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病办不了健康证
答案:患有传染性疾病、重症疾病或存在严重慢性病的患者无法办理健康证。
解释如下:
一、无法办理健康证的主要疾病类别
1. 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这些疾病具有传染性,可能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威胁。因此,患有这类疾病的人群在疾病活跃期是无法办理健康证的。
2. 重症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等严重到需要长期治疗或病情不稳定的阶段,也不适宜办理健康证。这是因为这类疾病可能涉及工作能力、公共场所活动能力等问题,容易给他人带来潜在风险。
3. 严重慢性病:某些严重的慢性病,如糖尿病并发症等,在病情不稳定或需要特殊治疗时,也不能办理健康证。这些疾病可能影响患者的基本工作能力或公共场所活动能力。
二、办理健康证的一般要求
健康证主要是为了证明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况,适用于食品、卫生、公共服务和直接与客户接触的行业。办理健康证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确保个人健康且不会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威胁。因此,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群在疾病活跃期或需要特殊治疗时是无法办理的。
三、健康证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健康证的办理通常需要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多项检查。在体检前,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过度劳累,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患有疾病的人群应在病情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在办理前应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② 哪四类人无法办理健康证
法律分析:一是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二是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三是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四是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