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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重要任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13 06:52:43

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2019年4月15日)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和乡村差异性,稳妥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分类施策、梯次推进,试点先行、久久为功,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径和城乡融合发展模式。
——坚持守住底线、防范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在推进体制机制破旧立新过程中,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坚持农民主体、共享发展。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明显提升,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着缩小。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
坚决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信息汇聚的良性循环,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四)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增强中小城市人口承载力和吸引力。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
(五)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原籍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兴业。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衔接,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扎根基层、发挥作用。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优化乡村教师、医生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引导规划、建筑、园林等设计人员入乡。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六)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七)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各地制定省内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探索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
(八)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九)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级财政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及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
(十)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乡村信用环境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回归本源,改革村镇银行培育发展模式,创新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金融产品提供机制,加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实现已入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国家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十一)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法律规划政策指导和诚信建设,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层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工商资本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等支持。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持城市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农地农用,防止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健全涉农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和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创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服务网络,建立科研人员到乡村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建立有利于涉农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
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十三)建立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输送优秀高校毕业生。推动教师资源向乡村倾斜,通过稳步提高待遇等措施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推行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乡教育联合体模式。完善教育信息化发展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多渠道增加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推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
(十四)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增加基层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倡导优生优育。健全网络化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共体,鼓励城市大医院与县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十五)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资源重点向乡村倾斜,提高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模式,建立城乡居民评价与反馈机制,引导居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推动服务项目与居民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乡村民间文化团体开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文化结对帮扶机制,推动文化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投身乡村文化建设。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农业遗迹、文物古迹、民族村寨、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和灌溉工程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发挥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重要作用。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统一入口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
(十七)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十八)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引导其坚持为农村服务。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结合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和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乡村,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加快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
(十九)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机制。以市县域为整体,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防洪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统筹规划重要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动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畅通城乡交通运输连接,加快实现县乡村(户)道路联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完善道路安全防范措施。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严防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因地制宜统筹处理城乡垃圾污水,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规划、建设和联网应用,统一技术规范、基础数据和数据开放标准。
(二十)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明确乡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健全分级分类投入机制,对乡村道路、水利、渡口、公交和邮政等公益性强、经济性差的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对乡村供水、垃圾污水处理和农贸市场等有一定经济收益的设施,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并引导农民投入;对乡村供电、电信和物流等经营性为主的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
(二十一)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机制。合理确定城乡基础设施统一管护运行模式,健全有利于基础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对城乡道路等公益性设施,管护和运行投入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明确乡村基础设施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提高管护市场化程度。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改革,建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更好行使城乡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五、建立健全有利于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完善农企利益紧密联结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二十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质量兴农之路,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支持政策。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加快构建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支持农业机械化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绿色发展制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方式,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
(二十三)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依托“互联网+”和“双创”推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变,健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农耕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机制,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和农业众筹等新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适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制定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引导乡村新产业改善服务环境、提升品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探索实行混合用地等方式。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
(二十四)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通过政府对公共生态产品采购、生产者对自然资源约束性有偿使用、消费者对生态环境附加值付费、供需双方在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中的权益交易等方式,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维护参与者权益。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增强市场活力。
(二十五)建立乡村文化保护利用机制。立足乡村文明,吸取城市文明及外来文化优秀成果,推动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适度利用。建立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挖掘利用机制,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创新传统工艺振兴模式,发展特色工艺产品和品牌。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机制。鼓励乡村建筑文化传承创新,强化村庄建筑风貌规划管控。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显化乡村文化价值。
(二十六)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培育发展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推动城乡要素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把特色小镇作为城乡要素融合重要载体,打造集聚特色产业的创新创业生态圈。优化提升各类农业园区。完善小城镇联结城乡的功能,探索创新美丽乡村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模式,盘活用好乡村资源资产。创建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十七)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科学编制市县发展规划,强化城乡一体设计,统筹安排市县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更好发挥规划对市县发展的指导约束作用。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市县空间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确保“三区三线”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加快培育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等方面人才。综合考虑村庄演变规律、集聚特点和现状分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体制机制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持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二十八)完善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二十九)健全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等政策,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企业,通过利润返还、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
(三十)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其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收益。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担保、继承权。
(三十一)强化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机制。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创新涉农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三十二)强化打赢脱贫攻坚战体制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细的工作,着力提高脱贫质量。改进帮扶方式方法,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推动贫困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聚焦深度贫困地区,以解决突出制约问题为重点,以重大扶贫工程和到村到户帮扶为抓手,加大政策倾斜和扶贫资金整合力度,着力改善发展条件,增强贫困农户发展能力。
七、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根据城乡关系发展特征,把握节奏、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三十三)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三十四)强化分工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口、土地、财政、金融和产权等任务,制定细化配套改革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三十五)压实地方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当好改革促进派和实干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精准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
(三十六)注重试点引路。把试点作为重要改革方法,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市县两级设立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试、观照全局,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业发展
第三章人才支撑
第四章文化繁荣
第五章生态宜居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七章城乡融合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四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第五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产业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创新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渔业发展空间,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等重大工程推进力度,推动牧场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业态科学发展;改造提升传统畜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绿色投入品、仓储保鲜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现代农业重点实验室,健全小麦、玉米、马铃薯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智能农机装备等技术创新中心,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第十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农业生产、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粮食流通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基础标准制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标准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网格化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构建农业全产业链,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构建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发展县域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者服务,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三章人才支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退休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中培养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实施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农业生产、农业科技、营销管理等农村实用人才和能工巧匠,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公益性涉农培训机构主体作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涉农企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农业技术培训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乡村振兴人才的落户、生活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文化繁荣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研究阐发、展示利用、教育普及、传播交流,发挥其教化育人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下乡,丰富农村文化资源。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建设简便易用、高效快捷、资源充足、服务规范的乡村文化网络载体。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丰富乡村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丰富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挥村规民约的引导约束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传承传统美术、戏剧、曲艺、杂技、舞蹈、民俗、医药和民间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他文化遗产持有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推进乡村文化产业与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生态宜居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森林、湿地以及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合理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控制农药使用量;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节约利用农业资源,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加快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提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体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加村集体收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村居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农村警务与网格化服务融合机制,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七章城乡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将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等,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广播电视和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推动城市垃圾处理、供气供电、道路客运以及供水和污水处理管网等向乡村延伸,实现县乡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公共交通、邮政快递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提高农村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
鼓励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共体,鼓励城市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机制。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照料服务。
第五十一条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通过财政补贴、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措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机制,按照县域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多样化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食品和手工业等乡村产业。
探索建立完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为主体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医疗康养等,但是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持续增加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农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吸引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提质增效,坚持绿色生态导向,落实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健全农业补贴增长机制,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
第五十七条建立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推进农业保险模式创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支持发展地方特色险种,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县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乡村振兴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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