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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入学儿童健康手册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02 23:55:19

㈠ 儿童保健手册范本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提高保健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应如何制定儿童保健管理手册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儿童保健手册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儿童保健手册范本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托幼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传染病实行分片包干管理,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方可正式招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织,评估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管理、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卫生消毒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五章 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㈡ 幼儿入园保健手册在哪儿办理

幼儿保健手册需要在当地卫生院或者是妇幼医院里办理。办理幼儿保健手册可以记录幼儿注射的疫苗次数以及时间,同时还能知道体检的时间,需要到正规医院里办理,之后遵医嘱定期的到医院里打预防针和做体检。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多注意幼儿的生长情况,补充身体所需要的营养,避免身体出现营养不良。
一、内容
《幼儿保健手册》是专门为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家长编写的保健护理常识性用书。全书分为传染性常见病、非传染性常见病、寄生虫病及营养缺乏病、常见的中毒、有毒动物咬伤及意外、心理障碍及其他等六章。以1~7岁幼儿多发病、常见病为主,适当增加一些有借鉴价值的参考内容。
书中每介绍一种传染病,都列有特征、病因、传染销丛哪源、传染途径、潜伏期、发病年龄、有无终生免疫、流行季节、传染性、隔离期、表现、处理及注意事项等。对于小儿误服毒物,或食物、药物引起中毒,除介绍症状、特征外,还介绍简单有效的治疗方法和怎样进行现场急救处理。为了帮助老师和家长对一些疾病的理解,对理论性的东西还作提纲性的提示。书末的各种表格,可供老师或家长了解幼儿正常发育提供给合理饮食等作参考。
二、补办
孩子的儿童保健手册丢了亏码,可以去当时建档所在的社区卫生院补办,需要带好家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还需要看下当地卫生院的要求。宝宝出生后的每月体检记录需要去免疫接种的地方补录,一般电脑上也会有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二、 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郑晌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㈢ 青岛幼儿园入园需要的“儿童保健手册”是什么没有的话不影响入园吧

这个疫苗接种的手册不要丢弃,孩子以后入园是需要这个的凭证。很多学校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接收接种疫苗的孩子,整个校园才有最基础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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