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 )( )( )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定期 )、(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
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现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定义何为职业病,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职业健康检查扩展阅读: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时存在限制性条件,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便符合终止情形,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上,《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上略有出入,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❷ 公司应当对哪些人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分析: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❸ 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需要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时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其检查费用均有企业本身承担,不应该是劳动者自己承担。
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那些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2、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3、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4)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职业健康检查扩展阅读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3、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4、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等。
❺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❻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 )( )( )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定期 )、(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职业健康检查扩展阅读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❼ 职业病的健康检查包括哪些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