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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贾跟于妙的婚姻怎么样了

发布时间:2022-06-26 00:34:17

‘壹’ 婚姻法解释三的详细解读

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三、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三)》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对于亲子这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认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的风险。《解释(三)》第二条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小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贰’ 红楼梦的故事梗概

女娲炼石补天时,所炼之石剩一块未用,弃在青埂峰下。此石已通灵性,大小随心,来去任意,因未被选补天常悲伤自怨。和尚茫茫大士、道士渺渺真人见其可爱,送到“昌明隆盛之邦、诗礼簪缨之旅、花柳繁华地、富贵温柔乡走了一遭”。不知多长时间以后,空空道人经

过这里,见石上刻着它那番经历,便从头到尾抄下,交曹雪芹披阅增删、分出章回。以下便为石上所刻内容。姑苏阊门外有个葫芦庙,乡宦甄士隐居住庙旁,可怜寄居庙内的穷儒贾雨村,赠银让他赶考。元宵之夜,甄的女儿英莲被拐走;不久因葫芦庙失火,甄家又被烧毁。甄带妻子投奔岳父,遭白眼,随跛足道人出家。

贾雨村中进士,任县令,由于贪财被革职,到盐政林如海家教林的女儿黛玉读书。京城起复参革人员。贾雨村托林如海求岳家荣国府帮助。林的岳母贾母因黛玉丧母,要接黛玉去身边。林便托贾雨村送黛玉到京。贾雨村与荣国府联宗,并得林如海内兄贾政帮忙,得任金陵应天府。

正当宝玉生日欢宴时,贾敬吞丹丧命。尤氏国丧事繁忙。请母亲和妹妹尤二姐、尤三姐来帮忙。贾琏见二姐貌美,要作二房,偷居府外。二姐和贾珍原有不清白,贾珍还想搅浑水,贾琏又想把三姐给贾珍玩弄。尤三姐却正气凛然,将珍、琏大骂,她已有意中人,即毒打薛蟠的柳湘莲。

贾赦派贾琏外出办事,贾琏路遇薛蟠、柳湘莲。薛蟠遇强盗,被柳搭救,人结为兄弟,贾琏为柳提媒,柳答应。到京城后,柳先向三姐之母交定礼,遇宝玉闲谈尤氏一家而起疑,又去索礼退婚,尤三姐自刎,柳出家。凤姐知道贾琏偷娶之事,装成贤惠,将二姐接进府。请贾母等应允。贾琏回来,因办事好,贾赦赏一妾。凤姐借妾手逼使尤二姐吞金自杀。

丫鬟傻大姐在园中拾到绣有春宫画的香囊,王夫人大怒;在一些仆妇撺掇下抄检大观园,迎春懦弱,听凭丫环被赶走;探春生气,怒打仆妇;惜春这时和哥哥嫂子断绝往来。晴雯被王夫人赶出,抱恨而死;贾宝玉无可奈何,写《芙蓉诔》祭她。

薛蟠娶妻夏金桂后,贪陪嫁丫环宝蟾美色,金桂为除香菱,答应了。在夏调唆下,薛毒打香菱,薛姨妈不准。夏和婆婆吵闹。薛蟠无法在家,只得外出。

宝玉年纪渐大,贾政逼他上学,迎春出嫁,宝钗被家事缠住,大观园冷清起来。黛玉思想终身之事无人可求,做噩梦而染重病。奉承贾母意思,凤姐提出将宝钗娶给宝玉的想法。宝玉见晴雯补的雀金裘,怀念亡人。黛玉听丫环谈论宝玉婚事,病得不能吃饭;后来听说议而未成,病即痊愈。

宝玉再次梦游太虚幻境,见到鸳鸯、尤三姐、秦可卿等薄命女子及为首的黛玉,醒后更心灰意冷。癞头和尚、跛足道人送回通灵玉,实则要宝玉弃绝尘缘。宝玉终于在应考之时出家当了和尚;尽管他中了举人,宝钗也已怀孕,他全不管了。

贾雨村犯法被解职,在觉迷渡口碰见已成仙的甄士隐;甄士隐向他剖析、解释了这一切,也就结束了这部小说。

(2)小贾跟于妙的婚姻怎么样了扩展阅读:

在中国文学发展的过程中,《红楼梦》杰出的现实主义创作成就,给后代作家提供了丰富的艺术经验,直至中国现代文学中,也有明显受《红楼梦》影响,取得一定成就的作品。历来以《红楼梦》题材创作的诗、词、戏曲、小说、电影就更不胜枚举。

两百年来对《红楼梦》的研究工作一直没有间断,并有大量的研究着作产生,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红学”,这在中国文学史上是罕有的现象。

‘叁’ 红楼梦人物结局

林黛玉,林如海与贾敏的独女.因父母先后去世,外祖母怜其孤独,接来荣国府抚养.虽然她是寄人篱下的孤儿,但她生性孤傲,天真率直,和宝玉同为封建的叛逆者,从不劝宝玉走封建的仕宦道路.她蔑视功名权贵,当贾宝玉把北静王所赠的圣上所赐的名贵念珠一串送给她时,她却说∶“什么臭男人拿过的,我不要这东西!”她和宝玉有着共同理想和志趣,真心相爱,但这一爱情被贾母等人残忍地扼杀了,林黛玉泪尽而逝.
薛宝钗,金陵十二钗之一,薛姨妈的女儿,家中拥有百万之富.她容貌美丽,肌骨莹润,举止娴雅.她热衷于“仕途经济”,劝宝玉去会会做官的,谈讲谈讲仕途经济,被宝玉背地里斥之为“混帐话” .她恪守封建妇德,而且城府颇深,能笼络人心,得到贾府上下的夸赞.她挂有一把錾有“不离不弃,芳龄永继”的金锁,薛姨妈早就放风说∶“你这金锁要拣有玉的方可配”,在贾母、王夫人等的一手操办下,贾宝玉被迫娶薛宝钗为妻.由于双方没有共同的理想与志趣,贾宝玉又无法忘怀知音林黛玉,婚后不久即出家当和尚去了.薛宝钗只好独守空闺,抱恨终身.
王熙凤,金陵十二钗之一,贾琏之妻,王夫人的内侄女.长着一双丹凤三角眼,两弯柳叶吊梢眉,身量苗条,体格风骚.她精明强干,深得贾母和王夫人的信任,成为贾府的实际大管家.她高踞在贾府几百口人的管家宝座上,口才与威势是她谄上欺下的武器,攫取权力与窃积财富是她的目的.她极尽权术机变,残忍阴毒之能事,虽然贾瑞这种纨子弟死有余辜,但“毒设相思局”也可见其报复的残酷. “弄权铁槛寺”为了三千两银子的贿赂,逼得张家的女儿和某守备之子双双自尽.尤二姐以及她腹中的胎儿也被王熙凤以最狡诈、最狠毒的方法害死.她公然宣称∶ “我从来不信什么阴司地狱报应的,凭什么事,我说行就行!”她极度贪婪,除了索取贿赂外,还靠着迟发公费月例放债,光这一项就翻出几百甚至上千的银子的体己利钱来.抄家时,从她屋子里就抄出五七万金和一箱借券.王熙凤的所作所为,无疑是在加速贾家的败落,最后落得个“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的下场.
李纨,字宫裁,贾珠之妻,生有儿子贾兰.她出身金陵名宦,父亲李守中曾为国子祭酒.她从小就受父亲“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教育,以认得几个字,记得前朝几个贤女便了,每日以纺织女红为要.贾珠不到二十岁就病死了.李纨就一直守寡,虽处于膏粱锦绣之中,竟如“槁木死灰 ”一般,一概不闻不问,只知道抚养亲子,闲时陪侍小姑等女红、诵读而已.她是个恪守封建礼法的贤女节妇的典型.
贾元春,贾政与王夫人之长女.自幼由贾母教养.作为长姐,她在宝玉三四岁时,就已教他读书识字,虽为姐弟,有如母子.后因贤孝才德,选入宫作女吏.不久,封凤藻宫尚书,加封贤德妃.贾家为迎接她来省亲,特盖了一座省亲别墅.该别墅之豪华富丽,连元春都觉太奢华过费了!元妃虽给贾家带来了“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但她却被幽闭在皇家深宫内.省亲时,她说一句,哭一句,把皇宫大内说成是“终无意趣”的“不得见人的去处”.这次省亲之后,元妃再无出宫的机会,后暴病而亡.
贾迎春是贾赦与妾所生的,排行为贾府二小姐.她老实无能,懦弱怕事,有“ 二木头”的诨名.她不但作诗猜谜不如姐妹们,在处世为人上,也只知退让,任人欺侮.她的攒珠垒丝金凤首饰被下人拿去赌钱,她不追究,别人设法要替她追回,她却说∶“宁可没有了,又何必生气.” 她父亲贾赦欠了孙家五千两银子还不出,就把她嫁给孙家,实际上是拿她抵债.出嫁后不久,她就被孙绍祖虐待而死.
贾探春,贾政与妾赵姨娘所生,排行为贾府三小姐.她精明能干,有心机,能决断,连王夫人与凤姐都让她几分,有“ 玫瑰花”之诨名.她的封建等级观念特别强烈,所以对处于婢妾地位的生母赵姨娘轻蔑厌恶,冷酷无情.抄检大观园时,她为了在婢仆面前维护作主子的威严,“令丫环秉烛开门而待”,只许别人搜自己的箱柜,不许人动一下她丫头的东西.“心内没有成算的”王善保家的,不懂得这一点,对探春动手动脚的,所以当场挨了一巴掌.探春对贾府面临的大厦将倾的危局颇有感触,她想用“兴利除弊”的微小改革来挽救,但无济于事.最后贾探春远嫁他乡.
贾惜春,金陵十二钗之一,贾珍的妹妹.因父亲贾敬一味好道炼丹,别的事一概不管,而母亲又早逝,她一直在荣国府贾母身边长大.由于没有父母怜爱,养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心冷嘴冷.抄检大观园时,她咬定牙,撵走毫无过错的丫环入画,对别人的流泪哀伤无动于衷.四大家族的没落命运,三个本家姐姐的不幸结局,使她产生了弃世的念头,后入栊翠庵为尼.
秦可卿,金陵十二钗之一,贾蓉之妻.她是营缮司郎中秦邦业从养生堂抱养的女儿,小名可儿,大名兼美.她长得袅娜纤巧,性格风流,行事又温柔和平,深得贾母等人的欢心.但公公贾珍与她关系暧昧,致使其年轻早夭.
贾巧姐,金陵十二钗之一,贾琏与王熙凤的女儿.因生在七月初七,刘姥姥给她取名为“巧姐”.巧姐从小生活优裕,是豪门千金.但在贾府败落、王熙凤死后,舅舅王仁和贾环要把她卖与藩王作使女,在紧急关头,幸亏刘姥姥帮忙,把她乔装打扮带出大观园.后嫁给一个姓周的地主.
史湘云,金陵十二钗之一,是贾母的侄孙女.虽为豪门千金,但她从小父母双亡,由叔父史鼎抚养,而婶婶对她并不好.在叔叔家,她一点儿也作不得主,且不时要做针线活至三更.她的身世与林黛玉有些相似,但她没有林黛玉的叛逆精神,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薛宝钗的影响.她心直口快,开朗豪爽,爱淘气,甚至敢于喝醉酒后在园子里的大青石上睡大觉.她和宝玉也算是好朋友,在一起时,有时亲热,有时也会恼火,但她襟怀坦荡,从未把儿女私情略萦心上.后嫁与卫若兰,婚后不久,丈夫即得暴病,后成痨症而亡,史湘云立志守寡终身.
妙玉,苏州人氏.她祖上是读书仕宦人家.因自幼多病,买了许多替身〈旧时迷信认为命中有灾难的人应该舍身出家做僧、道,有钱人家买穷人家子女代替出家,叫替身〉,皆不中用.只得入了空门,身体才好,故一直带发修行.父母已亡,身边带两个老嬷嬷,一个小丫头服侍.她极通文墨,极熟经典,模样又极好.十七岁时随师父到长安都修行,师父圆寂后,被贾家请入栊翠庵带发修行,但她“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刘姥姥喝过的茶杯,她嫌脏,不要了,而给宝玉喝的茶杯却是自己日常用的绿玉斗.宝玉生日,她特地派人送去“槛外人妙玉恭肃遥叩芳辰 ”的字帖.后贾府败落,她被强人用迷魂香闷倒奸污,劫持而去.
贾宝玉:本来一块顽石,无知无觉;坦然洪荒之中,平静安宁,悠远恒久.偏偏又通了性灵,并且变成了人,有了感觉,有了情义,有了灵魂,享受了人间的诸种美妙,也吃尽了人间的种种痛苦.但最终又变成了石头,回到了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

‘肆’ 林黛玉若真的与贾宝玉结婚了,他俩就真的能够婚姻幸福吗

至于有人说黛玉不合适现代生活,娶老婆不能娶林黛玉,这就更是一种惯性思维的想当然了。她要是能够穿越到到现代,凭借她的才华,肯定能够圈粉无数。有了大家的喜欢,其生活上的吃穿住行,不知道要比普通人要强多少倍呢?

最后说宝玉,虽然冥顽不灵,却也聪慧过人。对黛玉的怜惜,也一以贯之。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不管怎样,只要宝玉善于接纳黛玉的意见(相信宝玉不会不接纳),维护着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就不愁没有好日子过了。

卢照邻有诗云:“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黛玉宝玉最后双双回归仙位,当是人世的美好爱情难以延续,才不得已而为之。假如宝黛能够结为夫妻,一定也是人间最美的神话。

‘伍’ 若黛玉与贾宝玉结婚,会跟凤姐与贾琏一样从神仙眷侣到一地鸡毛吗

会的,虽然贾宝玉和林黛玉两个人非常恩爱,但是在古代那个年代,娶妻纳妾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贾宝玉作为贾府唯一的继承人,贾母也会逼着贾宝玉多娶小妾,甚至是直接伸手给贾宝玉纳很多通房丫鬟。在贾宝玉还没有结婚之前,贾母就已经在他的房中放了很多漂亮的丫鬟,并且很多都已经是贾宝玉的人了,比如花袭人。俗话说三个女人一台戏,贾宝玉女人特别多的话,肯定也会从神仙情侣到一地鸡毛,争风吃醋闹起来。

‘陆’ 《红楼梦》中每个人物最后结局怎样

《红楼梦》中每个人物最后结局如下:

1、贾宝玉

贾宝玉最后的结局是“中乡魁宝玉却尘缘”——贾宝玉中了举人,又留下儿子贾桂重振家业,自己则飘然而去出家当了和尚,还被皇帝封了“文妙真人”。

2、林黛玉

林黛玉的结局是在封建礼教压迫下,受尽“风刀霜剑严相逼”之苦,最后于贾宝玉、薛宝钗大婚之夜泪尽而逝。

3、薛宝钗

在贾母、王夫人等的一手操办下,贾宝玉被迫娶薛宝钗为妻。由于双方没有共同的理想与志趣,贾宝玉又无法忘怀知音林黛玉,婚后不久即出家当和尚去了。薛宝钗只好独守空闺,抱恨终身。

4、王熙凤

王熙凤曾经因为一次小产落下的病根,在八十回以后王熙凤的病情复发以至于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再加上失去了荣国府的管家权力和荣国府因为衰败被抄家的打击,使得王熙凤一病不起。

最后因为荣国府的衰败王熙凤被打进牢里,一天平儿说到少奶奶雪崩,也就是例假大出血,使得王熙凤在监狱里面病死,在王熙凤死后被人用一个破旧的草席卷了出去。

5、李纨

李纨就一直守寡,虽处于膏粱锦绣之中,竟如“槁木死灰 ”一般,一概不闻不问,只知道抚养亲子,闲时陪侍小姑等女红、诵读而已。

在八十回以后,贾兰最后将会极有出息。但对于李纨来讲,也不过"枉与他人作笑谈"和"也只是虚名儿与后人钦敬"而已了。

6、贾元春

元妃虽给贾家带来了“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但她却被幽闭在皇家深宫内。省亲时,她说一句,哭一句,把皇宫大内说成是“终无意趣”的“不得见人的去处”。省亲之后,元妃再无出宫的机会,后暴病而亡。

7、贾迎春

她老实无能,懦弱怕事,有“ 二木头”的诨名。她不但作诗猜谜不如姐妹们,在处世为人上,也只知退让,任人欺侮。

她父亲贾赦欠了孙家五千两银子还不出,就把她嫁给孙家,实际上是拿她抵债。出嫁后不久,她就被孙绍祖虐待而死。

8、贾探春

她的封建等级观念特别强烈,所以对处于婢妾地位的生母赵姨娘轻蔑厌恶,冷酷无情。探春对贾府面临的大厦将倾的危局颇有感触,她想用“兴利除弊”的微小改革来挽救,但无济于事。最后贾探春远嫁他乡。

9、贾惜春

由于没有父母怜爱,养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心冷嘴冷。抄检大观园时,她咬定牙,撵走毫无过错的丫环入画,对别人的流泪哀伤无动于衷。

四大家族的没落命运,三个本家姐姐的不幸结局,使她产生了弃世的念头,后入栊翠庵为尼。

10、秦可卿

她长得袅娜纤巧,性格风流,行事又温柔和平,深得贾母等人的欢心。但公公贾珍与她关系暧昧,致使其年轻早夭。

11、贾巧姐

巧姐从小生活优裕,是豪门千金。但在贾府败落、王熙凤死后,舅舅王仁和贾环要把她卖与藩王作使女,在紧急关头,幸亏刘姥姥帮忙,把她乔装打扮带出大观园。后嫁给一个姓周的地主。

12、史湘云

虽为豪门千金,但她从小父母双亡,由叔父史鼎抚养,而婶婶对她并不好。在叔叔家,她一点儿也作不得主,且不时要做针线活至三更。后嫁与卫若兰,婚后不久,丈夫即得暴病,后成痨症而亡,史湘云立志守寡终身。

‘柒’ 嫁给了蒋玉菡以后的袭人奉养了贾宝玉夫妇吗,有什么依据

虽然红楼未完,但根据前八十回给出的线索,许多人物的结局也能猜出个大概的,如林黛玉含泪而逝,贾巧姐劫后重生,贾迎春被虐致死,薛宝钗婚后独守空闺等等。

而相较于这些人物,花袭人的结局显然更要明晰。



此外,还有一个不容易被我们发现的细节。那就是第三十二回,袭人在史湘云说悄悄话时,我们知道原来当年史湘云在贾府长住时,袭人曾服侍过她的。可是后来呢?史湘云道:

“后来我们太太没了,我家去住了一程子,怎么就把你派了跟二哥哥,我来了,你就不象先待我了。”

所以,袭人对一个人好,是因为这个人可以为她带来利益,而只要她发现能给她更多利益的人,这样的人,眼中只有利益,何来情感可言?

所以啊,在第十九回,花袭人用赎身一事劝谏贾宝玉期间,她所说的:“难道你作了强盗贼,我也跟着罢?”就是她的心声啊。那么将来贾宝玉落魄潦倒,又是罪臣之后,花袭人又怎么可能主动靠近这样的贾宝玉呢?她躲都躲不及啊。

‘捌’ 红楼梦里哪些女人和贾宝玉有染

和贾宝玉有染的女人:

袭人和宝钗是明写。秦可卿、秦钟和碧痕是暗写。麝月、秋纹可以索隐出来。

首先是身边的丫环袭人,还有就是结了婚的薛宝钗,再就是后来共结连理的史湘云。

贾宝玉自幼深受贾母疼爱,游于温柔富贵乡,专爱作养脂粉,亲近家里姐妹和丫鬟;他与林黛玉青梅竹马,互为知己,发展成一段世间少有的纯洁爱情;

他重情不重礼,结交了秦钟、柳湘莲、北静王等有情男子;他喜欢诗词曲赋之类性情文学,厌恶四书和八股文,批判程朱理学,把那些追逐科举考试、仕途经济的封建文人叫做“禄蠹”。可是到头来“瞬息间则又乐极悲生,人非物换”。

他所爱的清净女儿们死的死,散的散;自身又在家族安排下糊里糊涂与薛宝钗结婚,致使林黛玉泪尽而逝;再经抄家之痛,越发唬得他疯疯傻傻。

为了报答天恩祖德,也为了尽快了却尘缘,他以高魁贵子重振家业。最后情极而毒,悬崖撒手,跟随一僧一道出走,回到青埂峰,“究竟是到头一梦,万境归空” 。

贾宝玉形象带有曹雪芹自传的色彩,但其本质上属于艺术虚构,是作者有意识塑造的集意淫、补天济世、正邪两赋三大美德于一身的典型形象,在世界文学史上极具创新性。

(8)小贾跟于妙的婚姻怎么样了扩展阅读:

贾宝玉角色原型

曹雪芹说

该说由胡适先生说提出。他认为:《红楼梦》里面的甄贾两宝玉,即是曹雪芹自己的化身;甄贾两府即是当日曹家的影子。

第一,《红楼梦》开端明明说这是一部"将真事隐去"的自叙的书,既然作者是曹雪芹,那么曹雪芹即是《红楼梦》开端时那个深自忏悔的"我",即是书里的甄贾(真假)两个宝玉的底本;

第二,那石头明白清楚的说"这书是我自己的事体情理","是我半世亲见亲闻的";

第三,第16回谈论南巡接驾,所说的甄家与贾家都是曹家,康熙帝南巡六次,曹寅当了四次接驾的差,这也是敦敏送他的诗里说的“秦淮旧梦忆繁华”了;

第四,《红楼梦》里的贾政,也是次子,也是先不袭爵,也是员外郎,这三层都与曹頫相合,因此贾宝玉即是曹雪芹,即是曹頫之子;

第五,《红楼梦》开端便说,作者——即是书中的主人翁——当着书时,已在那穷愁不幸的境地,从敦诚兄弟送曹雪芹的诗里,可以看到曹雪芹是做过繁华旧梦的人,他有美术和文学的天才,能做诗,能绘画,他晚年的境况非常贫穷潦倒,这正是贾宝玉的历史。

曹頫说

该说源于清朝人爱新觉罗裕瑞在其《枣窗闲笔》中的记载。裕瑞称:“闻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叙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因借题发挥,将此书删改至五次,愈出愈奇,……曾见抄本卷额。

本本有其叔脂砚之批语,引其当年事甚确,易其名曰《红楼梦》……雪芹二字,想系其字与号耳,其名不得知……闻前辈姻戚有与之交好者,其人身胖头广而色黑,善谈吐......其先人曾为江宁织造,颇裕,又与平郡王府姻戚往来……

其书中所假托诸人,皆隐寓其家某某,凡性情遭际,一一默写之,唯非真姓名耳。闻其所谓宝玉者,尚系指其叔辈某人,非自己照也。所谓‘元迎探惜’者,隐寓‘原应叹息’四字,皆诸姑辈也。”

裕瑞的的舅舅明琳是曹雪芹的朋友,故其记载称贾宝玉原型不是曹雪芹,而是“其叔辈某人”的说法越来越受到红学界的重视。

因曹颙早逝,曹雪芹的叔父辈中只有曹頫一人,当代的红学研究者多认为曹頫是贾宝玉的原型。胡适也认为嫁平郡王为妃的曹雪芹姑姑是元春的原型,与裕瑞的说法相合。

其他学说

索隐派去收罗许多不相干的零碎史事来附会《红楼梦》里的贾宝玉,流传较广的有:第一派说贾宝玉即是顺治皇帝;

第二派说贾宝玉即清朝之帝系,宝玉者,传国玺之义也,即指胤礽;第三派说贾宝玉即纳兰容若。20世纪90年代以降,一些草根红学爱好者就贾宝玉原型抛出了更多离奇的索隐观点。

‘玖’ 发展婚外情的男人,你们想过婚外情的结局了吗

不知从何时开始,婚外情一词变得稀松平常,不但男人可以大大方方地承认自己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就连女人也是经常“不守妇道”,打着所谓的“真爱”名号大搞婚外情。

结局三:两头空

两边便宜都想占的结局,往往就是两头空。

如果小茹当初能够坚守她那一段幸福的婚姻,也就不至于搞到离婚收场,她贪婪初恋的事业有成、八面玲珑的同时,却没有考虑过小贾背后有一名默默付出一切的妻子。

当她成功上位之后,这才发现婚姻生活依然是那么单调,金钱根本解决不了婚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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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贾跟于妙的婚姻怎么样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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