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形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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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也有人称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于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与女同志组成的没有性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的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不过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形式婚姻定义
形式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这是近年来 形式婚姻
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兴起的一种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举行婚礼,组建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不过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也有人称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于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与女同志组成的没有性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的家庭。 此种家庭一般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生活支出AA制等方式避免因经济产生的纠纷;同时,若条件允许,男女双方一般不会住在一起,而双方会和自己的BF(boy friend)或者GF(girl friend)住在一起,而后者更像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
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
由于对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几种。比较常见的是“夫妻” 形式婚姻
双方保持朋友关系,平时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时“出镜”的情况下,双方才一起出现。也有像正常夫妻一样,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带各自的伴侣回家。有的人想要孩子,“夫妻”双方会事先约定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后代。 还有一些同性恋者只是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诉外界他/她是一个“正常”人,他们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婚离,因为很多人歧视同性恋者,但离婚者基本不会被看成是同性恋者。形式婚姻的双方都清楚,所谓结婚不过是对家人的一个善意的谎言,是对世俗偏见的无奈妥协,所以有些人干脆连结婚证都不要,只是举办一场婚礼,让周围的人以为他们结婚了,而他们在法律上依然是单身。 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亲朋面前,都需要有个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家具电器等,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经济利益。双方花出去的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这会成为双方矛盾集中的地方。所以,先小人后君子,“夫妻”双方在互助伊始,要把这些问题摊开来,有必要时,求助法律,生成合法协议。
形式婚姻产生的原因
在异性恋占主流的社会中,同性恋者往往被扣上“有病”、“变态”、“ 形式婚姻
畸形”的帽子,得不到大众的理解和尊重。常常有父母得知子女是同性恋者后悲痛欲绝,或求助医生,或诉诸暴力,或寻求其他“偏方”,想尽办法试图改变孩子的性取向。根深蒂固的社会偏见使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而是小心地扮演着异性恋者的角色。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非常大。在这种文化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宗接代,不仅仅是社会对个人的要求,更被融入到与个人道德紧密相关的“孝道”中。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很多选择不婚,而在中国如果不结婚,会被周围的人认为不正常,招来很多流言蜚语。在社会和文化不认可同性恋,又逼人一定要结婚的情况下,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互相帮助,组成形式婚姻,似乎是目前情况下所能做出的最佳选择。
形式婚姻相关机构
形式婚姻网站:他们不但提供给同性恋群体的交流平台,有的还提供形式婚姻的交友指导服务。
每一个新兴行业的诞生,都具有它的时代性和必然性。形式婚姻的诞生,是在遵守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为了应接社会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应时产物。它不仅是一种新型行业,同时也是一种新颖另类的社会风潮形成的标志。形式婚姻的出现,无疑是给我国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带来一丝生的曙光。
相信不断发展的形式婚姻机构会为更多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带来帮助。
形式婚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形式婚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并以法律公证。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四)结婚期间费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平分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婚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门钥匙,以避免无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补充条列
(—)在婚后各自居住,不可以无辜打搅对方生活。 (二)双方老人的赡养,归各自处理,对方可以有义务探望。 (三)婚后,如对方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对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形式婚姻后,双方不受婚姻法条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则,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挟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故事白领希望享受单身生活
结婚、生子、传宗接代……对80后的白领小轩来说,象征着一种平庸而无 形式婚姻
趣的生活。从小受到保护与溺爱的他害怕陷入感情旋涡,只希望永远享受单身自在的生活。 但随着年岁的增加,到了婚恋年纪的他不得不面对许多“麻烦事”,父母不断组织的“相亲约会”,街坊亲戚不断提起的“招亲名单”,让他十分苦恼。“总是拒绝怕伤人,不拒绝又实在没感觉。”一次又一次地拒绝相亲对象也让小轩的父母非常担心,甚至不少邻居也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最后,小轩也选择了形式结婚。“结婚前大家都说好了,即使分开也无所谓伤害不伤害,这样生活没有负担,让自己快乐,让父母放心,同时也成全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好的。”
律师提醒婚前最好分清双方财产
结婚毕竟不只是领本证那么简单,从进行婚姻登记的那一刻起,夫妻双方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婚姻义务。面对日益庞大的“形式婚姻”一族,不少问题渐渐浮出水面: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如何区分,万一其中一方“假戏真做”,那么日后的离婚问题又该怎么解决……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的李忻律师告诉记者,越来越多的问题告诉人们,形式婚姻不是个“放生池”,很有可能成为时尚男女“危险的游戏”。 那么,如何在婚前婚后保障男女双方的权益?李律师建议,首先应该分清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不一定要做财产公证,可以选择约定的方式,把双方的财产分清楚,约定时最好有见证人,然后三方在约定书上签字确认。”李律师表示,婚后如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署名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双方约定财产的归属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如果属于“形式婚姻”男女,婚前最好约定离婚条件,以方便认定感情破裂,避免冲突的发生。
评论
形式婚姻可能会带给我们无数的思考,也让这个社会状态发生着改变。身边总有奇闻异事,虽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着充分的社会意义。当这种形态产生的时候,我们的国家,我们具有爱的人们都要去思考,为什么会产生,而且还会持续性的发展下去。因为某些事实,某些形态是必然的产生,而同性爱没有错。形式婚姻虽只是一种形式,但只要目的单纯,它的意义就没有错。 形式婚姻是为了面对传统社会所带来的压力,通过男女同志共同建立的一个只有朋友感情,或是亲情又或只是合作性质的无接触婚姻,可称无性婚姻。双方都为了应付自己的家长而采取相应的应付措施,如果准备一起要孩子的可以到医院进行无性接触的人工受孕方式。 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要慎重考虑走入形式婚姻。他建议如果真要搞形式婚姻,就应事先做好各种准备,比如做好婚前财产公证,甚至事先约定好离婚条件等。尤其是要事先约定好“形式”的具体范围,以免以后一旦出现问题,引发纠纷。
㈡ 什么叫做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这是近年来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兴起的一种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举行婚礼,组建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不过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㈢ 形式婚姻(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的定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与另一人进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身份,而无实质内容。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㈣ 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相爱的两个人一起生活。
㈤ 什么叫婚姻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e799bee5baa6e58685e5aeb述。
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 感觉自己和对方的爱情到了一定的成熟程度,可以确定走到一起过一辈子,是由爱情转变成亲情的一个过程.也可能反之 在相处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变成陌生人,但婚姻是人这一辈子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元素.它由爱而生.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烈的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专一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爱情,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但在远古的母系社会、古代的父系社会,爱情有另一种体验,并不是单纯的一夫一妻制。爱是生命的渴望,情是青春的畅想,爱情的意义在于:让智慧和勤劳酿造生活的芳香,用期待与持守演绎生命的乐章,用真诚和理解还有包容和信任去谱写人生的信仰。
真正的爱情并不一定是他人眼中的完美匹配
而是相爱的人彼此心灵的相互契合
是为了让对方生活得更好而默默奉献
这份爱不仅温润着他们自己,也同样温润着那些世俗的心
真正的爱情,是在能爱的时候,懂得珍惜
真正的爱情,是在无法爱的时候,懂得放手
因为,放手才是拥有了一切……
请在珍惜的时候,好好去爱
在放手的时候,好好祝福…………
爱这个东西谁都说不清,但是有一点我可以肯定,因为这件事是我亲身经历,爱可以让你为对方做任何事,说任何话,爱就是无条件的为对方付出,做任何事. 1、家庭的本质 家庭与婚姻之间无疑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没有婚姻这一基础,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家庭。但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家庭的形成,除了必须以婚姻为基础外,还必须具备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家庭的产生,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社会规范允许的情况下,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着的稳定的性关系和以夫妻角色的互动;所说的“血缘关系”,则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生活”则是指父母与子女或子女之间组成的一个共同生活的群体。这种共同生活包括经济活动、情感活动、伦理关系、社会生活等许多方面。其中,属于一个经济单位是共同生活的显着特征。在这种群体中,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是其它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所难以达到的。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夫妻分居、子女与父母分居以及兄弟姐妹分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能割断他们之间在经济、情感等许多生活领域的联系。一般地,他们仍然以其中的一方为中心而共同生活着。人们之间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但假如不能形成这样的“共同生活”群体,那他们就无论如何也组成不了一个家庭。 2、“家”与“户” 中国有个俗语,叫“家家户户”。这里,“家”指的是“家庭”。而“户”除了指家庭以外,还包括各种非家庭的共同生活群体或个体。这种非家庭形式的“户”在当今社会为数不少,并且还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现代户籍制度对“家”与“户”的这种区别也十分清楚。“一家”就是“一户”。有时,“一家”甚至还可以分成两户或更多。如:父母在A城,为一户。他们的未婚儿子在B城,为另一户。他们的未婚女儿在C城,又为一户(以上皆以户口为准)。这样,这一家就变成了三户。 “一家”可以是“一户”甚至更多,但“一户”却不一定就是“一家”。如一个人为一户的“单身户”、一个学校的学生为一户的“集体户”、同性恋者或没有子女的夫妻所组成的“二人户”以及仅由兄弟姐妹组成的“子女户”,等等。 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结婚并非家庭形成(即现实社会中所谓的“成家”)的标志。用通俗的话来讲,也就是:男女二人结婚了,并不能说他们立即也就成家了。这与现代社会中流行的说法明显不同。当今社会,一对无配偶的男女,只要在社会规范允许的情况下自愿过起了性生活并以夫妻角色互动,我们便可说:他们结婚了。但他们并不能立刻组建成家庭,因为他们之间仅有婚姻关系,还缺少家庭形成所必需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并且,在现代社会中,成婚而不愿成家的例子也已屡见不鲜。比如:(1)在社会规范允许(包括默认)的情况下,两个独身成年男女仅为了满足双方的生理需求或仅因为相互喜欢而自愿(不管是秘密地还是公开地)过起性生活并以夫妻角色互动,他们并不想生育子女甚至不愿共同生活。这种婚姻就永远不会产生家庭。(2)再如:一对新婚男女,他们也已开始了共同生活。但他们不要孩子,只想终生享受“二人世界”。这种婚姻也不会形成家庭,只是形成了“一户”而已。我们可以说他们“立户”了,但却不能说他们“成家”了。 3、由家庭看婚姻的种类如果我们把上段里后一个例子中的婚姻看作是“户婚”(法律确认)的话,则前一个例子中的婚姻形式可被称作“非户婚”(法律不认可)。“户婚”又可分为最为常见的“家庭婚”和不常见、但显然存在的“非家庭婚”。目前,“非家庭婚”已为社会规范所接受(这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时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而“非户婚”却仍然是引发争议的一大热点。 带着婚姻综述一下,“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有着明显不同的概念。它们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内涵毕竟不同。从本质上看,婚姻只是以夫妻关系互动的成年男女之间的一种合乎社会规范的性关系,而家庭的形成不仅要具备“婚姻关系”这一基础,而且还需具备“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基本要件。因此,现代社会中,婚姻的形成并不表示家庭的出现。一个理想家庭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恋爱-结婚-立户-成家”这四个阶段。
㈥ 历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么
婚姻的形式,简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多种婚姻形式。
(1)掠夺婚。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俗名叫抢婚。
(2)买卖婚。完全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把婚姻纯粹看成财物交易关系。
(3)交换婚。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是对等交换的议婚。
(4)服役婚。男子于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这其实是买卖婚的变形,不过以劳务代替财货而已。
(5)聘娶婚。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义,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约。其实,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选婚与罚婚。挑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赐给宗室子弟为选婚。对于帝室选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断配给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婚配,此为罚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7)赠婚与赐婚。依父母或有权人的意志将其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别人为妻,叫做赠婚。帝王将搜刮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虏的女子赐与子弟或臣下,叫做赐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8)收继与续嫁。收继,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续嫁,指姊亡,妹续嫁于姊夫。
(9)招赘婚。男到女家落户。赘婿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养老女婿”,一辈子在女家;一种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养媳嫁。大多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女儿作养女,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孕,指腹相约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男家儿子尚为孩童,因缺少劳动力,娶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为媳。
(13)荒婚。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际女子嫁到男家冲喜。
(14)招夫婚。丈夫死后或生前无力养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俗称“拉帮套”、“搭伙”。
(15)典妻婚。将妻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
(16)雇妻婚。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虚合婚。为已死亡了的男女举行婚礼。包括两种,一是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指男女死者联姻;一是过门守贞,指定婚后,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也有望门终生守寡的,称“望门婚”。
(18)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兄亡嫂转嫁其弟,弟亡弟媳转嫁其兄,姊亡妹续嫁姐夫。
(19)表亲婚。通常称姑表婚与舅表婚,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俗,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
(20)姘度婚。非法同居,古称“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是旧社会流行于西藏地区的婚俗,是古代血缘、亚血缘婚的残余变异形式。多为兄弟共妻,结婚时兄为主夫,其余弟为副夫。
(22)阿注婚。此婚俗流行于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婚姻形式。
(23)试验婚。是正式结婚前行试验同居的婚俗。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24)自愿婚。以男女双方性爱为基础的婚姻,“私奔婚”是自愿婚的古俗形式。
㈦ 形式婚姻的定义
法律分析:形式婚姻的定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与另一人进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身份,而无实质内容。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㈧ 形式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形式婚姻又称假结婚,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与另一人进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并非真正以夫妻的身份生活,例如通过假结婚办移民、到外地工作,为了遵从家人意愿与他人结婚,婚后有名无实;为了享受政府给已婚人士的福利、权利而与一名异性假结婚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