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健康证办理
上海各区县有相应的健康证处理点,需要办理健康证的市民可以在附近处理。上海市防控:中山西路1380号长宁区:仙霞路720号黄浦区:制造局路181号卢湾区:合肥路360号黄陂南路交界处徐汇区:建国西路357号静安区:地址:石门一路82号普陀区:莒南路1628号闸北区:广延路101号虹口区:长阳路197号杨浦区:黄兴路340号宝山区:团结路28号5闵行区:莒南路44号嘉定区:塔城路264号浦东新区卫生防控站:浦东路2516号浦东路:浦东路16号浦东新区;浦东路16号浦东新区卫生站:崇明路34号浦东路1分区:黄兴路34号宝山路1分区宝山区:1号宝山区:新路18号保护站。② 上海从业人员健康证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100号。上海市防控:中山西路1380号长宁区:仙霞路720号黄浦区:制造局路181号卢湾区:合肥路360号黄陂南路交界处徐汇区:建国西路357号静安区:地址:石门一路82号普陀区:莒南路1628号闸北区:广延路101号虹口区:长阳路197号杨浦区:黄兴路340号宝山区:团结路28号5闵行区:莒南路44号嘉定区:塔城路264号浦东新区卫生防控站:浦东路2516号浦东路:浦东路16号浦东新区;浦东路16号浦东新区卫生站:崇明路34号浦东路1分区:黄兴路34号宝山路1分区宝山区:1号宝山区:新路18号保护站。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上海健康证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办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健康证。健康证是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了劳动者具备就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可以咨询当地的疾控中心。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哗肆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羡芦陪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兄蠢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③ 上海办健康证
办理流程:
1、加盖公章的工作单位证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3、内、外科常规体检。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④ 我住在上海静安区.要办理健康证.要去哪办
静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21-63184910
地址:石门一路82号,地铁2号线南京西路可到达
⑤ 上海静安区在哪里办健康证就是体检一类的,费用大概多少钱麻烦吗多久能拿到证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防疫站办公地址设在上海市石门一路82号。费用一般是125,先交100,去拿的时候再交25
⑥ 黄浦区健康证办理地点
一、上海健康证办理地点:上海每个区县都有对应的健康证办理点,需要办理健康证的市民可以就近选择进行办理。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长宁区:仙霞路720号黄浦区:制造局路181号卢湾区:合肥路360号(黄陂南路交界处)徐汇区:建国西路357号静安区:地址:石门一路82号普陀区:丹巴路1628号闸北区:广延路101号虹口区:长阳路197号杨浦区:黄兴路340号宝山区:团结路28号5闵行区:莘建路44号嘉定区:塔城路264号浦东新区卫生防疫站:浦东大道2516号甲浦东新区卫生防疫站第1分站北城壕路110号浦东新区卫生防疫站第2分站欧高路128号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036号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81号松江区:松江区人民南路74号金山区:金山区金枫公路625弄94号青浦区:青松路231号崇明县:崇明县东门路72号在这些地点递交申请之后还需要前往各区县医院进行体检,具体医院信息可以在办理点获得。
二、办理时间:上海健康证办理时间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体检时间、培训时间和取证时间:1、体检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00-11:00周五下午1:00-4:002、培训时间:食品从业人员:周一、三、四上午8:00-11:0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周二上午8:00-11:00周五下午1:00-4:003、取健康体检证、卫生培训证时间:周一至周四下午1:00-5:00。
各区的办理地点会有不同,比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宁区天山四村122号2号楼2楼体检室,体检时间:工作日每周二、周五14:00-15:30,具体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