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新婚姻法你们啥感觉
我觉得保护两端的利益极穷&极富 极穷的用尽毕生的财产给儿子买房结婚 离婚后不会被分去 也算是挽回损失 对于富人来说则是各不损害 但最惨的就是不穷不富的人了
B. 讨论对婚姻法的看法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是基本原则、是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有这样的规定。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有以下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C. 大家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为什么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现在男人在外面玩就可以说是应酬,就可以说的逢场作戏?就可以没有违反道德!那女人是否也能怎样做?也能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不带孩子不持家!让你们男人来忍受独守空房的滋味!这样的女人你愿不愿意取???如果女人强势了我只能说男人肯定造孽了,肯定痛苦了!为什么当官的人基本是男人?为什么我们的主席总理等等中央官员也都是男人!我只能说如果女人强势了,这些职位,大多数都会是女人的!那又怎么来显示男人的特征?毫无特征!并且还比女人少了个特征就是生孩子!那这样男人还有什么用?不就是一个输送jingye的机器!我这样说的确有些牵强!但肯定是事实!本来现在的男人女人都很现实了!这样一弄,完了,更不得了了!
我身边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我朋友和他老公八年的感情,在今年我朋友怀上孩子三个多月的时候,他老公不要他了!本身小两口是有房有车,还有两辆大货车在经营,房子车子都是按揭的!房子也是今年才刚装修完,花了十五万,全是我朋友一个人亲力亲为请工人装修的!很是辛苦!之前因为两人感情好,房子车子都写的男人的名字,我那单纯的朋友也没有多想,心想反正结婚后都是共同财产!到现在老公不要他了!你们说他们的财产应该怎么分?现在孩子还在肚子里!如果说不要的话!我朋友也舍不得!因为和那男人在一起之前打过几次胎,这次都是好不容易才怀上的 。就这事,按常理起码这套房子应该归我朋友吧?但是那男人居然不同意!甚至连一半都不行,(真是玩小三玩昏了头)最后协商给我朋友十万块钱,不要孩子,每月给小孩600元生活费!我那可怜的朋友也同意了!他们是在7月离的婚!你们说说如果他们离婚这事要是拖到了八月份!我那朋友是不是连十万块钱都没有了?是不是要怀着孩子到处流浪去啊?(因为是外地人,怕父母担心,也没有跟父母说。)你们说这些男人胆儿大不大?亲戚朋友都不认了非要和小三好!他的父母也是超级没人性的!也不管他儿!这些人活着还干嘛呢?
这样的例子还多得是!你们说说,研讨<<新婚姻法>>的人周边就没有这些案例吗?现在这个社会肯定多得是!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原来哪些真正想骗婚的人还是制止不了!他们肯定还会想到其他的途径行骗!如果是想打击骗婚的人!完全可以用法律的其他条款去打击!怎么能用房产这个事来打压呢?这难道是变现性的在打压房产市场???真是太荒谬了!
D. 你怎么看待新婚姻法
看看新婚姻法这后就能感觉到了,他基本上把女性以家庭为生活核心的东西,打破了,一定离了婚,女人将没有房产,无家可归,而这样的话,男人就不用担心离婚后会需要把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分给妻子,所以这样会助长男人找小三,而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更详细的可以看下他的全面解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婚姻无效,这种无效虽是自始无效,但需要有权机关确认。非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是因其具有可撤销情形,则得向有权机关主张撤销。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胁迫婚姻才是可撤销婚姻。 但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无疑给行政机关克以重任,而且这条的目的并未明确,可操作性实差,是不是说如果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改正,如不改正,将面临行政诉讼败诉的局面,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是否有实质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呢?如果没有该种义务,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有权给行政机关克以如此义务呢?如果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为何要承担责任呢?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司法解释是基于民事诉讼中人身不具有可以强制性的特点,而确认的一条举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是对举证规则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一次应用。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一定程度上为被生而不养的子女、夫或妻实际只有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和实际抚养人提供了救济依据。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法院的懒惰,父母有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是《婚姻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前法院在拒绝受理婚姻持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时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是法院懒惰不守法的表现。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规定的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虽然较之前有进步,但是何为挥霍,这样抽象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得依法官的自由裁量。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即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的,孳息也归夫妻一方。但该条解释与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之间是冲突的。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应当与法律的原则发生冲突,相对于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存在身份关系,其所有权归属应当按婚姻法的原则来确定。本条解释使用了两个概念“孳息”、“自然增值”,从法学的角度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从何角度来认定孳息与本处的自然增值,本处的“自然增值”不是法律术语,与前处的孳息放在一块,让人无所适从。更多信息参考: http://www.hunyinfaquanwen.com/hunyinfasifajieshisan-html
E. 大家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其实不管有没有这部法律,我觉得利益的婚姻都会继续存在,只不过现在的焦点转变,可能会转向其他的利益而不再是房子。只要世界上还有这种想法的人,这种类型的婚姻就会继续存在,一部法律改变不了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也无法让人们追求爱情忠贞责任而不是其他。法律没有这种功能。
反过来说,如果那个女人一开始就是为了爱情和你在一起的,有没有这部法律都是一样的。
结论:我觉得这部法律无法改变如今的社会风气。
F. 本人对婚姻法的看法
婚姻法并没有改,只是最高法院对部分条款作了说明。比如房产登记问题:
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房子,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房产共同登记。婚姻法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有财产,约定除外。这两者有些矛盾。司法解决三只是明确了房屋登记的规定,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共同申请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没什么的,夫妻约定为主。
G. 大家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看法是:很理性的对待个人财产权利,强化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符合法理。但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感性的因素很多,该解释没有丝毫考虑,可谓冷血。这样的解释也可以理解: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上的事难以分清是非标准,大多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不加干涉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说女方埋怨该解释没有照顾女方权利的话,呵呵,那就怪女方没有足够魅力吧:苏妲己能够迷得纣王弃国,众妻子何不以魅力让丈夫投降,乖乖交出财产权呢!?
H. 你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个人觉得一项好的法律应该是让一个社会更加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就目前婚姻法而言,它只承认物质价值,说白了谁赚钱多谁老大,这就促使了有能力的女性多去自我实现,没能力的女性也忙着去挣钱,应为钱才是最有保障的。那么,养育下一代是非常没有收益的事务,并且在目前婚姻法中,这种付出、劳动,不算价值。最后会不会导致女性拒绝生育后代呢?clear说女性退回家庭做家庭主妇是自己的选择,那就应该承担后果,此话不差。
目前的婚姻法会出现的趋势便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拒绝支付生育成本,转而自我投资;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迫于无奈选择从属于男性赌赌运气。一定程度上生育成为一件赔本买卖,(不要再说生育是女性的天职,且不论有多少女性爱孩子。只论若是生育是女性的天职,什么是男性的天职呢?答案是养家糊口,为女性打造物质基础,而这一点在新婚姻法中已经被磨灭)基因良好的女性低生育,基因偏弱的女性高生育,众所周知,新生儿的智商等因素决定于母亲的基因,由此,不仅仅是生育率下降,人类基因的优良度也将整体下降。
I. 你对新婚姻法有怎样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法的解释(三)——即人们普遍讲的新婚姻法,其好处在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原配打击小三,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弊端:保护了强势一方(不如有钱的一方),比如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论结婚多少年,即使(仅限举例)女方生儿育女,如果住房是婚后男方父母买的,离婚时,只算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极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早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惜现在这个解释不适用了,要适用新的解释(三)。 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其好处还在于阻止有的女性为钱而不是为爱而结婚。婚姻法解释(三)规定,购买家庭住房的一方或是为其预付购房款一方的父母将在离婚后继续拥有住房。这有助于教育青年人,尤其是青年女性变得更为独立,并正确看待婚姻,而不是过分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