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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法怎么修改

发布时间:2022-07-05 21:39:38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及修改时间及内容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内容请查阅http://ke..com/view/9433.html?wtp=tt

⑵ 建国以来我国对婚姻法有个几次修改

1 新中国共颁布过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2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3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4 人们常说的新婚姻法应该是指经2001年4月28日修改公布实施的80年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⑶ 中国最新婚姻法是不是改了法定结婚年龄什么时候实施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对于结婚的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具体规定为:《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⑷ 我国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2001年4月28日,我国对《婚姻法》作了修改。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
1.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2.对夫妻财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3.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⑸ 中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六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八百四十三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四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 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八百四十七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 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⑹ 婚姻法会改吗这几年

1 新中国共颁布过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2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3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4 人们常说的新婚姻法应该是指经2001年4月28日修改公布实施的80年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⑺ 我国的婚姻法,有几次修改,修改每次婚姻法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制定,是1950年5月1日。正式的修改只一次。50年、80年、2001年一共有两部婚姻法,2001年为80年婚姻法修改。修改时间可以认定2001年4月28日,内容重点:1、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4、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此外,婚姻法修正案还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⑻ 我国有几次婚姻法的修改。。 其中对保护军婚条款变动有哪些

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行,198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部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的婚姻法。
现行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三个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对于军婚的条款自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没有进行过修改。

⑼ 几年一改婚姻法

重新办户口本时不会自动更改婚姻状况。
公民若婚姻状态有所改变,应该及时带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婚姻证件到户籍部门进行咨询更改的。若公民没有更新资料的情况下,重新办理新的户口簿相关的婚姻资料不会自动更改的;若已经更新过资料,那么重新办理新的户口簿婚姻状态就会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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