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彩礼和嫁妆属于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不属于,结婚给付彩礼及嫁妆只是民间习俗,法律不做强制性的规定。
② 结婚索要彩礼属于违法行为吗
结婚索要彩礼不属于违法行为。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婚礼、聘礼、聘财等。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协议初步达成时相互赠送聘金和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支持的情况有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③ 索要彩礼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④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法吗
是违法行为。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如何处理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如果所索取的财物为男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而不属于该男子个人所有,一旦被索取的人起诉要求返还财物,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本身是非法的,给予财物的一方内心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迫于女方的压力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这种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假如是索取的男方个人财物之后男女又结为夫妻的,那么这笔财物应作为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处理。
但是,婚姻法又主张尊重社会风俗,即,如果是彩礼,婚姻法是认同的,彩礼在婚姻法中认定为有条件赠与,如果女方同意与南方缔结夫妻关系,即认定符合条件,故,彩礼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女方接受此彩礼,不缔结夫妻,男方有权要回。(包括嫁妆)
⑤ 收取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回事吗
就算一回事,又怎么啦?
婚姻自由,如果女方家要求你给多少钱才嫁给你,你也可以不要对方嘛。当然,对方也有不嫁给你的自由。
⑥ 婚姻法名词解释什么叫“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⑦ 什么情况下以骗钱为目的而结婚的叫骗婚
在一些情况下,以骗钱为目的的结婚叫骗婚。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就是他,首先是以谈婚论嫁为基础。然后呢?向对方索要高额的彩礼。等女方拿到彩礼以后呢,女方并没有和男方结婚登记。女方就以各种理由逃避结婚,或者携款逃跑。这也是一种骗婚。
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方家拿了彩礼以后呢,女方和男人没有发生过真实的夫妻生活。女方总是三天两头的往家跑。没有各种理由的不回家,男人这边。几次去接也不回来。而且两个人也没有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二。有很多骗婚的女方,为了拿到彩礼钱。匆匆的给两个孩子办了结婚手续。把彩礼揣在兜里,以后呢?就说两个孩子总闹分手,然后就要求分开。因为他们已经领证了,在现实生活中就属于受法律保护,它们分开呢,也就属于离婚,这样子就算法院判决的话,也不可能全部归还彩礼。所以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就是两个家庭的孩子都已经分手,而且财产都已分割完。但是女方家拒绝。归还彩礼钱,也属于骗婚的一种。
所以任何事情发生了,都是有它的必然性。那就是农村大龄青年的这种找对象难成家难。所以他们急切想找一个对象。两个人没有相处多久就着急结婚了,有的还不到法定年龄。这样子很容易让别人钻漏洞,特别是两个人,没有什么感情基础,走在一起总会发生一些矛盾。时间久了,两个人因为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对方,就匆匆的结婚,这样子没有什么共同语言,自然就会发生最终分开的结果。所以我们在找对象的时候还是稳妥一点,最好不要结婚,太匆忙,一定要了解清楚。一定要是彼此适合才结婚,而不是我们需要结婚才结婚。
⑧ 什么是买卖婚姻它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对买卖婚姻的处理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都有利用婚姻而索取财物的目的,但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1、两者索财的主体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女方较多)向另一方索要,有时虽是父母索要一般也是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确定或订婚后,对子女婚姻不存在包办强迫;而买卖婚姻是由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向对方当事人索要。
2、两者婚姻构成的性质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关系上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无第三者包办强迫行为;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上最起码有一方不愿意,是第三者强迫当事人双方结合的,完全属于封建买卖婚姻的性质。
3、两者所产生的后果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产生于双方自愿结婚基础上,给予财物的一方虽经索要,但能自愿交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会发生严重的后果;而买卖婚姻由于第三者的强迫包办,违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容易造成逃亡、伤害、自杀或他杀等严重后。
4、对两者的处理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处理,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责令违法所得人返还财物;而买卖婚姻,违法取得者其所得财物原则上应收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