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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有哪些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2 06:01:52

⑴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 1997年10月29日卫生部发布 )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咐盯伍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
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
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
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
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一)技术人员的考核培训与技术指导;
(二)质量控制和抽查、抽检;
(三)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制度,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
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则余外,还必须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衡或其进行确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⑵ 职工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检查制度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⑶ 健康证管理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健康证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⑷ 幼儿园的健康检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既包括卫生保健本身的内容,如对环境的管理、对幼儿健康的管理、对幼儿生活的管理,也包括卫生保健教育指导。
一、环境管理
人自生命的开始直到死亡,都处在一定的环境中,人与环境有着紧密的、不可脱离的联系,环境是人类生存条件的综合。幼儿易受环境的影响,这是因为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尚处在最初形成之中富和谐、愉快的环境。儿童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他们的成长与受教育才能得到基本保障。反之,过差的环境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首先要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创造良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
环境指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两方面。物质环境包括居住环境、饮食条件、各种物质材料和用具等,物质环境是学前教育存在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精神环境包括生活氛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环境中的道德水准与文明程度、幼儿园的园风、教育者的教育观念及品德修养。
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园所条件,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使国合、场地、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创设净化、绿化、美化和儿童化的环境,如较宽敞的场地、活动室采光、通风、桌椅等,适合幼儿发展的特点与需要。随着“健康”概念的扩大,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不仅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还要为其提供良好的精神环境,使幼儿能在愉快的氛围中生活和学习。教师要给幼儿更大的创造想象空间,与他们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关系,让幼儿在充满友爱、轻松愉快、健康向上的氛围中成长。
(二)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良好环境需要得到维护和保护。房舍、设备和家具要及时维修,大型玩具要有专人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以免发生危险。注意保持场地清洁,及时清除污物,经常清扫尘土、积雪和落叶等,天气干燥时宜洒水清扫,避免尘土飞扬,影响幼儿的健康。幼儿园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的清扫制度,可以采取责任到人、分片包干的办法,并定期检查,为幼儿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更多地是指对幼儿个体健康的保证,主要包括疾病预防、身体锻炼、心理健康、健康的检查与评估等方面。幼儿的健康与幼儿园对健康的管理关系密切,一般而言,重视健康管理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做得都比较好,幼儿健康的达标率也较高。可见严格健康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疾病预防
幼儿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体格检查、环境和个人卫生等制度,完善各种防病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幼儿的免疫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幼儿年龄小,抵抗力弱,容易感染传染病。幼儿园孩子过着集体生活,彼此接触密切,一旦发生传染病,容易爆发和流行。因此,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是幼儿园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
1.控制传染源:及早发现病人和可疑者,管理控制好传染源,这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这样做可以使传染病局限于少部分幼儿或个别幼儿身上,不致造成流行、幼儿园要加强晨、午、晚间检查。幼儿及工作人员在进入幼儿园之前,都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且要调查是否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以及在传染病后是否已过隔离期等。每年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病人或带菌者,应延缓入园或隔离治疗。
2.切断传染途径:要及时经常地采取有力措施,使病原体无法侵人人体;要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尽量减少空气中的尘埃;在幼儿时期就应培养幼儿用鼻呼吸的卫生习惯;处处注意个人卫生、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3.提高幼儿对传染病的抵抗力:在幼儿园要加强执行生活制度,使幼儿生活有规律。保证幼儿膳食质量;让幼儿尽量多在户外活动;室内要有合理的通风换气制度和设备;要利用自然因素日光、空气和水进行锻炼,提高幼儿机体的抵抗力;要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和各种疫苗的有效免疫期定期对幼儿实施预防接种,以提高幼儿对疾病的免疫能力,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制度,以便掌握易感的幼儿。
4.加强对幼儿家长的卫生宣传教育:保育员要经常向家长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此举不仅可以使家长了解预防疾病的知识,还可以让家长重视幼儿集体预防的要求。此外,家长也有责任向幼儿园说明家庭中已有某种传染病患者,及时对这样的幼儿进行隔离观察,以免传染病在幼儿园中流行。
(二)身体锻炼
幼儿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各器官、组织发育得都不完善,调节机能较差,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也较差,容易因自然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健康。因此,引导幼儿科学地锻炼身体成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
幼儿的体格锻炼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注意掌握运动量,锻炼强度和持续时间要由小到大,逐步加强或增加,要持之以恒,逐步形成动力定型;要注重采用多种方法,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锻炼方式,将锻炼与生活相结合,动作训练与游戏活动并举;要注意提高锻炼的质量,运动量既不能太大,也不能过小,控制和调整好幼儿的运动量,逐步增进其活动水平和能力,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
(三)心理健康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的概念是:“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而且是一种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健全状态。” 1989年WHO又提出:“除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外,还要加上道德健康,只有这四个方面的健康才算是完全的健康。”这一定义指导人们把健康放在一个更广阔、更高的认识水平上去考察健康问题。
心理卫生又称为精神卫生,是指维护和增进人的心理健康的种种活动和措施的总称。其任务是:了解幼儿心理特点,对幼儿心理健康与幼儿园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找出影响幼儿心理健康的因素,提出相应的标准和卫生要求;将心理卫生纳入幼儿园管理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使心理保健的思想深人人心;按照心理卫生的要求指导幼儿园的工作,利用和创设各种有利因素,控制和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创造和谐愉快的教育、生活等环境,使幼儿的智力开发、人格完善、品格塑造互为补充,以维护和增进幼儿的心理健康。
幼儿入园后表现不一样,有些幼儿会与其他小朋友开始接触,主动和他们一起玩;有些幼儿则远远地站在其他儿童的后面,只看人家玩,自己不参加;还有一些幼儿则重新去玩他上次玩过的游戏材料,对周围的小伙伴漠不关心;有的幼儿哭闹不已,霸道专横。这种种表现都涉及到心理问题,非常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要通过观察了解,努力与新来的儿童建立关系并用亲切的态度、温和的语言、温暖的爱抚来打动孩子的心,引起孩子愉快的情绪反应,尽快使孩子把对家长的依恋转移到自己身上。教师的关心、体贴会使孩子们心理上感到安全,情感L得到满足,从而减轻他们刚入园的“分离焦虑”。教师与幼儿的关系是学前儿童重要的人际关系,也是精神环境创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师生关系,能使幼儿感到安全、温暖、宽松、愉快,有利于幼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还能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益和功能,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另外,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也是创设精神环境的要素,教师应注意引导幼儿建立友好的同伴关系,要让幼儿学会尊重他人;要培养幼儿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好品质,让幼儿学会关心他人

⑸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通用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1

一、入园检查

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市、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拆闭档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二、定期体检

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五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三、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

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工作人员体格检查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旅乱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患急、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2

为了全面贯彻《幼儿态高园卫生工作条例》,对全体师幼进行卫生知识、卫生习惯的规范教育,提高全体幼儿身体素质,特制订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天对幼儿、食堂人员进行晨检;

二、每天供应充足的幼儿饮用水,并对锅炉、水桶、水壶等进行定期消毒;

三、每周进行一次师幼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四、专人负责管理幼儿园环境卫生工作;

五、建立专用保健长廊,及时宣传有关健康教育内容;

六、成立传染病防止领导小组,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传染病发生;

七、健全幼儿接种卡和健康卡,及时记载各项内容。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3

一、新生入园须到指定医疗机构对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两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预防接种等。对离园超过三个月幼儿,返园时须重新体检。

二、家长配合保健医建立完善的幼儿健康档案,按要求及时反馈幼儿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资料。领取借阅健康档案资料,查看完备后及时归还。

三、积极配合每天入园晨检,发现疑似传染病情况,家长有义务配合带孩子去医院诊断或隔离观察,并及时向老师反馈病情。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防治,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四、在园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五、幼儿缺勤须提前向班级老师请假,病假说明病因。请假超过三天(包括三天,节假日不算)返园须到保健室开具"三天返园健康证明"后方可进班。

六、如幼儿患传染性疾病,须按规定离园隔离治疗21天,痊愈后须持相关医院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园。

七、为保证幼儿在园安全,不能携带零食和影响幼儿安全的异物入园。

八、一日活动中教师或保育员发现感冒或发烧严重的幼儿,通知家长后,家长有义务配合接回幼儿隔离观察或去医院诊断治疗。

九、有在园内过生日需求的幼儿,为保证幼儿饮食安全,请家长所带蛋糕及食品须在知名大品牌店购买,并提供当日购买凭证,并在食堂留样48小时。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4

一、健康教育制度

1、每学期由本园聘请的'幼教专家进行幼儿健康、卫生知识讲座一次。

2、定期由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讲课,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

3、园内定期以黑板报、卫生栏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

4、园内备有幼儿健康教育图书、杂志供教师参考,教师必须适时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进行健康教育。

二、健康检查制度

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健康检查合格方可入园。

2、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入园幼儿每年春季、秋季各体检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进行健康分析与评价,指导家长做好幼儿的健康教育,并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卡片,做好幼儿成长记录。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有医院健康证明方可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

一摸:有否发烧;

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

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每日观察记录。

三、体格锻炼制度

1、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春季节锻炼。

3、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幼儿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5

为加强幼儿的健康管理,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检查

1、入园检查制度:按照托幼机构要求对新入园幼儿、插班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保健医生,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予以照顾。

2、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要求根部不同岗位职责,检查合格后方可就职。

二、定期体检

1、在园的幼儿每年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组织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对比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对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幼儿,园方要另外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100%。

3、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并标明体检项目。

4、保健医生组织幼儿体检前要进行谈话教育,讲解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对法定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做好隔离、消毒措施,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6、设专人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幼儿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健康档案管理

1、保健医生负责整理、统计幼儿健康体检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幼儿体检表。

2、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毕后及时归还、归档。

3、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6

一、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要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所。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二、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三、幼儿晨间检查

1、配备必要的晨检用品(体温表、压舌板、电筒、常用外用药及纱布、棉签、晨检牌、记录本等。

2、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做晨间检查,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做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幼儿去医院求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由保健老师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做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四、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老师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老师联系并做好全日观察记录。

五、教职工体检制度

1、幼儿园职工来园工作前必须到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胸透、肝功类,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粪便检查,炊事员必须到市或区卫生监督所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园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为100%,体检中发现疾病积极治疗,发现传染病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医院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精神病等,有损幼儿健康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7

1、新入园婴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到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园三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2、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婴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3、婴幼儿晨间检查

1)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员做晨检,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婴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2)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婴幼儿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3)由保健员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4、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员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幼儿园健康教育规章制度8

一、幼儿健康检查制度:

1、入园检查制度:对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类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家族史等。2、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x线透视、肝功能等,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二、定期体检制度:

1、三岁以上的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测量要准,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食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全面观察,积极配合班级对幼儿的一般疾病和外伤给予诊治处理。

3、发现问题,即使采取措施,对国内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即使做好隔离、消毒,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三、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对每个班级的幼儿健康资料做到完善齐全、合理分类,填写规范并及时整理、存档。

2、相关幼儿健康资料完整保留,不得遗失,年终分类整理,装订档案。

3、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备后及时归还、归档。

4、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四、幼儿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1、值班班人员每天早晨对每位入园幼儿的健康状况精心观察和访问,努力做到:一摸有无发热、二看精神状况是否欠佳。

2、值班人员每天早晨对带有感冒药等物品的幼儿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以确保生病幼儿按时按量服药。

3、禁止幼儿入园时,携带零食和影响幼儿安全的异物。

4、值班人员或任课教师发现感冒或发烧严重的幼儿,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通知其幼儿家长领回去就医或休息。

5、班主任认真做好每天幼儿缺课登记工作,并对未入园的幼儿进行“电话访问”。

⑹ 跪求职业病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3.1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肢磨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饥毕。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烂饥芹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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