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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隐私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7-08 18:43:48

① 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不

你好,夫妻之间,当然要有隐私。
人与人之间都是需要隐私的,在国家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人有隐私权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夫妻就要剥夺对方隐私权。
应该相互信任才是好婚姻,要尊重对方,给予对方空间和时间,因为每个人都有秘密,只是可大可小而已。

婚姻法对隐私权的解释

隐私权不是婚姻法的规定,民法通则有笼统规定,侵权责任法要明确规定。

③ 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隐私的规定

《婚姻法》中对于隐私的规定比较原则性,比如《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详细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一般是以侵犯人格权或者名誉权提出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何内容

法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⑤ 婚内隐私权在婚姻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婚内隐私权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在其它法律中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民法通则有笼统(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隐私权明确规定,但没有关于婚内隐私权规定。

《侵权责任》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⑥ 婚内出轨属于个人隐私吗受法律保护吗

婚内出轨这种做法,会导致夫妻生活不和,家庭关系紧,矛盾激化,甚至闹成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可悲结局。若是有了孩子,还会给孩子带来伤害,后患无穷。

告诚有出轨行者,面对眼花缭乱的社会和色情的诱惑,一定保持清醒头脑,为了真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要控制好自己的冲动情绪,把握好尺度,绝不迈"雷池一步"。不然,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⑦ 婚姻法的隐私权保护隐瞒对方参加派对舞会的权利吗

当然不保护了,参加舞会party的这种就不属于是隐私。

⑧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一、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⑨ 婚姻法最新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2020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法》已成为《民法典》中第五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即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⑩ 什么是家庭隐私权

家庭隐私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的,我只是把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同学们对这个问题加以了解。家庭隐私的主体主要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我们讨论它的存在基础,哪一些属于家庭隐私,需要深入研究。 家庭隐私的范围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的住址、电话、家庭的遗传情况、家庭的社会关系、家庭正常的监护和抚养状况、收养状况、家庭生活的安宁、家庭内部的信息等等。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打妻子,这个事情发生了以后,双方的当事人都认识到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家庭的安宁不愿意把这件事去公诸于众。这个时候有人要刺探家里发生的事件,对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没有什么好处,他们是想把它作为一个隐私来加以看待。这样的情况我想总是存在的,可以举出很多的例子来。比如2002年在媒体上出现了一个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就是延安的黄碟案。夫妻两人在家里面看黄碟,遭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法学家》去年作了一期评论,就是关于里面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的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我是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这里也涉及到家庭共同隐私的问题,首先是家庭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所侵扰,看黄碟有可能是件坏事,但是它毕竟发生在家庭之间的一种私生活,任何人没有必要去打扰,甚至进行处罚。后来这件事很快就出现了结果,大家一致的认识是,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还有一种对广义的私生活安宁的理解包括了一些家庭关系,比如说唆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诱拐孩子。对此一些比较广义对隐私的解释上是将它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但是我们没有把它解释得那么宽泛。我也一直没有对它下一个结论,到底是不是要把它解释到隐私权的范围里面,确实还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专门谈到破坏家庭监护关系,对家庭关系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民事责任,说明我们的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尽管还没有明确的把它纳入到私生活安宁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案件确实存在的。 需要讨论的是家庭隐私保护要遵循哪些原则。家庭隐私保护首先是要遵循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原则。对此《统计法》第十五条有一项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家庭隐私的保护还要遵循这样一些规则,就是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的保护相对弱化。如果你是一个非常出名的公众人物,那么你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恐怕要少一些。另外一个规则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共同隐私要受到司法调查、国家安全等限制。此外还有特别的规则,这就是共同同意的规则以及利益协调的规则。其他社会关系刚才谈到,比如爱情关系,有的人交朋友交了七八年,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走到一起生活,成为一个家庭,在这样的共同交往中会形成很多不便为他人所知晓的一些秘密,应该归入共同隐私里。还有一些同学关系,从小学到博士需要二十二年的时间,在年份这么长的时间内与同学们一起生活会有很多隐私,有些隐私在同学们之间不是什么隐私,但是踏入社会过了很长的时间,它恐怕就是隐私了,如果再要将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再倒出来,很可能就是一件使人伤感的事情。2000年的时候我在德国进修,没有能够参加大学毕业二十周年的聚会,我给他们写了一封很长的信,主要的意思就是同学们在聚会的时候少喝点酒,不要喝多了以后闹事。最后这封信在聚会的时间被同学们宣读了,但是不管用,结果他们还是喝了很多的酒,喝多了以后就谈了很多过去的往事。有的人是在调侃地谈,有的人是很动真情地去谈,结果谈着谈着有的就打起来了,哭起来了,就因为揭露了一些十几年前同学们之间一些隐私的问题。据说有一个是特别特别的伤感,当时我也不在,如果在的话,还能够劝劝他。(笑)在漫长的同学生活中留下很多美好的记忆,但是有一些是不便于向外人道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说同事关系,有的同事关系在办公室里不仅仅是同事,可能也是朋友。其实我有一个想法,应该把同事关系和朋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的。不知道大家将来工作了以后能不能接受这一点。原则上同事是不便于做朋友的,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多利益上的纠纷。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之间没有什么竞争关系和利害关系。但是由于我们社交的圈子比较小,还有受传统的影响,比如以前讲“以社为家”、“以校为家”等等,把同事的关系搞得特别亲近,往往会发生问题。我的信条就是“同事就是同事”,“朋友就是朋友”,要吃饭要喝酒绝对不和同事去,工作就是工作,不需要有什么感情色彩在里面。表面上看你的工作环境不是那么温馨,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的事情。我们现实中的人际关系通常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在同事中经常会有一些这样或者那样需要保密的私人信息,说不准那一天闹翻了,你的信息就可能被传播了。我这里没有任何向大家灌输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想法,人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有的人想做一个透明的人,不需要任何的隐私,那是你的选择,而且你也有权利选择去这么做。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向我刚才谈到的木之美这样的关系也会形成共同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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