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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惩罚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10-19 09:20:29

① 在我国雇佣童工会罚款多少钱

法律分析:在我国雇佣童工会罚款的要求: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3规定最多罚款多少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涉及内容较多,具体是哪项内容?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怎么处罚生产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劣药罪这样处罚:生产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④ FIBA:因疫情缺席比赛,中国篮协被罚百万,他们这操作合理吗

2020年我们一直都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不论是对我们的生活还是工作等等。由于新冠疫情情况在国际上一直都没有所缓解,因此很多大型的活动都推迟举办或者是取消了。由于全球其他国家新冠疫情情况属实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我国对于出入境是有严格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篮联因中国篮协没能在2020年11月参加在卡塔尔举行的亚洲杯资格赛,就予以罚款并且还扣除相应分数,这种操作是不合理的。这并不是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因此这波操作表示不是很理解。

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权纠纷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依法赔偿】

案例1
国家赔偿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案例2
具体行政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条件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权利

案例4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5
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财产利益,不属于造成财产损害

案例7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案例8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9
内设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资格

案例10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该组织或者个人与相对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抵销委托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1
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情形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2
共同被告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被告之间可根据内部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案例13
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案例14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刑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5
再审判决撤销部分罪的,对此部分罪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销,无论撤销的理由如何,当事人都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案例17
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条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伪造的免责,要求公民主观上有欺骗的目的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财产被非法扣押的,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20
在监管范围内,利用职权造成被监管人人身损害的,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21
再审之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定有罪,二审法院又改判无罪的,按照再审改判无罪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案例22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情形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案例23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案例24
申请人的财产被转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5
《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6
因重大误解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7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8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案例29
因自然损耗,未投入实际使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30
拍卖价格明显低于真实价值的,应该给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案例31
原审判决的执行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不属于对判决的执行错误,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案例32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诉讼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案例33
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附录

综合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1995年9月8日)

⑥ 惩罚性赔偿计算按国家赔偿法日算为多少

惩罚性赔偿计算按国家赔偿法日算为多少? (1)抚慰性 赔偿标准 抚慰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受害者的 赔偿金 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国家向受害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抚慰,国家赔偿对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通常只具有象征意义。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抚慰性的赔偿标准。但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显然无法获得完整的填补,这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也会使国家赔偿制度弥补损害的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而且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就意味着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只须支付很少的赔偿费用,这种赔偿费用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这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实现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补偿性赔偿标准 所谓补偿性赔偿标准,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遭受到的损害基本相当的一种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是一种比较通行的确定国家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根据补偿性赔-26- 偿标准,国家应当足额赔偿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 侵权行为 遭受的全部损失,这有利于实现国家赔偿制度弥补损害的功能,有利于促使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3)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比较广泛而又一直存在争议的制度。根据惩罚性赔偿标准,侵权人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必须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对于抚慰性赔偿标准以及补偿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但惩罚性赔偿标准作为国家赔偿的标准将意味着国家对赔偿的支出大大增加。对于某些损害,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要求国家对受害者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金,这种赔偿对于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抚慰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自由权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方面的赔偿;补偿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 生命健康权 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误工费、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等方面的赔偿,以及侵犯财产权的 罚金 、 没收财产 等方面的赔偿。目前的赔偿标准主要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和生存需要,弥补其直接损失为限,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计算按国家赔偿法日算为多少该问题需要分类进行解答。主要有抚慰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三类赔偿标准。在实际案件当中,根据不同的赔偿类型相对应进行赔偿,有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还会采用三类标准相结合的赔偿方式。

⑦ 上海开出3万元”顶额罚单”惩罚场所控烟不利,你怎么看

这种惩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对于场所控烟不力的地方就应该顶额罚款,让每一个场所都能够成为无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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