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
一、食品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
1、健康保障与医疗保障一般不需要体检,当有过病史或高保额物情况下才需要体检。通常都是常规的体检项目,例如: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血、尿,B超等。在检查出异常项目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到医院做进一步的细致检查,好判断是否需要加费或是责任免除。
2、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各家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规定,投保年龄不一样,投保额度不一样,体检就不一样。
3、有的保险公司有自己开设的医疗机构,体检免费。(例如平安保险)。在检查出异常项目的时候,则需持体检件去指定医院体检。
二、办健康证体检需要带什么
(一)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清晨空腹、带身份证、带一寸照片或卡、笔。
2、体检前日应注意休息,忌暴饮暴食,忌饮酒,避免过量脂肪饮食,不要熬夜、过于疲劳。怀孕妇女不宜做光胸部透视。
3、体检时请着宽松衣服,便于静脉采血。
4、抽血后可进食,请用消毒棉签按压局部3至5分钟,但不能搓揉,压迫时间过短或搓揉易发生血肿。
5、抽血后24小时内不得热敷。
(二)体检培训
1、登记交费,领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逐项认真填写(单位或地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从事行业、文化程度、工种、工龄),根据本人所从事行业领取相应卫生知识培训教材。
2、依次完成体检:内外科(皮肤)一般检查→抽血→粪便检查→光胸部透视。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后把体检表放在光透视处。
3、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4、完成体检、培训并且全部项目合格的,可在四个工作日后领取《健康证明》。
㈡ 餐饮行业健康证要体检哪些
餐饮服务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
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
建议咨询当地卫生站比较好,各地检查费用都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㈢ 食品厂健康证需要查几样
餐饮服务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
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
建议咨询当地卫生站比较好,各地检查费用都有所不同。
办理健康证通常会检查以上的项目,一般有下列程序:
1.带上身份证在健康证办理处领取健康检查表,按表上要求逐项填写清楚,贴上本人照片。
2.凭健康证办理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收费处缴费,并将该通知单返回到办证处。
3.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4.健康检查、抽血、肛检、胸透。
5.健康证办理:自健康检查一周后,带本人一寸照片2张,培训合格证明到健康证办理处领证。
办理健康证大家一定要带好相关的证件,及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每个人都应具有一定的体检常识,了解相关的体检常识也可以预防基本的疾病发生,有益而无害。
体检很重要,身体健康是要平时多注意才行的,所以定期体检对大家都有好处。另外,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些体检套餐:
肺癌检测:项目包括内科、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细胞角蛋白、癌胚抗原定量、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胸部正侧位。
鼻咽癌检测:项目包括男外科/女外科、耳鼻咽喉科、EB病毒抗-VCAIgA。
甲状腺疾病检测:项目包括男外科/女外科、甲功五项、甲状腺彩超。
拓展资料:所有食品行业都需要办健康证吗?
是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㈣ 办理食品卫生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
食品卫生健康证检查项目:
1.
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
2.
肝功能一项(ALT)。
3.
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
4.
胸部透视。
5.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6.
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
㈤ 办理餐饮健康证要检查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神经状况等。4、五官科检查。5、肝功能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体检项目是什么
法律分析:烘焙行业采集血液主要是查肝脏的指标,看有没有乙肝等传染疾病,食品行业从业体检主要是胸透测血液中各项的传染病指标以及做一下皮肤的检查等等,就是怕有传染性疾病。食品从业人员体检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㈦ 食品健康证体检有哪7项
法律分析: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根据自己选择的检查套餐不同,健康证体检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常规的健康证体检项目包括:
常规检查包括:营养、发育、血压、身高、体重;
内科检查项目:胸部、肺部听诊、心率、心律、杂音、肝、脾等;
外科检查项目:淋巴、甲状腺、脊柱、四肢;
化验检查项目:乙肝两对半;胸透 对心、肺、膈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㈧ 食品健康证检查项目
食品从业人员体检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办理程序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一、对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不得参加的工作;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二、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三、体检和办证流程: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3、内、外科常规体检。4、x光胸透。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四、注意事项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办理流程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3、内、外科常规体检。4、x光胸透。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乙肝病毒携带者健康证一般对于有乙肝的人是不会给的,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但是从事餐饮,食品,医疗,幼教,医药等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复制并不活跃,只要DNA阴性,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
㈨ 餐饮办健康证体检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
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神经状况等。
4、五官科检查:视力、色觉、听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5、肝功能检查:主要查转氨酶是否正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