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的几种形式
两方都火热,一方热一方冷,两方都冰冷,属于即使都冰冷也不能离婚的
2. 在婚姻中无效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情形是重婚行为;结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当事人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当事人的结婚行为才会无效,并且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 中国传统婚姻的类型都有哪些
婚姻类型,指的是男女双方选择配偶到嫁娶成婚等一系列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其中包括了很多制度、地方习俗、伦理准则及审美取向。
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民间婚姻形式多种多样,多到不好分类的地步。有人总结,到明清时期,中国民间的婚姻形式足有15种之多。盛义在自己的《中国婚俗文化》里将其分门别类,列出七大类:血缘婚、氏族婚、掠夺型、财产型、补偿型、信仰型和其他类。
4. 婚姻有多少种形式
婚姻,以一个女人的眼光看来大致可以分成四种基本形式:甜蜜的婚姻、不幸的婚姻、凑合的婚姻、能忍的婚姻。而我们的婚姻大多是凑合的婚姻或者是能忍的婚姻,它当然是不完美的有缺憾的,有着深深的心酸和无奈的. ·四川严防甲型H1N1流感 ·美女时尚秀火热征集两个花前月下信誓旦旦的人,怀着一份美好的期盼走进一个被称为“家”的地方。“家”本该是个充满爱意与甜蜜的温馨港湾,让疲惫的你我在港湾中有一杯飘浮着热气的茶,让生病时的你我在港湾中有一种无声的关怀,让下雨时的你我在港湾中有一把小小的伞,让不快的你我在港湾中能愉快.让岁月把你我在港湾慢慢变老,让你我在港湾中共同经历世间的灿烂阳光和风风雨雨,让你我在港湾中相依相携走向那个未知的世界。 曾经的甜言蜜语被抛到九霄云外,曾经的那份牵挂已随风飘散,记忆中留下的是彼此痛心疾首的伤害,伤害过后的那种冷漠是无庸讳言。这时围城内的你我,想的最多的就是婚姻的离合。从选择了婚姻的那一天起我们就选择了一种义务,一种为人妻、为人夫、为人母、为人父的义务;和义务紧密相连的是权利,如要放弃婚姻,同时也就放弃了权利。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想要走出让人心酸而又无奈的婚姻,放不下的是太多的牵畔。而不走出这让人漠然的婚姻,心中又充满不甘。一个朋友说:无论发生什么事,都要永远记住:爱自已,就是爱你所爱一切的最好表达方式!如何爱自已?那就是让自已能在阳光下唱歌,能在月光下跳舞,放下不甘心放下的,迎着太阳轻装前行,去寻找自已的天空,绝不向岁月低头!
5. 常见的婚姻家庭形式可主要分为哪三种类型
第一种婚姻形式:两个物质世界的人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两个人都是追求物质生活层面的人,讲究的是物质生活的满足,两个人的追求一致,兴趣相投,只要物质生活能够满足,是可以走到一起而且可以长久的。但,如果生活一旦出现经济危机,也就会有一方的背叛或者双方的彼此背叛对方。
第二种婚姻形式: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一个人追求精神世界的繁华,而另一个人追求的是物质生活的享受。可以说,在这三种结合中,这种结合是最煎熬人的,也是最不匹配的。这样的结合,离婚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因为三观不同一:两个人同时看一场演出,追求精神世界的人看得泪流满面,追求物质生活的人早已经流着哈喇子酣然入梦。对事物没有统一的认知,就是生活里的所有的矛盾的根源,所以,一个生活在物质世界里的人和一个生活在精神世界里的人是很难在一起的,甚至连凑合都不可能。
第三种婚姻形式:两个追求精神世界人的结合。这种同为追求精神世界享受为生活里的两个人可以说是婚姻的最高级别,也是最匹配的。
然而,这种生活的追求者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生活在这种世界里的人一般都比较敏感,自己的想法不愿表达出来,一般都是让对方猜测,如果对方猜不出来,两个人之间的隔阂就会越来越深,到最后可能成为没有分手理由的分手。
6. 中国传统婚姻类型有哪些
婚姻类型,指的是男女双方选择配偶到嫁娶成婚等一系列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其中包括了很多制度、地方习俗、伦理准则及审美取向。 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民间婚姻形式多种多样,多到不好分类的地步。有人总结,到明清时期,中国民间的婚姻形式足有15种之多。盛义在自己的《中国婚俗文化》里将其分门别类,列出七大类:血缘婚、氏族婚、掠夺型、财产型、补偿型、信仰型和其他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婚姻类型在不断地消失,新的婚姻类型也可以不断地出现。近年来,王小波的妻子李银河一直在呼吁给同性恋立法,准许同性恋结婚等问题,所以,不久的将来,中国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同性型。当然,它不是中国传统婚姻类型,所以,不在我们的讲解之列。 另外,血缘婚、掠夺婚、氏族婚等上古婚姻形式,因在上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近古以来的典型的婚姻类型,而且可能和一般人的分类不同,也算是"一家之分"吧。
7. 常见的婚姻家庭形式主要分为哪三种类型
形式之一:以对家庭的建设完善和成就感为满足型。
如果两个人,是以这样的目的价值取向的婚姻,若要得到幸福和满足,条件是:首先,彼此嫁给了爱情。之后是,孩子的获得达到预期。再之后是,事业或者家庭财务不断完善与增值。也就是说,爱情被转化成家庭个因素的发展与优化趋势。许多成功的商人家庭,这样的特征明显。因为他们的目的明显,核心坚实。趋利避害。
形式之二:以个人获得外在的认可为满足型。
这一类型的目的是:得到家庭以外成员的认可为满足。存在这样类型的人,比较淡化利益,也比较淡化家庭,他们不是以家庭建设的成就感为满足,而是以获得家庭之外的人的认可为满足。有时是领导,有时是权威,有时是偶像,有时是特定的人或者某群体。
这样的婚姻家庭没有核心目的,是以婚姻存在的两个人之一的个人寻求外在情感满足为目的。如果两个人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婚姻存在的长久性不大,如果其中一个有上述特征,那么,婚姻的存在必是妥协型的。貌合神离。
形式之三:单体存在。
单体存在,不算是婚姻形态。但是,到了或者应该结婚的人而不婚,属于零婚姻。其实就是站在婚姻之外的单体。这样的人该婚而不婚,无外乎两个因素:身体的,和心理的。身体的,包括比如性冷、洁癖性强迫、不孕、中性人等。心理的,包括比如同性、严重交流缺陷、恐惧、厌倦者等等。
8. 婚姻的形式
从古至今,婚姻有多种形式出现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乱婚
无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称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4.普那路亚婚制
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7.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8.单偶制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9.事实婚姻
指未经法律登记,但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
10.走婚
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
11.闪婚
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
12.网婚
在互联网上结为虚拟夫妻。
13.同性婚姻
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14.冥婚
为已经去世的人举行婚礼,将双方结为夫妻。
9. 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来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指的是年龄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自愿,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就是必须进行婚姻注册登记。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