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什么病的人健康证办不下来
当我们从事食品行业、服务行业等与人会直接接触的一些行业时,是需要办理健康证的,这样才能上岗,这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是有一些传染性疾病之类的会影响到安全卫生的,一般是不好办理健康证的。一般这几种情况是办理不下来的哦。
我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一般情况下,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胃肠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予办理健康证明。目前患有或者携带甲乙型流感病毒和新冠肺炎患者不能申请健康证明。
健康证不合格的原因一般有这几个。可能是肝功能异常所致,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高两倍以上,需要进行保肝和抗炎治疗。 同时,甲肝,抗体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戊肝抗体需要检查,并排除病毒性肝炎。也可能是由于前胸片和侧胸片上存在结核,需要进一步检查。也可能是由于大便常规、细菌培养检出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等肠道传染病菌。
传染性皮肤病不能申请健康证明。 如单纯疱疹、寻常疣、皮肤结核、头癣、手足癣等。皮肤病症状不特别严重的,通常可以申请健康证。
申请健康证,需要经过化验室仔细检查才能确认。如果没有其他传染病,可以申请健康证明。另外,有皮肤病的最好到医院皮肤科检查,看具体情况,仔细检查后再采取治疗。
2. 四种人不能办健康证
一是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二是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三是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四是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