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办理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
办理健康证体检项目如下:
1、胸部的放射检查,检查有没有肺炎、肺结核;
2、抽血化验谷丙转氨酶,如果谷丙转氨酶两倍以上升高,同时要检查甲肝抗体、乙肝五项、丙肝抗体等项目;
3、内科检查血压、检查有没有重大的心肺疾病;
4、外科检查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关节等;
5、大便培养霍乱弧菌、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检查有没有上述的肠道传染性疾病,因为健康证针对的主要是医药行业、餐饮行业以及制水行业、美容行业的工作人员,需要检查传染性疾病。
办理健康证的时候,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贰’ 成都健康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手续,体检那几项
1、餐饮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加工业、副食店、商场、酒吧、水厂(含二次供水)、药厂、药店、幼儿园、化妆品生产等从业人员进行一般体检、肠道致病菌、肝功能(谷丙转氨酶)、hbsag、hbeag、胸透;
2、卡拉ok接待员、技师(桑拿、足浴、按摩)等人员进行一般体检、肠道致病菌、肝功能(谷丙转氨酶)、hbsag、hbeag、胸透、梅毒血清试验(定性)、hiv检测;
3、工厂员工、企事业单位文员、
公司、物业管理等人员进行一般体检、视力、辩色力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谷丙转氨酶)、hbsag、hbeag、胸透;
4、职业性健康检查(工厂、放射人员职业性体检)按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定检查项目。
【注意事项】
体检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健康证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过一年则失效,所以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叁’ 健康证的体检项目有哪些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健康证体检项目一般包括,营养、发育、血压、身高、体重;胸透 对心、肺、膈的检查;内科如胸部、肺部听诊、心率、心律、杂音、肝、脾等;外科如淋巴、甲状腺、脊柱、四肢;对于乙肝,现在已经取消了乙肝五项的检查,增加了对肝功能方面的检查,所以如果肝功能正常的话,并且其他指标也很正常,其健康证的检查的结果就是合格的。
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卜差清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二、查体结果庆肆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型前办理健康证明。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
‘肆’ 成都办健康证体检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一、成都办健康证需要检查什么项目
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
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神经状况等。
4、五官科检查:视力、色觉、听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5、肝功能检查:主要查转氨酶是否正常。
二、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