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川沙结婚档案在哪里调我是在川沙登记结婚的,现在迁户口需要调结婚时的档案,请问到哪里去调
你好 川沙县登记结婚的,现在需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登记处调取档案。
1992年中国政府作出“开发浦东”的决策,川沙县被撤销,浦东新区成立。原川沙县的婚姻档案应移交浦东新区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局。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⑵ 调取婚姻登记档案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时夫妻关系的法律证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理的,我们也应该保证结婚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当结婚证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应该及时办理更正。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⑶ 婚姻档案证明怎么调取
法律分析:
调取婚姻档案证明,是当事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也就是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去当地的民政局调取。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记档案有几种情况,一是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三是因诉讼案件,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而言,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是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衍生问题:
可撤销婚姻情形有几种?
可撤销婚姻情形: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
⑷ 去婚姻登记处调取档案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
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
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⑸ 我是2006年在浦东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在要调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到什么地方去调
你是在浦东民政局登记结婚的,要调结婚登记档案当然只能去浦东民政局,其他地方没有你的结婚登记档案。
⑹ 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带什么手续
首先你应该弄清楚——结婚档案并不是在民政局。民政局是个行政机关,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保管“结婚档案”。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或是对“婚姻档案”(电子档案)的保管,都是在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其次,“结婚档案”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并不能随意调取。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或是相关的手续,作为公民个人,不得调取“结婚档案”。
第三,建议你先与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将为什么要调取“结婚档案”的理由向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说明,他们应该会给你一个说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⑺ 去档案局调结婚档案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⑻ 结婚登记审查表怎么调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调取结婚登记审查表的,可以由婚姻当事人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前往民政局进行查阅;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由结婚当事人办理委托授权书授权第三方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要进行公证;如果是因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即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询的,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即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