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离婚怎么办
一,分析想离婚的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有时候,可能不用分析,到了想离婚要离婚的时候,这个原因是心知肚明的。任何人想离婚提离婚,不可能没有先兆就突然提离婚的。一定是有原因的,比如,夫妻感情不合,长期吵架,比如一方感情有变,爱上了别人,比如婆媳矛盾,影响到了夫妻关系,等等导致的离婚。
有些原因,可能是长期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达到了量变到质变的程度,这个你会很直接知道原因。有没有希望再继续,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有些原因,可能是你不知道,或者不明确的。比如,女方背叛婚姻,感情上的变化,你不那么明显地感觉得到。比如,女方在外欠了债务,想用离婚规避家的风险,等等。找到原因之后,做到心中有数,才知道要不要挽救婚姻。
二,和伴侣沟通,离婚对孩子产生的可能性伤害,以及程度有多大。
分析到离婚原因之后,就要和对方沟通,看看双方想离婚是一时冲动,还是早就做好了准备?是坚决要离婚,还是只是想用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然后,和伴侣一起讨论,离婚,或者不离婚,对孩子会造成哪些伤害,这种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或者伤害的程度有多深。如果离婚,离婚后的事项,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如果不离婚,接下来该怎么相处,该怎样杜绝类似矛盾或者问题的产生。这些都需要在这一步里做到的。
三,不舍孩子,就挽救婚姻,觉得没有希望,就放手婚姻。
上面第二点是从和伴侣沟通的角度说的,这第三点,是从你自己的考虑出发的,是要尊重你自己的内心选择的。有时候,你不能只听对方怎样讲,对方接受不接受离婚,都是从他自己的角度出发的。你要听从你自己的内心,如果你不舍孩子,就要想办法去挽救婚姻,针对离婚的原因去做挽回。
如果,你真的觉得继续下去,彼此没有办法改善关系,夫妻矛盾重重,继续下去,勉强维持也是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就不妨坚决一点,选择放手。哪怕对方挽留,你也坚持放手。你要知道,孩子在单亲家庭一样能健康成长,这需要看原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如何和孩子相处。如果大家都很用心,孩子依然能感受到完整的父爱母爱。
当你想离婚,又舍不得小孩的时候,这婚最好不要离。以上三个思路,因为有孩子,当你还顾虑孩子,有选择离婚和不离婚的自由的时候,说明这段婚姻还有救。否则,你是不管不顾都要离婚的。既然有救,就想办法去挽救婚姻,修复感情。千万不要,不离婚,还破罐子破摔。
②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1041条第2项沿用《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项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缺一不可。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
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对此,《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069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国家虽然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不可以想结就结,相离就离,不可以滥用婚姻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③ 自由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如果是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办手续时需要用到的资料,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届时,婚姻登记处的员工会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颁发离婚证。这个离婚程序就算是完成了
④ 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法律上保障大家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为了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和谐,还是要要尽量减少离婚率。
(一)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都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二)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
(一)首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其次,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债务的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 如何解决离婚
在你父亲与现任妻子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建议:1、你父亲可以收集现任妻子不良生活作风的证据,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如你父亲无法收集到证据,则可以选择直接以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一般无任何实质性证据而起诉离婚的,且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离婚,这是正常现象,不用担心。你父亲可以自起诉离婚之日起与现任妻子分居,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实只要你父亲坚持离婚最终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时间问题,因为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分居的时间(一般2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之依据。
⑥ 复婚后又想离婚怎么办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复婚以后又想离婚了,可以直接和另一半提出这个要求,看看对方是怎么想的。想要离婚是自由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自愿离婚,那么也是可以的。 在已经复婚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要珍惜现在的感情,毕竟两个人在一起也非常的不容易,而且还是复婚在一起的。所以有一些矛盾一定要去好好处理权衡一下利弊,再找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尽量不要给婚姻留下遗憾。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自己又坚决要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⑦ 婚姻自由的权利如何行使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婚姻关系中,面对离婚应该如何选择呢
男女相爱结合到一起,都希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两人能够恩爱长久、携手到老,没有任何一对夫妻愿意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无法在一起,更不愿看到两人亲手共建的家庭中途出现变故、毁于一旦,成为不到头的半路夫妻,但是现实中,有些事未必会心想事成、尽随人意,尤其是感情之事,正所谓“情随境迁”,感情极易随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的。
而且感情之事又是无法控制、勉强和左右的,有些夫妻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觉得夫妻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最终不得不分道扬镳,选择离婚,如果不得已选择了离婚,那么当这个残酷的现实摆在面前时,对于当事人而言,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点,就是面对离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如何处理与选择的问题,那么面对离婚应该如何选择?把握两点。
第一、力挽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说明在大千世界、茫茫人海之中,两个人的相遇、相识、相知到最终相爱、相守,是一件非常不易和难得的情缘,也是一件多么美好和感人的事情,这种关系是稀缺和珍贵的,那么每个人就应当特别在乎和珍惜这段感情,在意眼前所拥有的人,注重这种难得的关系,不到万般无奈、毫无退路,切莫轻言离婚。
在面对离婚的选择时,最为重要的是保持理智,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好聚好散、友好分手,不能由于离婚的影响,夫妻都选择一些没有风度和有失水准的偏执做法,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因为这是很多夫妻在选择离婚后最容易犯的错误,两人在一起没什么,一旦离婚,则会泾渭分明、冷酷无情、翻脸不认人,有的甚至由爱转恨,反目成仇,相互伤害,有些夫妻在离婚以后,以前的情感荡然无存,甚至心中充满怨恨。
此时二人关系连路人都不如,不是在离婚利益上斤斤计较、患得患失,为此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什么都不顾忌、也不在乎,甚至是为此大动干戈、大打出手。有的则不爱就成仇,和对方纠缠不休,诋毁、羞辱和中伤对方,让对方身败名裂,甚至人身攻击,使其身心受到伤害,想方设法的让对方为此付出代价方才甘心和罢休等,这是极其愚蠢和荒唐的选择,要知道这样毫无价值和意义,在伤害了对方的同时自己什么都得不到。
俗话说“损人利己”,这种做法只是“损人”,却毫不“利己”,相反更多的时候,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失去许多,同样也受到相应地伤害,付出不同的代价,最佳选择就是要知道两人曾一起生活,同室而居多少年,彼此是有感情的,现在尽管离婚,只说明双方以前关系的终结,何必和对方过不去呢,应该友好分手,彼此成全,各自进行全新的开始,何乐而不为呢?就像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没有必要彼此伤了和气。
⑨ 现在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即宣告废止,相关的离婚内容被收录在《民法典》之中,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的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调整,但大体上基本保持原有的条款,主要区别是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设置了三十天的冷静期;《民法典》修改了原有婚姻无效的事由,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挥霍共同财产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确定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以及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