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办健康证的地方在哪里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是需要办理健康证的。
办理健康证明必须本人到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健康证明。
未进行健康体检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办理健康证明。不允许从事相关工作。
健康证检查的项目;
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
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B. 南京健康证办理地点在哪里
南京健康证橡蠢办理地点具体如下:
1、玄武区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2、秦淮区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秦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秦淮区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栖霞区医院;
6、江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办理健康证没有特定的条件要求,需要此证件的市民都可以办理,不分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橡带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梁如陪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C. 南京健康证要在哪边办啊
紫竹林是南京市的,其实各区的卫生防疫站发放的健康证在南京市也是通用的。找离你最近的一个区防疫站办理吧!
南京市疾控中心
紫竹林2号
83538357
玄武区疾病控制中心
复兴桥22号
84821513
白下区疾控中心
红花地44号
84413748
鼓楼区疾控中心
中山北路272
83401049
建邺区疾控中心
曹都巷25号
84469615
秦淮区疾控中心
中华路545号
84423838
下关区疾控中心
热河南路51号
58768534
雨花台区疾控中心
能仁里15号
52401279
栖霞区疾控中心
东井村45号
85504909
江宁区疾控中心
东山街道桃园路6号
52284384
浦口区疾控中心
浦东路9号
58852468
六合区疾控中心
雄州镇环城东路5号
57594155
溧水县疾控中心
永阳镇中大街117号
57204261
高淳县疾控中心
淳溪镇栗园路49号
57312093
D. 南京个人怎么办理健康证
一、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四号)。单位是南京的,健康证体检范围内的人群都可去。咨询电话: 85474033或85474053-8051
二、南京市规定需进行健康证体检人员范围:
南京市区凡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工作的人员。
三、体检时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以下资料任选一项:
⑴、南京市域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南京市域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南京市食品摊贩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⑷、与南京市域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⑸、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开具的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⑹、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健康证办理通知单;
⑺、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一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门诊体检时间:8:00-11:15,周末、节假日及下午不体检。
E. 南京健康证办理地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南京健康证办理地点:南京市疾控中心紫竹林2号83538357、玄武区疾病控制中心复兴桥22号84821513、白下区疾控中心红花地44号84413748、鼓楼区疾控中心中山北路27283401049、建邺区疾控中心曹都巷25号84469615、秦淮区疾控中心中华路545号84423838、下关区疾控中心热河南路51号58768534、雨花台区疾控中心能仁里15号5240127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