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紧急避险的定义及构成条件
紧急避险有三个构成要件:(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某合法权益正遭受来自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这里强调“合法权益”,是说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排除对非法利益遭受的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这一构成要件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而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现实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3)紧急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须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2.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特征学习时注意的问题
紧急避险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有三个构成要件:(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某合法权益正遭受来自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这里强调“合法权益”,是说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排除对非法利益遭受的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这一构成要件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而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现实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3)紧急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须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于紧急避险“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其次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
3. 什么叫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完整和生理机能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每个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为主体存在和进行一切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
4. 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生命健康权
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5. 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三种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区分包括生命权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身体权,凡直接伤害公民身体的,要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健康权,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邻关系的法律准则,以污染、噪音、震响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即使未给某一部位造成明显伤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6. 什么叫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严格地讲,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可包括生命安全维持权(如当生命出现危险时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司法保护权(在生命危险或生命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等。
身体权是指公民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满状态以及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例如,对自己身体的部分转让(献血、转让肾脏等)。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
7. 法律问题
故意杀人中止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成立的本质在于所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并非当然不能成为避险的对象;比如行为人驾驶着一辆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公路前方是刚刚坍塌的悬崖,左右有行人。此时选择碰撞行人理应认定为成立紧急避险。
对于5个小孩,甲已经自动中止,且现实也避免了5个小孩的死亡,所以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毫无疑问。对于另一个小孩,甲没有杀人的故意,为了5个小孩的生命牺牲他的生命,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有人说,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比性,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人的生命法益和多人的生命法益是等价的。但如果实务中不承认牺牲一人生命法益保护多人生命法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把生命法益绝对化显然也不合理。5本来就不同于1,绝对的等同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太牛角了。
8. 紧急避险能否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法律分析:不能否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