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什么纠纷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人格权纠纷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贰’ 健康权纠纷没有派出所笔录
可以根据事实证明证据,向法院起诉。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纠纷主要需要身体受损证据、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
‘叁’ 1、健康权的法律上的定义 2、什么样的案件适合以健康权纠纷起诉 3、关于健康权赔偿的一些法律标准
我帮你分析:
1.定义:宪法学中: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有权维持自身各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健康权受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部门法集体保护的。
2.宪法不能直接适用,
部门法里民法中:《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部门法里刑法中:发条众多就不一一列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其他或多或少的有涉及健康权的内容。
部门法里行政法中:一类是规范性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类是规范医疗用品的如:《药品管理法》、一类是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如:《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和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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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命健康权包括什么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指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伍’ 民法典1005条规定
民法典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1、生命权遭到侵害是不可恢复的,而健康权具有一定的可恢复性。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自然人因有生命才有权利能力。如果生命丧失(即死亡),则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将不复存在,而且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相关的损害后果是不可恢复的(不可能死而复生)。在这个意义上讲,侵犯自然人的身体,造成死亡后果的,就是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权虽然对维护个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并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存续的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健康权受到侵害,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不受影响;而且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通过一定的医疗手段可以使个人恢复健康,因此,与生命权的不可恢复性不同,健康权具有一定的可恢复性;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生命权遭受侵害,其生命主体因不可恢复性而消灭,不可能主张权利,即直接受害人无法主张权利,只能由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即近亲属)主张权利。就是说,生命权遭受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就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其有权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健康权遭受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即使受害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的人可以做代理人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3、享受利益的主体不同。生命权遭受侵害后,对直接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享受利益的问题,更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赔偿通常是转化为财产赔偿。这些赔偿(无论是财产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已经没有一点关系,其享受主体只能是近亲属中的某个人。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享受赔偿后的利益的是受害人自己。即使受害人遭遇离婚,这些赔偿款也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4、从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的后果而言,通常情况下,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即为侵害生命权,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即为侵害其健康权。也不会产出继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主要是死亡本身而导致的损失。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并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
综上所述,侵害受害人的身体,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即为侵犯其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即为侵犯其健康权;侵害受害人身体,既未造成死亡,也未造成残疾的,但确实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的即为侵犯其身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