婚礼一定不成功,大多在第二天婚礼上,不是枪声响起,就是车祸血癌,有情人注定不能成眷属) 此外,还有若干禁忌,比如,揭盖头,一定要用秤杆,用手不行的,龙凤花烛,一定要成双,而且终夕不能熄灭,经常看见影视剧这样的情节,新郎甲一口吹灭了蜡烛,拥新娘乙入帐中,这在古人说来,就叫野合。验红,一定要用白巾,那位说了,用红巾喜庆可不可以,小熊建议你不如用绿巾好了,省得麻烦。

⑹ 唐朝大诗人李白,他这一辈子有过几位妻子呢

我国拥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和灿烂的文明,其中一大重要体现便是文学,不管是先秦的《诗经》、《楚辞》,还是汉朝流行的"赋",抑或是唐诗、宋词、元曲、明清的小说,都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深厚文化底蕴和强大文化创造力。

在繁多的文学形式中,诗可谓是最为流行。而说到我国古代的着名诗人,相信许多人最先想到的,会是诗仙李白。


总的来说,李白的一生有过两次或三次婚姻,这一数字要取决于他是否曾与东鲁的那位夫人有过婚礼之仪、夫妻之名。大体来看,李白的婚姻都还算得上美满,而通过他的感情经历,我们或许可以窥见这样放荡不羁的才子,不为外人所知的另一面。

⑺ 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着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溫納圖萬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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