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职业健康检查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2、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3、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3、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4、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等。
‘贰’ 一般认为职业病受检率达到多少时,发病率是可信的
每种食物不同, 牛肉大约63度, 羊肉70度, 猪肉100度, 豆类90度以上2分钟
‘叁’ 职业健康检查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的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征:
1..一般情况,包括脉率、血压;
2.五官包括视力、晶体、眼底、外耳、听力、鼻、口腔、咽喉;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5.神经系统包括皮肤划纹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张力、共济运动、感觉异常、三颤、病理反射;
6.其他
二、化验及其他检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脑电图、听 视觉诱发电位、神经肌电图等
‘肆’ 职业健康体检分为三类分别是什么
职业健康体检分为预防保健性体检、社会性体检、鉴定性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答组织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厂矿、企业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凡经健康检查确定为职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调换岗位,以确保他们不再接触对他们来说是禁忌证的毒物;对于怀疑为职业病的,应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诊断。
体检后发现了一些异常结果,有些是和职业有关的,体检机构会出具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按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交还体检机构,以确定体检者是否为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人。
如果和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无关,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体检机构的提示及时告知体检者,让他们及时进行治疗。同时,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体检者的隐私。
‘伍’ 职业健康检查,有规定应该多长时间检查一次吗
根据你们公司的行业,或者解除有毒有害的危险物质区分。
例如电池厂,每3个月必须体检。
岗中体检也是按上面所述方式区分,一般是一年一次,转岗时再体检。
‘陆’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几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
1、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作业人员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如长期接触粉尘、噪声、苯等有害物质,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该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柒’ 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百分之多少才算合格
8 职业健康监护(85 分)
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做出相关规定的,扣 2.5 分。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检查单位没有资质证明的,不得分。发现 1名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上岗前体检不规范的,扣 1 分。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名册,上岗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
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做出相关规定的,扣 2.5 分。每年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检查单位没有资质证明的,不得分。
在岗期间体检不规范的,扣 2.5 分。现场抽查 10名劳动者,了解其是否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 1 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扣 2.5 分。需要进一步进行追踪观察而没有进行的,1 名扣1 分。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
8.3 按规定组织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对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出相关规定的,扣 2.5 分。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检查单位没有资质证明的,不得分。发现 1 名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扣 1 分。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离岗劳动者名册,离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
‘捌’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几个阶段
一、首先(联系)体检机构(医院、疾控中心),交费;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约定时间(人多时),领取体检表;
三、体检
1、首先是肝功能(验大血)、B超等不能吃早餐的检验,妇科要多喝水;
2、然后其他项目就无所谓了,常规检查(挨个检查):血压、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电图、肺X光等;
3、特种作业人员约定项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玖’ 如何界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范围求解
在日常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企业中的哪些人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呢?说法不一。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也不能准确说出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企业的疑问,我们的有些执法人员也把握不准。到底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卫生中职业健康检查呢?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粗浅分析,给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带来一点帮助,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安监执法的权威和形象。
一、法律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条均规定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第二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这些法律规范都提到了同一个概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那么哪些劳动者属于接触危害作业,“接触”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呢?这些都需要我们准确的把握,减少执法检查的主观性,确保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同时,安监总局49号令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范围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4.7详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一是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二是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三是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四是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五是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因此,在确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范围必须遵循上述五大原则。
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认定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中同样提到了接触这一概念,但在上述原则四中,则明确了接受确定健康监护的人群或个体的基本依据,即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再看《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 B Z/T224-2010)中虽然对“接触”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接触水平" -词,界定为职业活动中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由此,我们相信“接触”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密切相关。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界定健康监护的人群或个体就应首先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 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但没有明确。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 B Z/T224-2010)对行动水平的作出了定义,即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培训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危害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的一半。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最低暴露水平”与用人单位采取健康监护的“行动水平”的内涵是一致的。由此,笔者建议“最低暴露水平”可以参照“行动水平”的定义来确定。