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民政局因为个人问题不给我办理离婚我是不是可以投诉
可以的,可向民政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情况属实,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Ⅱ 婚姻登记处该由谁来监督,找哪投诉该部门
当地民政局,或投诉到当地政府办公室。
Ⅲ 临泉县婚姻登记处(康*民)主任乱收费怎么举报
您好,这种违法情况,可以向民政局投诉即可。
Ⅳ 佳木斯政府二半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长时间不上班,只留个电话从来不接,怎么解决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长期不上班,当然在十一长假期间,人家肯定不上班儿了。如果他们从来不接电话,你可以去民政局投诉他们。
Ⅳ 怎么投诉平潭婚姻登记处
有证据直接找民政局领导。
Ⅵ 婚姻登记处不作为在哪里举报
怎么个不作为呀,需要你说详细点,婚姻登记处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民政局
Ⅶ 天津武清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你给他们领导写信吧,领导信箱:[email protected] 参考: http://mzj.tjwq.gov.cn/ldxx/ 武清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 022-29345562
Ⅷ 各人告婚姻登记处怎么告
提起行政诉讼
告它的管理者当地民政局
附
本报长沙4月13日电 (记者 曾妍 通讯员 李革文)今天,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二人到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孙文麟、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鉴于孙、胡二人明确向法庭表示该案不涉及个人隐私,因此,芙蓉区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有近200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Ⅸ 告民政局去哪个部门
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已结婚”了五次!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其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尚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被告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但被告如东县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原告申请。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案件,被告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原告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重大、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
且原告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2020年8月,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
1、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拓展资料】
在婚姻登记中,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发现被人冒用身份结婚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行政机关反映,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原因在于,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被冒用身份登记结婚,该婚姻不具有合法基础,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
2、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撤销,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婚姻登记无效,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名者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姓名权受到侵犯。
4、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冒用者的违法犯罪责任。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可以处200-1000元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冒用他人身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