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阳市健康证在哪里办
河南洛阳的健康证到疾病控制中心就可以办
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洛阳市新区政和路9号,
在市政府附近
祝工作顺利,望采纳,谢谢
⑵ 健康证是在哪里去办理的
在每个地区健康证办理的方式也会有些许差异,在很多村里面,办理健康证的流程都是先去当地社区医院做一个简单的体检,带着相关申请表前往村委会去登记信息,村委会统一带着大家的申请资料前方相应的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那么在城市的居民,就可以直接带着相关申请资料前方当地疾控中心自行办理健康证,所以我们在办理健康证之前,提前了解好相关政策,带着相应的材料去办理即可,这样也就不会走太多的弯路,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拿到健康证。
所以办理健康证还是应该看自己身处什么地区,不同地区的健康证办理方式也是不同的,不管身处哪个地区,办理之前提前了解好应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做好充足的准备去办理会顺利很多。
⑶ 健康证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健康证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
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你进行了健康检查。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健康证体检项目一般来讲主要包括抽血化验、测量血压、胸透、肛检主要是为了坚持是否有大肠杆菌或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内科检查、外科检查、五官检查、肝功能检查等。
做健康证体检前最好8~12小时内保持空腹,在检查的前几天注意休息好,饮食清淡,尽量不要感冒、剧烈运动、喝酒等,以免会影响检查结果。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⑷ 洛阳健康证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健康证的主要办理地点,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各区医院等)。
(1)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9
(2)涧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与天津路交叉口向西60米路南
(3)西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2
(4)洛阳市老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南大街136号
(5)洛阳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含嘉仓街2
(6)洛阳市洛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4号
(7)吉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841号附近
(8)宜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兴宜东路10号
(9)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栾川县县城新区滨河大道
(10)瀍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路18
(11)洛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洛宁县兴宁中路61
(12)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偃师市洛神路83
(13)孟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孟津县桂花大道与河清路交叉口东120米
(14)新安县疾病控制中心
地址:洛阳市新安县涧河中路与杭州路交叉口西
法律依据:《中华让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⑸ 健康证去哪里办,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地点:在当地疾病防控中心可以办健康证。
流程: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材料:身份证,小一寸的照片最好是蓝底的照片。到时候体检合格以后会发放健康证,健康证上面是贴照片的,所以照片一定要带,身份证也要带,要证实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