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女方可能会被净身出户吗,可要求赔偿的有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有过错一方自愿净身出户的话,无过错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净身出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❷ 请问什么样情况下可以让女人净身出户
婚姻法本质上是处理财产和子女分配的法律,关于净身出户,双方有协议约定净身出户情形,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协议的规定,在没有协议的约定下,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目前关于净身出户的情形只有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对于重婚、同居、通奸、家暴等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净身出户。女方净身出户主要情形一是双方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的情形,另一种就是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是转移财产),对于等都不能净身出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❸ 新婚姻法对什么情况说明净身出户
没有可以净身出户的情形。即是一方在离婚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法院也是判决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不是说必须要净身出户。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❹ 新婚姻法关于净身出户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婚姻法已经失效,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适用民法典,但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净身出户这一内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方甘愿净身出户的,可以净身出户。一方净身出户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无需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❺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离婚没有法定“净身出户”情形,可能导致净身出户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净身出户只有处于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拥有权,或者是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份财产,用来抵付对未成年孩子抚养的费用还绰绰有余,法律会支持,才有净身出户的一说。其实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一定要净身出户。只是夫妻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但协议也不能利益归于一方,如果利益只归于一方,那协议也可能会被判无效。所以在婚姻签协议的时候,最好写明双方的利益。
❻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净身出户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净身出户”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是对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法院也只会支持一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会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
(6)婚姻法为什么女人净身出户扩展阅读:
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
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❼ 公婆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我的名字,为什么我最后净身出户
我跟老公结婚之前,公婆就已经给老公买了一套全款的房子,当时写的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在我们谈婚论嫁之时我们家提出加名字,他们家也同意了。我当时觉得非常欣慰,也非常庆幸,庆幸能遇到这么好的婆家,他们完全不把我当外人,就连全款买的房子都愿意加上我的名字,要知道那套房子可值一百多万呢。
公婆拿出了他们当年买房付款的所有证明,以及购房合同。孩子已经满了两岁,我没房子,也没工作,后来法庭把孩子判给了老公,我哭得几乎昏厥过去了。难道这就是靠男人的下场吗?这两年我都干了什么,到头来一场空,房子不是自己的,就连自己生的孩子都不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