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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做好健康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26 13:54:05

Ⅰ 保险公司如何做健康管理

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通常为一年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且通常一个经营实体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定之后,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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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公司如何加强管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现象

在保险实务当中,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带病投保而给保险公司和其他同险种投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在投保申请的时候特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相关事项(投保单上有详细载明,如健康及财务等情况),在保险法中有个不可抗辩条款规定。
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可以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
通俗的来说,就是如果客户隐瞒了疾病史而投保了保险,则在两年内因为既往疾病而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两年后则不可因客户当初带病投保而拒赔。
拓展资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等问题。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引导行业发挥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

Ⅲ 人保健康的健康管理(浙分公司)

健康管理是起源于健康体检,兴起于健康保险。很多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健康管理中心,而不同保险公司在各地分公司因为政策不一样,健康管理中心也会有很大差别。因此这里主要介绍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的健康管理中心。

人保健康的浙江分公司健康管理中心主要有4台机器。这4台机都是针对亚健康检测,并不是一个临床级体检或诊断。但是对于我们健康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筛查意义。它们可以帮助发现可能已发生的疾病,然后指导做针对性的检查。

鹰演是价值最高的一个机器,从法国进口,价值好几百万。这台机器不仅可以检测我们全身各个系统的疾病,而且它的的临床准确率达到85%以上。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生物电类的检测,比如说是从俄罗斯航天局起源的各种亚健康检测,也有很多山寨版的,我在一些商场等公共场所就见过一些扫码付费检测的。这类检测原理都差不多,只不过是检测范围大小的问题,准确度的问题。

总体来说鹰演是具有较好的科学依据,较好的品牌,较好的检查效果。

通过超声波来测量人体的骨密度,从而提前给人体缺钙或者说骨质疏松做一个预警。

利用现代科学来判别中医体质。

对于有体重控制(减肥、增肥)需求的人群来说比较有意义,同时也可以指导我们发现一些特殊的疾病。但是这个更多的是告诉我们身体脂肪、肌肉含量等信息,从而指导我们调整运动习惯。

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不仅仅是要有这种亚健康的检测,更加有体检、有医院的渠道。人保健康未来可能会全部自己做,但是目前来说还要一步步来。所以他们会和当地的一些机构进行合作,比如各大体检公司,几个重点的医院。也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绿通渠道。

合作的体检机构有爱康国宾,全景,等等。

医院有树兰医院等等。

这些机构可能会更新,提供的产品也会更新。

Ⅳ 举例说明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如何实现协同发展

在谈到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是针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控制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对医疗网络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如诊疗服务和用药审核、特定诊疗服务的预授权制度、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等),审核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来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其次,保险公司通过健康管理来改善被保险人群的健康状况,从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因此,本文提到所谓的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相结合,指的是后者。

Ⅳ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突出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健康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
拓展资料:
1.在概念定位方面: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2.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3.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各项要求,做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21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2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来我们重点了解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7号
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目标,不断扩大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件、退保约定,以及保费交纳方式、等待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产品关键信息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四、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其中,上半年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披露。综合赔付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公司计算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应当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七、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保险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并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
(五)免赔额;
(六)赔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十、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披露产品停售相关信息后,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报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网披露前三个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停售情况及每一款产品的有效保单数量。
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 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限制。
十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基础、核保理赔等行业基础性标准建设,促进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十二、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Ⅶ 保险公司 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其宗旨是调动个人及集体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健康险,是健康保险的中文简称,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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