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办理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
办理健康证体检项目如下:
1、胸部的放射检查,检查有没有肺炎、肺结核;
2、抽血化验谷丙转氨酶,如果谷丙转氨酶两倍以上升高,同时要检查甲肝抗体、乙肝五项、丙肝抗体等项目;
3、内科检查血压、检查有没有重大的心肺疾病;
4、外科检查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关节等;
5、大便培养霍乱弧菌、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检查有没有上述的肠道传染性疾病,因为健康证针对的主要是医药行业、餐饮行业以及制水行业、美容行业的工作人员,需要检查传染性疾病。
办理健康证的时候,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贰’ 办健康证都检查哪几项
法律分析:健康证一般是针对从事餐饮业和家政服务业以及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健康证的体检项目通常包括有常规的内科检查、心率、血压、心电图等。以及外科检查,普通的肝、脾触诊,以及身高体重的检查。另外还要抽血化验是否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梅毒等传染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十条: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叁’ 食品健康证体检什么项目
1、健康保障与医疗保障一般不需要体检,当你有过病史或高保额物情况下才需要体检。通常都是常规的体检项目,例如: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血、尿,B超等。在检查出异常项目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到医院做进一步的细致检查,好判断是否需要加费或是责任免除。2、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各家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规定,投保年龄不一样,投保额度不一样,体检就不一样。3、有的保险公司有自己开设的医疗机构,体检免费。(例如平安保险)。在检查出异常项目的时候,则需持体检件去指定医院体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肆’ 食品健康证体检有哪7项
法律分析: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根据自己选择的检查套餐不同,健康证体检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常规的健康证体检项目包括:
常规检查包括:营养、发育、血压、身高、体重;
内科检查项目:胸部、肺部听诊、心率、心律、杂音、肝、脾等;
外科检查项目:淋巴、甲状腺、脊柱、四肢;
化验检查项目:乙肝两对半;胸透 对心、肺、膈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