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卫计委和卫健委的区别
卫健委和卫计委的区别如下:
1、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包括原卫计委、医改小组办公室、老龄委办公室、工信部的烟草控制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等。
2、大部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医改的内部摩擦和阻力,让协调更顺畅;
3、新的“卫健委”职能整合、机构精简、权责统一,增强统筹、减少扯皮、提升效能,总体上具有机构、职责“统”、“合”、“清”、“强”、“简”的特点;
4、“卫计委”改成为“卫健委”,体现了“健康贯穿于所有的政策,健康融入万策”,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 卫计委和卫健委的区别
您好:卫计委和卫健委并没什么太大区别。
1、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包括原卫计委、医改小组办公室、老龄委办公室、工信部的烟草控制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等。
2、大部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医改的内部摩擦和阻力,让协调更顺畅。
3、新的“卫健委”职能整合、机构精简、权责统一,增强统筹、减少扯皮、提升效能,总体上具有机构、职责“统”、“合”、“清”、“强”、“简”的特点。
4、“卫计委”改成为“卫健委”,体现了“健康贯穿于所有的政策,健康融入万策”,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卫计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8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改革,将国家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整合,由此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就是卫健委,因此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为什么纳入卫健委
在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由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承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卫生、劳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历经多次调整,监管体制呈现从集中统一到多头负责,再到集中统一的历史轨迹。此次机构改革后,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负责职业卫生的全流程监管,有利于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事权统一,避免部门间互相推诿;既充分发挥安监部门传统的强势监管优势,又发挥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可以看出,党中央对职业健康高度重视并寄予了殷切厚望。
事实上,我国现有职业人群占总人口的2/3,职业活动时间占个人生命周期的近2/3。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涉及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根本利益。既往数十年,职业病患者的主体是工人。如今,伴随科技的进步、生产工具的转变,职业病患病人群已向白领群体蔓延,但他们大多深陷其中却不自知。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首次进行修订过程中,网友曾对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常见病能否纳入职业病目录有所争论,但大多只抱怨几句,没有形成理性而热烈的讨论。最终,这些疾病因“不易确定是否是工作期间罹患”未被列入职业病目录。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只要从事与颈椎损伤相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即可被认定为职业病。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健康关切。我国有2.86亿名农民工,他们大多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农民工因病致贫、返贫,避免“用命挣钱、用钱买命”的悲剧上演,对于如期打赢扶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健康友好社会的底线。
职业病防治离不开法治环境的保障和防治队伍的支撑,这是机构调整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的出台,昭示我国卫生健康工作已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跨越。因此,职业卫生不应停留在职业病防治的老模式上,而要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探索向“职业人群全面健康管理”的职业卫生工作新模式转变,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进和构架健康社区有机结合,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切实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5. 国家卫健委24小时热线职业病卫健委管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管。国家卫健委设有职业健康司,管理职业病相关事务。它可以监督企业的职业病相关的工作,比如有没有做职业病体检。如果企业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某些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卫健委举报。
6. 健康管理师退出卫健委了吗
20年七月就退出职业资格目录了,卫健委已经不管了。下发给了第三方机构。
7. 医院归卫健委还是医保局管理
医院归卫健委、医保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案提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马晓伟出任主任、党组书记。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8. 职业病防治监管由原来的安监局调整到卫健委,什么时候才能开展工作呢
部门职能的转变不应该影响到实际操作,所以我认为从这个政策宣布的那一刻起,卫健委就已经是实际负责管控职业病的职责部门了,相关工作并非是没有开展,而是继续在原职责部门开展的情况下继续推进。
9. 2021年健康管理师是卫健委颁发的吗
不是了,20年七月健康管理师退出职业目录后卫健委就不管了,由人社部报备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为什么纳入卫健委管理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英文简写为“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体系一并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因为有些人会利用漏洞用高价骗人,骗一些真正需要的人,正因为有这样的事情出现,所以需要管控,这样有些人有些公司才会努力往好的方向发展,事情,社会才会越变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