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⑵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是女儿的,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不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补充问题的回答:
修改表述如下:
现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张小三个人所有。
法官的考虑有可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比如该房产归属于女儿个人将对另一方极大的不利,也有可能要根据其他的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⑶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提到的“明确”指出给某人!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你继母并不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假如离婚,无权要求分割。
只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之处,遗嘱公证与否,均有法律效力。只不过已经过公证的遗嘱,更具公信力和证明力。
⑷ 新婚姻法中第十八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摘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意思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⑸ 关于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继承与父母出资购买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继承父母财产,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子成年了,在爷爷奶奶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的。爷爷奶奶如有自己的父母、子女或相互配偶,孙子女这一辈就没有继承权了。
⑹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三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的财产如果在遗嘱中或赠与时,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该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⑺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⑻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你好,第十八条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⑼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这个是什么时候定的制度啊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
(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 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
(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 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
(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旧《婚 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5)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